手機閱讀

公司主任培訓心得體會和感想 主任培訓寫心得體會(二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2-12-28 04:27:38 頁碼:9
公司主任培訓心得體會和感想 主任培訓寫心得體會(二篇)
2022-12-28 04:27:38    小編:ZTFB

學習中的快樂,產生于對學習內容的興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歡學習的,只是學習的方法和內容不同而已。心得體會對于我們是非常有幫助的,可是應該怎么寫心得體會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體會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描寫公司主任培訓心得體會和感想一

(一)全面深化推進基層營銷單元準利潤中心建設

進一步深化準利潤中心管理制度,加大對責、權、利的統(tǒng)一。

(二)繼續(xù)以本地網全成本財務評價為抓手,推行“全成本”管理,落實四條管理線成本歸口管理的責任,提升資源使用效益。

全面推動和深化本地網財務評價工作,進一步向管理要效益。進一步推動本地網財務評價機制建設與完善,提升運營質量。

(三)全面深化降本增效活動,緩解成本需求與預算控制目標差距較大的壓力,改進公司盈利能力。

繼續(xù)推動和深化降本增效活動,全面推動降本增效工作上水平。

(四)進一步加強收支兩條線資金管理體系,提升資金的全程管控能力與運行效率。

1、結合集團公司營業(yè)資金管控平臺建設,加強營業(yè)資金管理工作和稽核工作。

2、加強資金預算與支付結算管理。提高資金預算的有效性和集中支付等關鍵指標的監(jiān)控與考核評價。

3、加強債權、債務風險的控制,防范資金風險。

4、加強應收、預付款款項的管理,防止債權損失風險。

(五)進一步加大財務基礎工作,全面提升財務信息質量與價值。

1、進一步夯實財務信息質量的基礎管理。強化財務信息質量責任管理,嚴格權責發(fā)生制原則,完善并落實核對制度,加強臺賬建立工作。

2、加強稅務管理,夯實稅務基礎工作。堅決制止不合理的業(yè)務操作造成公司稅賦增加及納稅調整等。加強涉稅發(fā)票的管理。

(六)加強資產財務管理。

1、加強工程過程管理和工程成本管理。借助erp系統(tǒng),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財務管理與工程成本核算工作。

2、加強產權管理與資產基礎管理。嚴格落實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促進資產基礎管理水平的持續(xù)提升。

不妥之處,請批評指正!

描寫公司主任培訓心得體會和感想二

十一屆全國人大會第六次會議人大吳成國提出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議案,進行了以下陳述:

新《公司法》對與上市公司有關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規(guī)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義務與責任,加大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健全投資者(股東)權益保護機制等。

(一)規(guī)范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1、完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出現了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guī)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監(jiān)事會制度,強化了監(jiān)事會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條充實了監(jiān)事會職權,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有權提出罷免董事、經理的建議;有權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發(fā)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時有權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xié)助其工作。同時,第119條明確了監(jiān)事會行使職權的必需費用由公司承擔,確保監(jiān)事會作為公司內部監(jiān)督機構充分發(fā)揮監(jiān)督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guī)定

為了保護廣大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借鑒美、英等國的做法,中國證監(jiān)會在20xx年發(fā)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應設立獨立董事??紤]到我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對我國在上市公司中實行獨立董事的問題,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規(guī)定,具體辦法以由國務院制定,以為實踐中進一步探索留下空間。據此,新《公司法》第123條對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問題只做了原則規(guī)定:“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p>

(二)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義務與責任

1、明確界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則部分專門對“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及“關聯關系”作了明確的定義,防止實際控制人通過“影子股東”或者關聯股東實際控制上市公司來規(guī)避法律責任和義務。

2、強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1)禁止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第20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yè)之間(如母子公司之間、同受一個股東控制的各公司之間等)的交易,并不必然會損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實踐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通過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以高價向關聯方購進原材料、設備,低價向關聯方出售產品等方式,向關聯方輸送利益,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應當對公司的關聯交易以規(guī)范。為此,新《公司法》第21條規(guī)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對擔保行為進行規(guī)范

(二)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義務與責任

1、明確界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則部分專門對“控股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及“關聯關系”作了明確的定義,防止實際控制人通過“影子股東”或者關聯股東實際控制上市公司來規(guī)避法律責任和義務。

2、強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1)禁止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第20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禁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與其有關聯關系的企業(yè)之間(如母子公司之間、同受一個股東控制的各公司之間等)的交易,并不必然會損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實踐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等,通過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以高價向關聯方購進原材料、設備,低價向關聯方出售產品等方式,向關聯方輸送利益,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應當對公司的關聯交易以規(guī)范。為此,新《公司法》第21條規(guī)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專門規(guī)定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與義務。

1、關于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

新《公司法》第147條規(guī)定了五種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同時,增加了執(zhí)行性規(guī)定,即公司違反規(guī)定選舉、委派董事、監(jiān)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強調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須持續(xù)滿足任職資格的要求,否則,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2、強化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與責任

(1)忠實與勤勉義務

新《公司法》第148條、149條規(guī)定了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謂忠實義務是指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無論如何不能將自己的個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必須無條件服從公司利益。所謂勤勉義務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tài)度,對公司事務予以應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2)接受質詢的義務

新《公司法》第151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列席股東大會(股東會)并接受股東質詢的義務。

(3)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

①新《公司法》第21條規(guī)定,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

②新《公司法》第125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yè)有關聯關系的,應回避表決。

(4)損害賠償義務

新《公司法》第150條規(guī)定,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健全投資者(股東)權益保護機制

1、增加、細化有關股東權利的規(guī)定

(1)知情權

股東知情權是保護股東權益的基礎,中小股東如果不了解公司的運作情況,就根本無法談及其權益的保護。原公司法只允許股東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條文內容比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實踐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東的操縱下,長期不向股東分紅,也不允許中小股東了解公司的具體運作情況,致使中小股東權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對此予以了修正,擴大了股東的相關知情權。新《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第98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第146條)。

(2)股東大會召集權

新《公司法》第102條規(guī)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權

新《公司法》第103條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您可能關注的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