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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優(yōu)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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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優(yōu)秀13篇)
2023-11-20 23:53:37    小編: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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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一

再審申請人謝從軍,男,漢族。1968年11月22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qū)茶園鎮(zhèn)魚嶺村一字組。

被申請人肖振國,男,漢族,1966年2月9日生。經湖南婁底市婁星區(qū)石井鄉(xiāng)大村大善組,現住婁底市婁星區(qū)東方豪苑。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婁中民三終字第103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1、請求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

2、判定被申請人賠償再審申請人損失100萬元。

3、判定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

1、沒有按照合議庭組成成員名單審理案子。原合議庭組成成員通知審判長為婁星區(qū)法院的庭長石婕,擔任審判長,而開庭時卻臨時更換審判長俞院長,同時陪審員也空缺,這嚴重地違反了程序。

2、再審申請人起訴時是產品質量糾紛,而一審擅自改為購銷合同糾紛,不尊重當事人意愿,擅自變更案由,違反了我國《民訴法》中的不告不理原則,既使要變更案由法院也應征得當事人同意。

3、《民訴法》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庭審中再審申請人就自己的主張?zhí)峁┝藝医ㄖ墙C械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的技術分析報告,質證時被申請人不認可,但又沒有提出理由,當庭再審申請人提出由法院提交鑒定,而法庭對此沒作出任何表達。

根據《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既然再審申請人,提供了技術報告,被申請人要不服只有二種選擇,要么是認可,要么就提出相互的證據來推翻這一報告,如既不認可,也沒有相反的證據來推翻那么只有申請法院組織鑒定。

而法院對此情況也未經說明并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作出鑒定或不予鑒定的結論。背后幫助被申請人說話,在沒有任何科學的論證之前武斷不認可再審申請人的科學依據,完全是袒護申請人是嚴重的司法不公行為。

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產品質量出現的重大質量事故,應該適用產品質量法律,而法院卻將其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錯誤的。

2、原審法院把電機、機械及標準節(jié)混為一談。他們把標準節(jié)看成電機機械完全是指鹿為馬,標準節(jié)與電機等都是分離的,標準節(jié)的使用年限有,那么被申請人必須對15年的標準節(jié)負責。質量保障期限是15年,根本不能適用買賣合同的所謂“二年”規(guī)定。

三、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同批次同型號的塔吊而該廠生產的5610型塔吊實為不合格產品。

1、經國家建筑城建機械質量檢驗中心審查,被申請人在生產環(huán)節(jié)存在很多問題,根本不能生產正規(guī)的合格產品。

a、出具的qtz63塔機的形式試驗報告和形式試驗合格證,其主參數主:最大臂長55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510);但事故塔機的最大臂長56米,臂端吊重1噸(俗稱5610),再審申請人的完全與此一樣。

b、出具的出廠編號為10-5的qtz63事故塔機生產日期和制造監(jiān)督檢驗證書的簽發(fā)日期分別為5月5日和6日,產口合格證時間為月9日,而出具的、為說明10-5塔機標準節(jié)主弦桿材料質量的相關文件的時間均為年11月29日與再審申請人的不差分毫。

c、僅出示了2個人的焊工操作證,且其中一人的操作證已經過期。再審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正是出自這些人之手。

樣對本案至關重要的證據,原告既然當庭口頭提出申請,那法庭就應征求對方意見,如果不能統一,法庭就應該引導主持對問題事故塔吊進行重新鑒定,法庭就應該作出中止審理進行重新鑒定的裁定,故對此一問題一審不作鑒定而武斷否定科學的鑒定結論也是違法的。

三、一審適用法律錯誤。

1、該案是由產品質量出現重大塔吊倒塌事故而發(fā)生的賠償糾。

紛,應該施用產品質量法律,而一審適用合同法完全是適用法律錯誤,再審。

2、一審將產品質量的責任推卸申請人承擔完全是有意偏袒被申請人包庇被申請人。原告與被告在購買該吊機時有合同約定的保質期。而該合同中明確了該質保期是征對吊機的電機部份和機械部分,而該塔吊標準節(jié)既不屬機械部分也不屬電機部分,它的有效期在15年,那么在該標準節(jié)的有效期被申請人必須對其質量承擔責任。

而一審法院故意指鹿為馬、偷換主題,妄圖達到偏袒和包庇被申請人的目的,這是典型的妄法裁判。

四、國家城建機械的鑒定結論包括了再審申請人的塔吊。

1、再審申請人所買的塔吊5610型與被鑒定的塔吊屬于一種類型、一批次產品。

2、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塔吊是同一工廠、同一車間、同一工序、相同工人、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

3、所鑒定的5610型塔吊存在的問題是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

正常情況都會壞。而再申請人所購的5610型塔吊問題一致。

4、被鑒定的5610型塔吊與原告的5610型塔吊都是同一張設計。

圖紙、同一工藝、同一批次生產出來的,也同樣存在焊接不牢、設計不合理的問題。

5、如果被申請人能提供每生產一臺5610型塔吊出來都有單獨的設計圖紙和單獨的工藝流程等證據出來,那再審申請人無話可說。但對此證,據被申請人至今都無法提供。但一審包庇被申請人不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是存在焊接和設計不合理屬于自身潛在的大問題,無疑要承擔再審申請人產品5610型塔吊的質量責任,而一審法院故意為其分解就是為被告逃避責任做保護傘。只要是一張設計圖、同一工藝流程、同一批次的5610型塔吊都是存在同一問題——標準節(jié)開裂倒塌。

五、政府各部門的文件與幾次協調會就是證據。

對被申請人的問題塔吊機,市委市政府各部門非常重視。市建委、安監(jiān)局幾次發(fā)文通報停止使用被告產品5610型;市建委、質監(jiān)局、安監(jiān)局幾家單位聯合辦公協調處理。

再審申請人在一審向法院提交了幾份文件、幾份協商函,該文件和協商函上對再審申請人的5610型質量問題的賠償還在協調函上專題提出,指導再審申請人起訴索賠。這么多的政府部門簽發(fā)的紅頭文件和協商函難道不是證據?這些紅頭文件還不能證明這一質量問題的事實嗎?而一審講沒有證據完全是顛倒黑白。

六、一審中再審申請人提出了大量的賠償依據,而一審以沒有證據為由駁回是完全錯誤的。

1、再審申請人提供了國家最高權威機構的鑒定結論,庭審中被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可以推翻該鑒定的'證據,也沒提出重新鑒定,故原鑒定就應該予以確認,而一審否認該鑒定明顯是包庇被申請人。

2、一審提供的損失表一清二楚,一審憑什么不認可?

3、二臺塔吊到目前為止光是租金損失就二百多萬元。

故一審完全是有意庇護被申請人,嚴重違反司法公正。

七、再審申請人依法提出上訴并在上訴請求中要求二審依法對事故塔吊進行技術分析鑒定,但二審以一般不予鑒定而不鑒定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完全喪失了司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

綜上所述,依據上述事實和理由敬請請人民法院依法審查立案進行再審,切實維護司法的公平正義。

此致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職業(yè),住所(戶籍地,現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同時寫明現居住地,以下同)。(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全稱、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和職務,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縣)××區(qū)(鄉(xiāng))××街(鎮(zhèn))××號,郵政編碼;手機、辦電、宅電。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號內注明與當事人的關系),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明姓名、單位、職業(yè)。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基本情況、通信地址等聯系方式的寫法與申請再審人寫法相同。

原審法院及案號:一審×縣(市、區(qū))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二審×××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終字第×號。(經再審的同樣列明)。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號已生效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原判第×項,依法改判……。

2、……(逐項列明具體請求)。

申請法定事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2、……(以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二款規(guī)定的事由為依據,將認為符合的事由逐項列明。)。

事實及理由。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闡明新的證據名稱、證明內容及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第×項的理由〕。

2、……(本部分要與申請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對應,將能夠說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實和證據情況簡明扼要條理清晰地逐條闡明。)。

綜上,申請再審人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之規(guī)定,特申請對本案再審。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份。

2、……(將申請再審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書、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對應的序號。)。

申請人:×××。

(簽名、捺印、蓋章)。

××××年××月××日。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二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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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三

申訴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律師只需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如果申訴人正在服刑,還應當寫明判刑情況和服刑的處所。

如果申訴人是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yè)、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等。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應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即請求人民法院如何處理該案。

申請人的具體的請求事項應當根據具體的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

如量刑過重或適用法律不當,可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撤銷原判、宣告無罪或者減輕處罰;如果對民事訴訟部分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就民事責任部分提出請求,并根據具體情況寫明賠償責任及其具體數額。

事實與理由:應簡要寫明基本的案情事實和審判結果,在此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分析和闡述判決或裁定的錯誤,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以及程序錯誤等,闡述申訴請求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代書人:年附:1、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份;2、證據材料*份。

行政申訴狀月日。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四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申請人因1案,于年月日向你院起訴,業(yè)經你院立案受理?,F因特此申請撤回起訴,請予核準。

原告在起訴時,附送證據材料(材料名稱)共件,請予發(fā)還。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五

1、您必須具有主體資格。也就是說您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才能提出上訴。

2、只有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才能上訴,對法院作出的決定不能提起上訴。其中可以上訴的裁定共有三種: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以及管轄異議的裁定。

3、提出上訴必須是在法律規(guī)定期間內。

(二)上訴狀。

提出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主要內容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基本情況;上訴請求;上訴理由等。上訴人是公民的上訴狀要由上訴人親筆簽名,上訴人是單位或其它組織的要加蓋公章。

(三)上訴期限。

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沒有立即生效。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上訴期限屆滿后才生效。

上訴期限的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尾部都有明確告知。刑事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日內;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后五日內。期限都從文書送達后的第二日計算。雙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節(jié)假日,則以法定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四)上訴法院上訴應當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上訴。

二、刑事案件上訴后允許撤回嗎。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準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六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xx款xx元及xx款利息xxx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七

原審被告人劉善柱非法行醫(yī)一案,申請人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唐刑終字第96號刑事裁定,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2、依法對本案啟動再審程序,改判劉善柱無罪。

申請再審法定事由: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人民法院(20xx)古刑初字第177號刑事判決及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唐刑終字第96號刑事裁定認定事實不清,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第三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之規(guī)定,應依法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進行再審,糾正原一、二審判決錯誤。

事實與理由:

第一部分,關于本案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一、死者是否死亡不清:本案被害人尚萬興已經死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被害人尚萬興就診病歷記載,20xx年5月29日0:55分,死者尚萬興家屬放棄繼續(xù)搶救治療,簽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負,隨即出院。

此后,尚萬興家屬聲稱尚已經死亡,但是醫(yī)院、公安、檢察院、法院、申請人均未見過死者尸體,沒有看到確切死亡的證據,故申請人認為死者是否死亡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死者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尚萬興死亡原因的事實不清,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害人死亡與劉善柱行為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本案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均未采納被害人死亡原因不清,被害人死亡與劉善柱行為無因果關系的意見,現整理并補充此意見如下:

(一)如果死者在離開醫(yī)院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不清。

1、死者可能因為家屬放棄救治而導致死亡。

根據病歷記載,5月29日0:55分,尚萬興家屬放棄繼續(xù)搶救治療,簽字表示一切后果自負,隨后家屬聲稱患者死亡。

故不能排除患者死亡是由于家屬放棄救治導致的。

2、死者可能因為病歷所載疾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根據古冶區(qū)中醫(yī)醫(yī)院病歷記載,死者尚萬興住院期間存在多種疾病,但是否有其他疾病尚不可知,故不能排除尚萬興因病歷所載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導致死亡的可能性。

另,幫助死亡、幫助自殺、他殺等情形在司法實踐屢見不鮮,不能排除尚萬興存在以上死亡原因的可能性。

3、在案證據不能證實死者的真實死亡原因:本案證實死者死因的唯一證據為《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但不能得出確切結論。

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公(冀唐)鑒(法檢)字【20xx】157號《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中分析說明,“通過查閱死者生前的病例,死者腦干出血,故分析死者系腦出血死亡”。

可見,鑒定人僅僅是根據死者生前病歷推斷死者系腦出血死亡,在沒有對尸體進行檢驗的情況下,并不能確定其為腦出血死亡,不能證實死者的真實死亡原因。

4、本案鑒定人出庭作證證實不能確定死者的真實死因。

本案一審庭審過程中,鑒定人依法出庭作證,其證實在沒有對死者進行解剖尸檢的情況下不能確定死者是否真實因腦出血而死亡。

(二)如果如《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推斷,死者是腦出血死亡,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死者腦出血的真實原因,但可以確定與劉善柱無關。

1、本案鑒定意見不能證實死者腦出血的真實原因。

根據《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記載,死者于20xx年5月29日死亡,但鑒定意見是20xx年7月17日作出的,與死者死亡時間間隔49天,鑒定意見的準確性存疑。

另,本案鑒定意見所使用的都是推理性的詞語,如“腦出血考慮與高血壓或顱內動脈瘤破裂有關”,“如果當時確實有腦出血,輸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為不適宜”等,此推理性的詞語不能確定死者腦出血的真實原因。

2、多種因素均可以引發(fā)腦出血從而導致患者死亡。

根據醫(yī)學資料所載,如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中西醫(yī)臨床用藥手冊——內科分冊》第732頁所載,腦出血的原因除了高血壓外,還有腦動脈粥樣硬化、血液病、腦淀粉樣血管病、動脈瘤、動靜脈畸形、腦動脈炎、硬膜靜脈竇血栓形成、夾層動脈瘤、原發(fā)性或轉移性腫瘤、梗死后腦出血、抗凝或溶栓治療等。

本案中,在不能確定死者腦出血真實原因的情況下,不能排除其他多種因素引發(fā)腦出血的可能性。

3、出庭法醫(yī)和《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可以確定如果有腦出血也與劉善柱之行為無關。

根據出庭法醫(yī)所述,被害人如果確有腦出血,則也與劉善柱行為無關。

根據《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所載,“如果當時確實有腦出血,輸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為不適宜”,可以確定,劉善柱輸入葛根素注射液的行為與腦出血無關。

(三)如果高血壓或腦動脈瘤破裂引發(fā)腦出血,現有證據不能確定在輸液前或輸液時有腦出血,且即便當時有腦出血,劉善柱之行為也無過錯。

1、腦出血的時間不能確定。

本案證據不能確定死者尚萬興腦出血的時間,有可能是急性腦出血,是在輸液后因自身疾病引發(fā)腦出血,此種情況下,腦出血與劉善柱無關。

2、鑒定意見不能確定死者當時是否有腦出血。

根據《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中表述,“如果當時確實有腦出血……”可見鑒定意見中僅是假設當時有腦出血的情況,不能證實死者當時確有腦出血。

3、死者到劉善柱處就診時無腦出血癥狀。

根據人民衛(wèi)生出版社出版,史大卓、王承龍主編的《心腦血管病手冊》第435頁記載,腦出血常于體力活動或情緒激動時發(fā)病,發(fā)病時有反復嘔吐、頭痛、血壓升高,病情發(fā)展迅速,常出現意識障礙、偏癱和其他神經系統局灶癥狀。

本案中,死者到錦玉診所就診時,主訴自己頭暈發(fā)沉,要求輸液,其當時意識清楚,并沒有嘔吐、頭痛的癥狀,并無腦出血癥狀。

4、如果死者當時有腦出血,劉善柱應其要求輸入葛根素只能為不適宜,而非不能用。

根據人民衛(wèi)生出版社出版《新編藥物學》、《簡明新藥特藥手冊》和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出版《科學合理用藥》所載,葛根素對腦出血者慎用而非禁用、忌用。

通過分析可知,本案中,即便死者尚萬興當時確有腦出血傾向,使用葛根素對其治療也是可以的,只是要小心謹慎,出現不良反應要立即停止使用。

根據劉善柱的供述、陳新的證言可知,當死者尚萬興出現嘔吐反應后,劉善柱對其立即停止使用葛根素,并未違反葛根素的用藥說明。

另,根據《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所載:“如果當時確有腦出血,輸入葛根素注射液只能為不適宜”,可見鑒定意見中也明確說明,在腦出血后并不是不能使用葛根素,而是不適宜使用葛根素,故劉善柱對死者使用葛根素治療并無過錯。

(四)在不能確定死者到劉善柱處時有腦出血癥狀的情況下,劉善柱行為并無不當,其行為與死亡后果之間無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1、根據唐山市古冶區(qū)中醫(yī)院病歷記載,死者在病發(fā)時有腦梗塞。

根據20xx年5月19日唐山市古冶區(qū)中醫(yī)院入院記錄及影像檢查報告單顯示,死者尚萬興入院時考慮第四腦室血腫至中間孔外側孔阻塞,在病發(fā)時明顯具有腦梗塞癥狀。

另,根據唐山市古冶區(qū)中醫(yī)院住院記錄記載,死者因腦梗塞多次住院治療。

2、死者尚萬興到錦玉診所就診時,其有腦梗塞癥狀。

根據人民衛(wèi)生出版社出版《心腦血管病手冊》第417頁和第435頁所載:腦梗塞常在安靜的狀態(tài)下發(fā)病,多數患者發(fā)病時無明顯頭痛、嘔吐,發(fā)病后1至2天內意識清楚或輕度意識改變。

本案中,根據劉善柱供述和《尚萬興死亡分析意見書》記載,死者尚萬興到錦玉診所就診時,主訴自己頭暈發(fā)沉,要求輸液。

其當時意識清楚,并沒有嘔吐、頭痛的癥狀,明顯為腦梗塞癥狀。

3、死者尚萬興到錦玉診所就診時,其有腦梗塞癥狀,劉善柱輸入葛根素是對癥的。

根據人民衛(wèi)生出版社出版的《新編藥物學》第392頁所載,葛根素有舒張冠狀動脈和腦血管作用,用于治療血性腦血管病。

個別患者在用藥開始時出現暫時性腹脹、惡心等消化道反應,繼續(xù)用藥自行消失。

本案中,若死者到錦玉診所就診時為腦梗塞,則劉善柱用葛根素對其治療是正確的,其嘔吐反應也屬于用葛根素的不良反應,繼續(xù)用藥會自行消失。

綜上所述,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劉善柱之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因果關系。

一、二審法院未認定劉善柱之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但同時載明對辯護人有關死者之死與劉善柱之行為無因果關系的意見不予采納,其判決及裁定表述前后矛盾、自相矛盾。

三、劉善柱行為依法不構成非法行醫(yī)罪,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非法行醫(yī)罪】未取得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非法行醫(yī),在情節(jié)嚴重的、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造成就診人死亡的三種情況下構成犯罪。

一、二審法院以非法行醫(yī),情節(jié)嚴重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y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5號第二條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四)非法行醫(yī)被衛(wèi)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yī)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本案中劉善柱的行為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種情形。

1、劉善柱不具有前三種明確列明后果的罪狀。

2、劉善柱不屬于非法行醫(yī)被處罰兩次后再次非法行醫(yī)。

3、劉善柱不具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從法律規(guī)定和立法本意來看,非法行醫(yī)均在導致一定的后果的情況下定罪,本案證據不足以證實劉善柱導致一定的后果,只能證實其有非法行醫(yī)行為,而根據上述規(guī)定,有非法行醫(yī)行為在沒有造成后果的情況下,必須是因非法行醫(yī)被衛(wèi)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yī)的,以情節(jié)嚴重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劉善柱雖然有非法行醫(yī)行為,但其不屬于非法行醫(yī)被衛(wèi)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yī),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否則司法解釋關于非法行醫(yī)兩次處罰再在行醫(yī)構成犯罪就沒有意義了。

第二部分,關于本案量刑:劉善柱具有諸多法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jié),即便構成犯罪,一、二審法院量刑畸重。

一、劉善柱具有自首之法定從輕、減輕處罰之情節(jié)。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自首需要滿足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兩個條件。

通過分析本案證據材料,劉善柱之行為完全符合自首要件,應認定為自首。

1、劉善柱系自動投案:劉善柱明知報警而沒有離開,且主動到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法發(fā)60號】第一條之規(guī)定,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屬于自動投案。

此外嫌疑人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符合立法本意的情形,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可知,郝樹娥于20xx年5月25日0時在劉善柱家向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區(qū)分局東北區(qū)派出所報警,民警介入調查,劉善柱明知他人報警,沒有逃避偵查,在家中等待民警到來,后積極配合辦案民警到東北區(qū)派出所做了兩次詢問筆錄,分別是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之后在20xx年7月11日,劉善柱被訊問。

可見,劉善柱屬于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其沒有逃避偵查的行為,符合自動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2、劉善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劉善柱在20xx年5月25日、6月24日的兩次詢問筆錄中如實供述了自己給死者使用的藥物,死者的反應等情節(jié),也如實供述自己沒有從業(yè)資格證的事實,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綜上,劉善柱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有關自首的規(guī)定,請予以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常見量刑情節(jié)適用的第四條“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請合議庭考慮對劉善柱從輕、減輕處罰。

二、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

本案中,在區(qū)衛(wèi)生局的調解下,劉善柱給付被害人家屬36萬元進行賠償,且被害人家屬郝樹娥明確表示諒解劉善柱,不追究劉善柱的法律責任,說明劉善柱已經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第九條“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第十條“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闭埡献h庭依法考慮對劉善柱從輕處罰。

三、劉善柱自愿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

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七條之規(guī)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本案中,劉善柱自愿認罪,請合議庭考慮對其從輕處罰。

四、劉善柱主觀惡性較輕,人身危害性小,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所述,劉善柱雖然沒有醫(yī)生執(zhí)業(yè)資格,但本案證據并不足以證實其診療行為致被害人死亡、嚴重損害被害人身體健康或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依法不應構成犯罪。

如果其構成犯罪,劉善柱也具有多種法定、酌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jié),依法可免于刑事處罰。

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對案件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決,對本案重新審理,維護原審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侯連發(fā),男,1954年12月20日出生,漢族,哈爾濱第一工具廠退休工人。住所地:哈爾濱道外區(qū)南極街119號4童元105室。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丁艷玲,女,1957年4月22日出生,漢族,哈爾濱第一工具廠退休工人。

申請人侯連發(fā)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xx)黑高民早復字第594號民事裁定書: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哈民二終民第1152民事判決及(20xx)哈民監(jiān)字第783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黑龍江省哈爾濱首外區(qū)人民法院(19xx)外民初字第2311號民事判決書?,F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現特請哈中級檢查院對本案予以提審。請求事項:

1、請求哈中級檢查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侯連發(fā)與被申請人丁艷玲于1980年11月登記結婚,婚生子侯兆云,現年32歲,丁艷玲、侯連發(fā)婚初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生活瑣事經常吵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橹凶》肯岛钸B發(fā)承租哈爾濱第一工具廠自管房產,面積22.41平方米,婚中共同財產有長虹17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飛利浦015型電腦一臺、金耳環(huán)一副、金戒指兩枚、債權14000元、集資債權2400,雙方有爭議的焦點是:座落于哈爾濱市道外區(qū)南極街127號房屋應由誰承程。上訴人侯運發(fā)主張該房應由其承租,分房時是童位為了照顧侯家森,建國前第四野戰(zhàn)軍第160師,后調到廣西49軍任作戰(zhàn)科參謀52年分配到一工具任文書,當過紅旗手,我家老少三輩9口人給我家解決的特困房。

但哈爾濱道外區(qū)人民法院、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及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均對我與被申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劃分嚴重不公。

一審沒開庭,強辦。一審五條債權14000元,各分7000元沒執(zhí)行,丁艷玲拿法院判決書到房產處把我的名更為她的名,二審楊鳳云法官開庭不讓我說話,滿地晃,氣的我沒開完庭我就走了,有四、五個人進室我問他們你們進來干什么,他們說:“我們來朵雨來了。中院于審當事人丁艷玲不出席,高級法院根本沒開庭,高級法院王志友法官在電話里說:“我這官司打到聯合國也打不嬴”。黑高民早復字第594號民事裁定書被申請人現無下落,不能質證。若不是當,這小小的民事官司我就不打了。道外區(qū)南極街127號我的門市平什么就判給他們,省長馬國良的女兒馬愛詩都租過我的房子,道外區(qū)法官武東斌說我這不是門市房,我所有的證據鐵證如山。從到現在還在出租,20xx年9月25日本案進行了審查聽證說我也旁聽了,胡說,沒這事。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當時我兒子19歲還是兒童嗎?現在我老了,全身是病,沒有房住,誰來保護我,丁艷玲新紅旗小區(qū)有房子,已經在南極街127號遷出,(戶口為證),現在不在成都、就是在上海。

望哈市中級檢查院對本案予以提審,

此致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檢查院。

申請人:侯連發(fā)。

電話:18745690366。

201x年4月15日。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九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

再審申請人楊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十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十一

申請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女,漢族,19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號碼: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提起的仲裁申請。

申請撤回事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向貴委提出仲裁申請,現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行達成和解。鑒于上述原因,特向貴委申請撤回仲裁申請,望貴委予以辦理為盼!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十二

民事撤訴狀。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職務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原在提起上訴時所附送證據材料共件,請予發(fā)還。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上訴后撤回再審申請書篇十三

申請人因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號一審判決裁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貴院提起上訴?,F因________________(撤訴的理由)。

申請撤回起訴,請予核準。

原告在起訴時,附送證據材料________(材料名稱)共________件,請予發(fā)還。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本撤訴狀法人或其他組織撤回起訴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

2、“申請人”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

3、“委托代理人”欄,應寫明姓名、單位和職務。

4、“申請人”署名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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