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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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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大全10篇)
2023-11-18 23:27:12    小編:ZTFB

人際關系的總結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與他人相處,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有哪些方法可以提高工作效率?接下來是一些成功人士總結的經驗和教訓,希望能夠給你的總結寫作帶來啟發(fā)。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一

申請人:王某海,男,xx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農民。被申請人:原x農具社。

申請事項:

1、責令農具社退還其占用的原屬于申請人的宅基地一處。

2、依法確認申請人對該處宅基有合法使用權。

申請理由:

xx年5月3日,x某隊東頭生產隊與原x農具社簽定一份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本屬于申請人父親王某江的住宅一處劃給農具社使用,該協(xié)議載明了住宅當時的四至范圍:南至農具社,東至壩梗,北至某路,西至于東方住宅。

xx年3月7日農具社又與申請人父親簽定了一份協(xié)議:

按照該協(xié)議約定:農具社應當給王某江劃分同等面積住宅一處,并提供王某江新建住宅所需要的材料,并負責建房。同時還承諾為王某海解決商品糧問題,如口糧問題不解決好王某江有權不搬家。

但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卻遲遲不能為申請人解決商品糧問題,也沒有為王某江建房屋,因此申請人一家人始終沒有從這處住宅搬走,農具社將申請人家人所住老房屋拆除之后,申請人一家只好在老宅靠近某路的邊上臨時搭建房屋居住,也就是現在申請人一家現居住的位置。其他某部分原屬于申請人的住宅被農具社占用至今。

農具社從停業(yè)經營到現在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之后沒有按照協(xié)議兌現承諾,在此期間,申請人一家多次要求農具社返還被其占有的住宅。申請人與原農具社人員為此多次發(fā)生沖突,xx年申請人和農具社的張和就土地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申請人家屬還被其打成輕傷。

《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xx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某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對土地爭議有明確規(guī)定,其中:

第八條農村集體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實施時劃定的范圍確定所有權:

(一)行政區(qū)界變動;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村、村民小組、場合并、分立;

(三)因開發(fā)土地、農田基本建設調整土地;

(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劃界。

第十條鄉(xiāng)(鎮(zhèn))村辦企業(yè)、事業(yè)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權屬:

根據上述規(guī)定,由于農具社占用申請人住宅和房屋之后沒有按照承諾對申請人進行補償,屬于無償占有使用。并且農具社現在倒閉停止經營已經有二十多年了,該處住宅上所建造的房屋早已破爛不堪,原農具社事實上已經不存在了,該土地某期閑置。因此,將該處本來就屬于申請人宅基歸還給申請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但是,由于原農具社個別人員的干涉,致使申請人的正當權益無法行使。xx年4月份原農具社主任李明伙同張和、李起在土地權屬沒有確定之前,就擅自委拍賣公司將該處住宅于xx年5月10日拍賣,并以5萬元的價格拍賣給x街上的孟四。企圖將占有土地合法化,但上述人員在土地權屬尚未確認的情況下擅自改變土地利用現狀,是明顯違法的。別說該土地權屬尚未確定,退一步說,就是取得了使用權,那么作為農村的集體土地,其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也是禁止轉讓的。

綜上所述,農具社無償占有申請人宅基,且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xù),在其倒閉之后,土地閑置某達二十多年,依據現有法律的規(guī)定,該處宅基地理所當然的應當歸還給申請人,請求政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正當請求。

此致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二

乙方:武勝縣xx鎮(zhèn)xx村村民。

*、乙雙方按照中華*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友好協(xié)商,現就征用乙方位于xx村小學正前方面積為畝的農田事宜,達成如下征地補償協(xié)議:。

一、征用土地面積,該土地面積為畝。

二、征用土地用途,該土地用于xx村村級活動場所。

三、征地補償標準及付款方式:。

1、征地補償標準按元畝的征地補償標準計算,共計征地補償款萬元。

2、付款方式:*方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10天內,*方將征地補償款萬元一次*付清給乙方。

3、本協(xié)議簽訂后所有權歸xx村村民委員*有,不因國家土地政策改變而改變所有權,不因xx村民委員會換屆而改變所有權。

4、今后因新農村建設整體規(guī)劃該土地征地補償上升,將不再另行補償,遵照本協(xié)議執(zhí)行。

四、簽訂合同后,乙方應全力配合*方使用該用地,如發(fā)現。

*方把該土地他用或簽訂協(xié)議后一年內沒有開工建設可以無條件收回。

五、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敦寨鎮(zhèn)**一份。

六、本協(xié)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有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后再作補充。

*方:。

武勝縣xx鎮(zhèn)衛(wèi)生院法人代表:(蓋章)。

乙方:。

武勝縣xx鎮(zhèn)xx村村民:(。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三

以公開、公平、公正為原則,以《xxx土地管理法》、《xxx土地承包法》、《xxx農村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以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安徽省農村集體資產條例》及市農委等相關政策為依據,結合本村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補償金額。

本次征用我組土地畝。每畝萬元,共計萬元,扣除已發(fā)放戶承包土地畝,計元,此次可分配金額萬元。

以20xx年11月1日,我村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同意征地之日做為征地補償分配人口基準時。

三、分配對象。

本村在籍的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業(yè)人口及其自然增長的農業(yè)人口。

四、征地補償款分配比例的確定。

征地補償款發(fā)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配比例為6:4,土地補償費占60%,安置補助費占40%。

五、涉及具體分配對象問題的相關規(guī)定。

1、財政供養(yǎng)人員不參與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截止到20xx年11月1日征地補償安置界定日前(包括當時)所的;且戶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補償款的分配權(安置補助費全額,土地補償費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

3、后遷入人口。

根據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前遷入的農業(yè)人口,(當時有書面約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擔相應義務的情況下,應獲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4、“農轉非”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農轉非的,且繼續(xù)耕種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但不享受人員補助費。

5大中專院校在讀學生。

凡是在20xx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子女,其戶口遷的全日制大中專在讀學生及連續(xù)在學的研究生,其戶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畢業(yè))的應享受全額的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畢業(yè)后將轉非戶口遷回本村或將戶口暫放在市人才中心城市集體戶上的,可獲得土地補償費。

6、婚入人員。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婚入人口已經將戶口遷入新居住地,原籍有承包地的可視為我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新增人口,可享受新增人口的人員安置補助費。

7、因婚遷入新居住地帶來的孩子和婚后回遷人員。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以后,因結婚遷新的居住地帶來的孩子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新增人口對待,只能享受人員安置補助費。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以因婚遷出,后遷回本村的農業(yè)人口,本享受全額征地補償費,其配偶只能享受安置補助費,所生的孩子應視本村新增人口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補償,隨之遷入本村的父母(公婆或岳父母)及其他親屬不享受征地補償費。

8、現役軍人。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1月1日前具有第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子女參軍未提干的(包括初級士官),應享受全額土地補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9、全戶遷出和全戶消亡人口(這里的戶指同一土地承包合同內的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全戶遷到設區(qū)的市或全戶消亡的,其所承包的土地應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對至今未收回的征地時其子女或親屬均不享受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

10、死亡人員。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家庭承包中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一個或部分人員死亡,可分配土地補償費但不享受安置補助費。

11、遷出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第二輪土地延包之后,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遷出,可享受土地補償費,介不享受安置補助費。

12、具有土地承包權的無地人口。

凡是在20xx年1月1日具有承包經營權的本地農戶至今未承包土地的,征地時同樣享受全額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當初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13、空掛戶不參加此次分配。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四

2011年8月17日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fā)了《關于做好有關征地拆遷的規(guī)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程序予以廢止或者修改:一是與《條例》等征地拆遷制度規(guī)定相抵觸、不一致的;二是不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國辦發(fā)明電〔2010〕15號)要求的征地拆遷程序的;三是與《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耕地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閩政〔2011〕5號)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不協(xié)調、不一致的。

根據人民網2012年04月18日《福安葡萄園因產業(yè)轉型遭遇蠶食引發(fā)爭議》報道,福安市國土局用地股負責人對人民網記者表示,這次征地的補償依照的是福安市政府2008年12月5日下發(fā)的“安政文(2008)527號”文件《關于印發(fā)寧武高速公路福安段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為何在黨中央、國務院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多次下發(fā)緊急通知,要求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福安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還是拿本該被清理的文件作為征地補償依據?更何況寧武高速公路是國家重點民生工程,4年前的這“實施意見”是有特定針對性的;而寧德市遠東電機集團作為私人企業(yè)投資,兩者的性質能相提并論嗎?這幾年的國民經濟無發(fā)展嗎?難道黨的惠農政策就這樣貫徹落實的嗎?既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依據,就不能作為征地補償標準!就應按國家及福建省相關法規(guī)落實征地補償費。

作為農民,我衷心希望家鄉(xiāng)經濟建設又好又快,尤其在當前全面上下喜迎十八勝利召開之際,我更衷心希望社會穩(wěn)定團結!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月日。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五

征地補償是征收土地的關鍵問題,近年來由于各類工礦、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及城鄉(xiāng)建設的大量用地,越來越多的農用地變成建設用地、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由于對征地補償標準的爭議和不理解很多用地單位和失地農民發(fā)生糾紛,甚至產生了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期間很多農民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采取不正當的手段而受到了行政處罰甚至刑罰,也有不少農民沒有得到政府批準的補償,我想這一切的根源是由于農民朋友法律知識的匱乏,他們大部分不懂得國家征收土地進行補償的法律規(guī)定,即使將相關的法律條文擺在眼前也可能由于文化知識有限難以理解,為此我認為我們有必要將關于征地補償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講解和闡述,但愿這樣對失地農民維護自己的權益能夠有所幫助,對我國農村社會的穩(wěn)定有所幫助。

關于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其基本的原則和根據是《中華人民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內容如下: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用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_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征地補償的基本原則。

實際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一個抽象和原則性的規(guī)定,在其實施過程明顯存在兩個缺陷,征地補償標準明顯偏低,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筆者認為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補償問題可以確定,我國征收土地中的兩個基本原則,一、間接補償原則:這種原則的主要原因征收土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將集體土地轉變?yōu)閲型恋?,并不是開發(fā)商向農民買地。所以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征地補償款是由國家對失地農民和集體記進行補償,而不是開發(fā)商或者用地單位進行。在征收土地過程中國家對農民的征地補償是按照年產值等標準進行的,一般控制在幾萬元以內,很多國家重點工程由于其政策和法律上照顧可能會更低,但是在出讓國有土地的時候每畝地的出讓價可能會達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以前農民朋友在咨詢中反映了這一問題,據此認為村干部、地方領導截留補償款是由于對法律的不理解。二、保障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則:由于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進行生產的基本生產資料故為防止農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故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條第二款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應當提高補償,批準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的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標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說土地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補償的最高標準,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為1500元,則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得最高補償標準為45000元。除此之外還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圍繞土地管理法《_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边@一規(guī)定,進一步對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進行了保障。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國家征收土地的補償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進行補償的,在土地被批準征收之后改變用途的仍然按照原有用途進行補償,一、土地原屬于耕地的按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的進行補償即前三年平均產值的倍數來確定補償費;二、若征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土地管理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只是規(guī)定“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則,各省都制定了補償的相關規(guī)定大致情況是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征收耕,前三年產值的若干倍進行補償,這個倍數會低于耕地補償確定的倍數。三、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征收耕,前三年產值的若干倍進行補償。四、征收荒地和未利用地的原則上不予補償。

三、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其基本補償標準如下。

(二)安置補助費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yè)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是指因為征收土地導致其享有承包經營權的集體土地被征收,承包經營權及使用權無法繼續(xù)行駛的對象。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梢赃@樣說“土地補償費是對地不對人,而安置補助費是對人不對地”。新的土地管理法每公頃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標準由原來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調整到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是因為征收土地導致被征收土地上無法收獲的莊稼進行的補償。其補償標準一般是統(tǒng)計機關統(tǒng)計的該類作物一季的產值來確定的或者是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年平均產值的一定比例來確定。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是指因征收土地需要一并征收的房屋、管道、樹木、灌溉設施、道路等地上物,這些地上物一般是無法與土地相分離的不動產或具有不動產性質的動產。其補償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物價等因素來確定的。

由于國家征收土地依據保障失地農民基本水平不下降的原則所以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及其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標準難以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情況下,經有權機關的批準可以提高,提高補償的機關為省級人民政府,但是但是其提高的標準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說原則上“三十倍”就是征地補償中“安置補助費和土地補償費之和”的最高標準。

但是“三十倍”并非真正的最高標準,在特殊情況下,_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展情況對于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予以提高,在這種情況下是沒有最高的限制的。

征地補償的調整方式為兩種:一、政府認為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難以保障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主動對其予以提高。二、失地農民通過申請征地補償標準協(xié)調和裁決,政府經過審查認為已經確定的補償方案難以保障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批準提高。在此失地農民應當重視自己的權利,主動地申請協(xié)調的裁決。

五、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

關于征地補償如何分配,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補助費在法律和實際操作中沒有爭議,應當屬于失地農民。但是對于土地補償費我國現行法律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_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_《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筆者以為,集體土地被征收其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是沒有問題的,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權進行規(guī)定的,但是就集體財產應當如何分配并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自由支配,而是必須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進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上都制定了具體的分配辦法,一般情況下分配比例為8/2,即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20%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依據村規(guī)等依據進行支配。

關于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生活保障問題,除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之外其他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有更詳盡的規(guī)定,希望讀者能夠參閱。

這些法規(guī)主要有:

1、《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

2、《_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4、《_物權法》。

5、《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6、《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

7、地方政府制定的區(qū)片地價的規(guī)定;征地補償協(xié)調、裁決辦法;社會保障辦法;集體土地拆遷管理辦法等。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六

申請事項:

請求xx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協(xié)調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依法補償。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是湖北省xx自治州建始縣業(yè)州鎮(zhèn)田家坪村村民。20xx年起,湖北省建始廣潤公司要建小型水電站,其選址就在田家坪村,需要占用我們村的土地,而我們申請人的土地就在其征收范圍之內。后來建始縣業(yè)州鎮(zhèn)移民辦公室代表征地方與我們簽訂了征地補償協(xié)議。該水利工程直到20xx年10月份才開始施工。給我們的征地補償為旱田12800元/畝、稻田13800元/畝、成用林3800元/畝(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青苗補助費)。其中田家坪村委會還從征地補償款中截留了30%,后經過部分村民的反映,征地補償款對我們有所返還。雖然在這次征地行為當中我們得到了一定的補償款,但我們一直持有異議。經過咨詢律師,我們得知被申請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違法和不當之處:

1、建始縣業(yè)州鎮(zhèn)移民辦公室不能代表征地方與被征地方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根據國家法律規(guī)定,享有征地權的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享有具體征地組織實施權的為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無論從哪方面說建始縣業(yè)州鎮(zhèn)移民辦公室都不具備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主體資格,不具有從事征地補償安置事宜的權利能力,其與征地方簽訂的補償安置協(xié)議應屬無效。

2、征地方沒有建設項目批文;沒有省級以上政府的征地批準文件及農用地轉用的相關批文、更沒有用地批文。

3、征地方沒有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征地程序來進行合法化的土地征收。比如:沒有對我們發(fā)布征地通告;沒有進行實地勘察了解并征詢我們被征地方的意見;沒有進行地籍調查登記;;沒有征地公告;沒有告知申請聽證、協(xié)調、裁決等權利;沒有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沒有對我們的地上附著物進行估價等等。沒有合法的征地程序為基礎,當時我們也就自然不知道此次征地的批準機關為誰、批準文號為幾,對我們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標準和范圍是什么,更不明白這旱田12800元/畝、稻田13800元/畝、成用林3800元/畝的數字是怎么得來的。這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嚴重剝奪了我們的知情權、參與權、申訴權等合法權利。

4、對我們的補償安置標準過低,補償范圍過窄。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再結合湖北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最低年產值標準和最低安置補助費標準,很顯然征地方對我們被征地方的補償是遠遠不足的。湖北省政府將建始縣的耕地劃到五類地區(qū),其最低年產值標準為800元/畝,最低安置補助費標準為6800元/人。征地方對我們的補償離最低補償標準還相差甚遠,更何況補償依據為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而并非最低年產值,根據估算我們的耕地年均產值收入遠遠高于800元/畝的最低標準,平均畝產年均收入至少在1500元以上。

6、沒有對被征地人的社會保障問題做出規(guī)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違背了《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fā)〔20xx〕31號)的“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精神。

7、被征地人段東青(以下簡稱段)家的房屋距離水電站只有十幾米遠,應該按照拆遷處理。由于工程施工加之被征地塊屬于黃土土質,地質不是很堅硬,現在段家的房子已經出裂縫,而施工之前的多年以來這種現象是從未出現的。不論是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還是將來在水電站的啟動運行過程中,都會對段家的生活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被征地人沒有做到特殊對待,沒有考慮到因征地所帶來的鄰接影響。暫且不說征地合法與否,僅從房屋方面說征地人已經侵犯了段家的合法物權以及居住生活安寧權。因此,應對段家按照拆遷戶對其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土地征收是一種國家行為,是憲法和法律賦予政府專有的權力,我們無權也無從反對,相反,我們也大力支持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建設行為。但是當權力被濫用的同時也就意味著遭受損失的必將是一方百姓。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依法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與以人為本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本應相輔相成,而被申請人所謂的征地行為卻大相徑庭,因為他們沒有將我們置身于社會的和諧,相反將我們推向了生活的邊緣。無奈之際,我們特向xx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協(xié)調請求。

1、按照1500/畝的年均耕地收入對我們進行補償安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農作物的補償費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倍數標準及時、逐一、明細的落實到位。我們____畝地在征收前一直作為基本農田耕作,在村里屬最好地塊之一,是我們每戶收入唯一來源。按照國發(fā)[20xx]28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土發(fā)[20xx]238號《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基本農田應按法定最高標準補償,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應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0倍,不足的還可以提高。

2、對我們失地農民進行社會保障,上相關保險;或進行相關崗位的就業(yè)培訓,安排適當的工作,使我們不因失地而無生活來源;也可以允許我們以自愿原則從征地補償款中抽出一部分用于水電工程的建設,將我們采取入股分紅安置。

3、將段家的房屋進行合理的拆遷補償安置,給予拆遷補償款讓其自建住房或進行異地產權調換,讓其遷移到距離水電站比較遠的位置。

懇請貴府能夠客觀、公正的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做出協(xié)調,為民主持公道,不勝感激!

此致

xx自治州人民政府。

xxx。

20xx年xx月xx日。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七

申請人:

被申請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調解請求:

按規(guī)定足額發(fā)放申請人產假期間工資共計人民幣1x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自年月入職被申請人處,擔任一職,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請人因懷孕待產獲批三個月的產假,但申請人產假只休了二個月就被被申請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實際只休產假2個月。

被申請人雖為申請人購買了部分社會保險,但并未購買生育保險。因此根據法律規(guī)定,產假期間的待遇由被申請人負擔。產假后,申請人一直向被申請人要求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但被申請人一直不予答復。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經理口頭通知。通知說工廠所有產假均只發(fā)兩個月工資,而且工資標準是月薪1130元。這明顯是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1、我國法律明文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請人規(guī)定只發(fā)兩個月的工資。2、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guī)定的產假期計發(fā)。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北簧暾埲斯室庖?guī)避本條“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的規(guī)定,一律按東莞市10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130為基數是明顯違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資6000元計算,生育津貼遠遠低于本人工資標準,因此被申請人應按6000元的標準支付。

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和諧的勞動關系,特向貴委提出調解申請,請依法調解。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八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yǎng)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y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xx0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xx6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xx6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guī)定的保險,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guī)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并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九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設****需要占用土地,在***鎮(zhèn)人民政府監(jiān)督協(xié)調下,根據《合同法》和《土地法》相關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本著自愿及平等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達成以下協(xié)議:

1、甲方用地范圍為建設****所需土地。

2、協(xié)議達成后,乙方及其村民不得干擾阻擋甲方在土地范圍內施工、經營等合法行為。

3、甲方根據用地的數量對乙方進行土地占用補償,補償方法如下:

(1)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大寫)******(小寫:********整)(此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退耕還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土壩補償、等所有和土地相關的全部費用)。

甲方補償只對乙方村委會,不直接對村民,具體分配由乙方村委會負責。

(2)如村民阻攔施工由村委會出面協(xié)調并解決,并不得影響甲方正常施工。

4、違約責任。

協(xié)議生效后,雙方嚴格遵守共同履約,如果有一方違約,違約的一方應當向未違約方支付補償金額20%的違約金。

5、爭議的解決。

(1)本協(xié)議在正常的履行過程中,乙方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甲方施工及正常經營活動,否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本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協(xié)商或調解期間不得影響甲方正常施工及經營活動。

6、其它事項。

(1)甲方應當在雙方簽訂協(xié)議后三日內,將補償款打入乙方村委會指定賬戶,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2)本協(xié)議由沙圪堵鎮(zhèn)人民政府監(jiān)督執(zhí)行。

(3)本協(xié)議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協(xié)議有效期內,除非經過對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協(xié)議。

(4)本協(xié)議于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七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沙圪堵鎮(zhèn)人民政府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執(zhí)行。

甲方(章):

乙方(章):

征地補償爭議申請書簡短篇十

2、架空光(電)纜。

木桿平均每根500元;。

砼桿平均每根1000元;。

3、地下電纜。

(九)、農田灌溉水利設施動遷補償標準。

采取工程修復和補償相結合的原則,按成本價適當補償。

1、農村小型水庫。

水庫水面(灌溉與養(yǎng)殖兼用)每畝補償19000元;。

水庫水面(灌溉)每畝補償16000元;。

水庫荒灘每畝補償300元。

2、農田灌溉水利設施。

排灌干渠堤壩每延長米補償80元。

(十)、廠礦企事業(yè)單位動遷補償標準。

國有和集體所有制的廠礦企事業(yè)單位的動遷,考慮實際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辦公用房參照民房動遷標準;廠房等生產設施按重置折舊計算,適當考慮停工搬遷損失費用。

(十一)、施工運輸道路補償標準。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鄉(xiāng)村運輸道路,施工期間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養(yǎng)護,工程竣工后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修復。鄉(xiāng)村道路(瀝青路面)視取料難易、路面寬度情況,每公里補償20-35萬元。

鄉(xiāng)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9萬元。

鄉(xiāng)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補償4萬元。

(十二)、鄉(xiāng)村道路和田間作業(yè)道補償標準。

考慮農民群眾生產和生活需要,確需修建的鄉(xiāng)村道路連接線和田間作業(yè)道,按補償標準由各市組織實施。

村道路連接線(砂石路面)每公里補償12萬元(含征地費用、簡易構造物)。

鄉(xiāng)村道路連接線、田間作業(yè)道每公里補償8萬元。

(十三)、征地及動遷不可預見費。

工程設計時沒有發(fā)現,征地動遷協(xié)議中沒有列入的不可預見的地下構造物動遷補償;因國家政策性調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災害等不可預見項目的補償。涉及征地的不可預見項目,由省交通廳和省國土資源廳共同核定。

(十四)、各市動遷辦公室管理費。

按省市簽訂的動遷補償投資協(xié)議中所核定的總費用的3%計提。

各市動遷辦公室為臨時性機構,主要負責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拆遷地上、地下附著物和地方協(xié)調工作。市動遷辦公室應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十五)高速公路占地賠償――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

苗圃地補償費=該苗圃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苗圃地面積(公頃)補償倍數。

注:補償系數=臨時占地(指占用期二年以下,下同)為每年倍;永久占用(指占用期三年以上,下同)為10--25倍。

二國有其它林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其他林地補償費=所在鄉(xiāng)(鎮(zhèn))農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林種補償系數。

三集體其它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永久占地補償費=所在鄉(xiāng)(鎮(zhèn))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6至10)。

四集體其它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計算方法(不含苗圃地)。

集體其他林地臨時占地補償費=所在鄉(xiāng)(鎮(zhèn))旱田地前三年年平均產值(公頃)林地面積補償倍數(占用期一年為3倍,占用期二年為5倍)。

(十六)對拆遷特困戶和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房屋,由拆遷人按以下規(guī)定給予照顧:

1、對拆遷持有有效《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的住戶,其拆遷貨幣補償款低于萬元的,按萬元給予貨幣補償。

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的和標明視力、智力、精神殘疾的,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再給予補助1萬元照顧。

(十七)對于特殊情況參照有關規(guī)定,依照現行當地物價市場,由省市主管部門舉行聽證會,與業(yè)主協(xié)商處理。

(十八)經濟建設是民生工程,要征得人民理解與支持,掀起全民建設家園的氛圍,不得強制進行,若有對群眾有威脅,恐嚇甚者暴力行為,直接追究負責官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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