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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實用1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0 10:43:57 頁碼:13
2023年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實用14篇)
2023-11-20 10:43:57    小編:ZTFB

在生活中,總結是一種重要的反思和成長方式??偨Y應該集中在我們的成長和進步上,不要過于苛求完美。隨著社會的發(fā)展,總結越來越重要,以下是一些相關范文,供大家閱讀。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一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二

行政上訴狀的標準格式是什么?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訴狀的格式及范文,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

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

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

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

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行政案件一審的當事人認為一審判決或者裁決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判決為15天,裁定為10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行政上訴狀是當事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撤銷、變更原判決內容所提交的訴訟法律文書。制作行政上訴狀要求其上訴請求必須針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中不當?shù)牟糠痔岢觯缭袥Q程序違法,要求撤銷;證據(jù)不充分,要求改判等。同時必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

超過期限,原判決或者裁定依法生效,當事人必須履行裁判的內容。

上訴人:,男,1x年11月30日生,滿族,個體,住興城市沙后所鎮(zhèn)。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地址:路北區(qū)北新西道電話:

第三人:廣龍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xx市雙臺子區(qū)從教鄉(xiāng)宋家。

負責人:王軍,總經(jīng)理。

第三人:源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

住所地:xx市開平區(qū)開越路東側。

負責人:總經(jīng)理。

上訴人因行政登記及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xx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20xx)北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部分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一審法院以上訴人超出時效為由駁回起訴明顯錯誤。

1、上訴人購買車輛時,車輛檔案仍然保管在被上訴人處,上訴人是無從知道其對原冀bb8318辦理牌照進行注冊登記行為是否合法,否則上訴人不可能會花費三十多萬的價格購置此車輛,其是在辦理轉籍不能過程中才發(fā)現(xiàn)的。

2、被上訴人在一審審理中并未提出時效的抗辯(具體內容請詳閱其一審答辯狀),在被上訴人對時效未能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法院應該居中裁判,不能主動適應時效,法院以此為由駁回訴訟明顯有誤。

第二部分被上訴人為原冀bb8318辦理牌照進行注冊登記行為違法。

一、程序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規(guī)定“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jù)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jù)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jù)?!?/p>

對照本案的事實來看,本案被上訴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僅提供了其中的產(chǎn)品信息屬于非原始證據(jù),是在第三人辦理申請之后形成的證據(jù),也就是說,一審被告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沒有提供全部證據(jù)材料,該行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應視為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證據(jù)。

在此種情況之下,法院理應確認其登記行為違法。

二、實體違法。

依據(jù)登記注冊時有效的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向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在第三人申請注冊登記之時,必須依法提供包括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在內的相關手續(xù),但第三人提交給一審被上訴人的保險憑證是在20xx年9月23日簽的單,那么其申請辦理注冊登記就一定會在20xx年9月23日之后,但即使以當天計算,其注冊登記行為也違反了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20xx年第89號公告,案涉車型在20xx年1月1日起被撤銷,20xx年7月1日起不作為注冊依據(jù)。被上訴人為其注冊登記行為違法。

第三、被上訴人自認違法。

被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20xx年11月26日)的陳述,其內容應視為自認,被上訴人明知第三人在20xx年6月25日申請登記時欠缺完稅證明和強制保險憑證并告知其三日內補齊之后再另行辦理,可見,對于辦理注冊登記提供的材料,被上訴人是明知的,在第三人在三日內未未能補齊的情況下,其已經(jīng)喪失辦理登記的條件,因此,20xx年6月25日不能作為登記日,被上訴人以此作為登記日違法。而第三人是在20xx年9月23日才繳納交強險,既登記日期至少應該在20xx年9月23日之后,而此時公告已經(jīng)明確該車型不能作為注冊登記依據(jù)。可見,20xx年6月5日作為登記日,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給其辦理注冊登記行為違法。

第三部分上訴人的損失被上訴人理應賠償。

一、法律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二、實際損失。

因被上訴人將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車輛予以注冊,致使上訴人買到車既不能辦理轉籍登記,也不能用于營運,也就是說,屬于“黑車’,被上訴人將不符合注冊登記的車輛注冊行為不但違法,也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對此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被上訴人理應予以賠償,應予賠償?shù)捻椖繛椋?/p>

(一)返還上訴人購車及相關費用。

通過一審法庭審理中我方舉證的情況來看,購買車價款306400元之外另付的費用為85970.73元,還款花去利息為23520元。

(二)、上訴方的停運費用及相關損失共計為495890.73。

截止到上訴方起訴之日止,上訴人為處理此事支出的誤工費、交通費及停業(yè)損失共計為80000元,其中駕駛員的工資應為38883元。

上述損失共計為(306400+85970.73+23520+80000)=495890.73元。

第四部分綜合意見。

綜上所述,縱觀本案,若銷售單位誠信經(jīng)營,若交警部門嚴格把關,本案本不應發(fā)生。而在對外出售違禁車輛也是非止一日,見新聞《龐大涉嫌銷禁售車輛車主集體赴京舉報》(轉載《網(wǎng)易財經(jīng)》20xx年05月23消息),因為利益的驅動銷售單位才會如此肆無忌憚的完成了需要交警部門配合才能完成的這一高難度行為。

上訴人是相信法律的,法乃善良公正之術,公正是司法的最高最求。而法院是司法正義的最后一段防線,永康書記在《決不能使法庭成為單純的訴訟技巧的競技場》一文中,強調司法為民,痛斥一切違背了立法宗旨,玩弄司法程序的行為,玩弄司法技巧,只能使案件從一個程序走向另一個程序,對于本案來說就是如此。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使問題變得越來越大,既沒有公正,效率更無從談起。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在在《守護司法良心踐行司法為民(人民法院報)》一文中,也與永康書記不約而同的提出類似觀點“司法實踐中,人們發(fā)現(xiàn),如果司法技巧被某些失去了司法良心的司法人員所掌握,則這些技巧就會蛻變?yōu)樗痉ǖ摹捌媲梢嫛保惢癁橥呓馑痉ü氖侄?、解構法治和顛覆司法公正的因素?!痹馐軞缧源驌舻母撬痉ǖ墓帕ΑR虼?,毫不夸張的說:(20xx)北行初字第1號《行政裁定書》是一份比犯罪還可怕的裁決,因為,犯罪只會使河水污染,而它卻污染了水源。

本案作為一起普通的行政訴訟,無論案件事實還是適用法律都不復雜,法院的判決實在耐人尋味。同時,因該案引發(fā)的問題特別令人警醒:隱藏在本起普通行政訴訟案件的背后是違背了法律和程序的瀆職甚至是濫用職權,不排除長期的利益勾結。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這種建立在別人痛苦之上的違法行為一旦暴露在黨中央的陽光下,必將土崩瓦解。

一審裁定存在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依據(jù)錯誤的情形,上訴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明察公斷。

此致

xx市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2月22日。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三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而進行的書狀,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訴狀格式范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女,生于x年x月xx日,漢族,駕駛員,住xx市萬州區(qū)國本路末端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萬州區(qū)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qū)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號行政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3、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xx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fā)()號規(guī)定:“對出租車經(jīng)營權出讓數(shù)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fā)()號早就有規(guī)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xx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4、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規(guī)范本區(qū)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jīng)實行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jù)來看,萬州區(qū)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jīng)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x年xx月,出讓期限是x年,出讓金額是x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yè)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x年,出讓時間是x月x日起,出讓期限是x年,出讓價格x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jīng)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jīng)營;第三次是x年x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qū)x個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指標總量內,將x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指標和協(xié)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xiàn)的每x個經(jīng)營權指標換取x個經(jīng)營期限為xx年的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指標,每個經(jīng)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x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jīng)營、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jīng)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xù)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5、一審法院認為:《xx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條)屬于地方法規(guī),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生效后,地方法規(guī)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6、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jù)“萬州區(qū)人民政府()號文件精神”?!叭f州區(qū)人民政府()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jù)。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四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或裁定,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行政上訴狀格式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qū)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qū)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qū)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zhí)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jīng)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jīng)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jù),并由被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fā)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jīng)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jù)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jù),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規(guī)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jù)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xiàn)場勘驗筆錄》為依據(jù)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jù)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有被上訴人到現(xiàn)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xiàn)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xiàn)場的,有關證據(jù)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1.15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荒謬的。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fā)生糾紛時,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xiàn)狀,不作任何處理?,F(xiàn)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jù)。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本C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jù)為依據(jù),而輕信被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guī)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

19××年×月×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1份。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五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上訴人:

年月日此致人民法院附:本上訴狀副本(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六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xiàn)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20xx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chǎn)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chǎn)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chǎn)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王xx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xx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chǎn)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三項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chǎn)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而在于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xx房產(chǎn)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chǎn)權證。一審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jīng)對王xx作出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jīng)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chǎn)利益產(chǎn)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chǎn)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二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chǎn)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xx所頒發(fā)的是房地產(chǎn)權證,依據(jù)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規(guī)則從發(fā),《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fā)〔20xx〕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chǎn)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jù)《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fā)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jīng)對再審申請人楊xx的財產(chǎn)權利產(chǎn)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jīng)喪失該房產(chǎn)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chǎn)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xù)、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jù)《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tài)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chǎn)的過戶手續(xù),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chǎn)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chǎn)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chǎn)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chǎn)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chǎn)登記在王xx名下,并頒發(fā)了房地權證。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jīng)對楊xx的財產(chǎn)權利產(chǎn)生實質影響,其房產(chǎn)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jīng)喪失,在法律上王xx擁有該房產(chǎn)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xx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xx已經(jīng)自認20xx年其與留守處趙南京篡改爭議房產(chǎn)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xx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xx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yè)商貿(mào)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yè)商貿(mào)國有資產(chǎn)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chǎn)處分的授權,而依據(jù)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xx也自認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yè)商貿(mào)國有資產(chǎn)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chǎn)權手續(xù)。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xx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產(chǎn)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chǎn)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jù)使用。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撤銷給王xx所頒發(fā)的房地權證。

再審申請人楊xx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xx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chǎn)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chǎn)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xx為該房屋權利人(20xx年7月12日楊xx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chǎn)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chǎn)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xx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xx(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xx的自認),并由王xx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yè)商貿(mào)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mào)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向王xx頒發(fā)該房產(chǎn)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chǎn)權證,該房產(chǎn)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xx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訴再審申請人楊xx至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號,駁回王xx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頒發(fā)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chǎn)權證。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mào)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出售該房產(chǎn)沒有合法依據(jù),依據(jù)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chǎn)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yè)商貿(mào)國有資產(chǎn)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chǎn)情況下,為王xx辦理過戶手續(xù)并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jù)不足,8月23日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給的王xx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chǎn)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xx與王xx的騰房糾紛,蚌埠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jīng)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qū)人民法院已經(jīng)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jù)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jù)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chǎn)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chǎn)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xx持有房產(chǎn)證,房子卻由楊xx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chǎn)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chǎn)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日期: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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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七

在格式方面,行政案件起訴狀與其他案件起訴狀基本相同。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優(yōu)秀行政上訴狀格式,供大家閱讀參考。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承德市人民政府。

辦公地點:承德市行政中心辦公樓法人代表:趙鳳樓。

第三人:承德市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局(以下簡稱承德住建局)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西大街路北60號,法定代表人:朱鳳惠職務:局長。

第三人:承德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原承德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住所地:承德市鐘鼓樓房產(chǎn)局辦公樓,法定代表人:張鳳棟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承德市中級法院()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承德中級法院()承行初字第15號行政判決書;。

2、請求高院確認被上訴人《承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制執(zhí)行申請的批復》(承政法辦【x0】57號)違法。

3、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國家賠償金x元。

4、判決被上訴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jù)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根本不能作為本案證據(jù)使用。

被告第6號證據(jù),以《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規(guī)定承德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管理局的下屬事業(yè)單位(承德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代表承德市政府,行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特有的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裁決等行政職權。該《通知》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違反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九條;違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5條第2款,以及x4年10月2日國務院法制辦《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具體含義的請示]的答復》;違反國辦發(fā)[x4]46號通知之第五條的禁令。

從法律淵源上講,第6號證據(jù)作為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如果不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上位法抵觸,在法院審理中可能具有一定參考價值;但由于第6號證據(jù)嚴重違反以上法律法規(gu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guī)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精神,根本不能成為本案法庭審理依據(jù),原審法院將其作為審判證據(jù)予以采信屬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法院采信的被告第6號證據(jù)的合法有效性,已經(jīng)被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jù)所否定。

本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jù)(【】承行終字第63號《行政判決書》),與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jù)(《關于明確承德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管理部門的通知》),在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認定方面存在嚴重沖突: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jù)里面認定承德住建局(原承德房產(chǎn)局)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而被告第6號證據(jù)則規(guī)定拆遷辦這個事業(yè)單位是承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上訴人提供的1號證據(jù)和被告第6號證據(jù)中只能有一個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本上訴案一審法院所采信的第6號證據(jù)已經(jīng)被本上訴人補充提供的1號證據(jù)所否定。

三、被告6號證據(jù)同時也是被告第1號證據(jù)、第2號證據(jù)、以及第3號證據(jù)的基礎,因此被告6號證據(jù)的違法無效性,是本案核心焦點問題。原審法院將6號證據(jù)作為合法有效證據(jù)予以采信,屬于典型的葫蘆僧判葫蘆案,懇請省高院依法糾正。

四、原審法院所采信的被告第5號證據(jù)中的資金提存證明、

租房合同。

房屋證據(jù)保全。

公證書。

等都不同程度存在違法無效以及偽造不實等情形,上訴人在一審法庭陳述中有確鑿詳實論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對被告第6號證據(jù)以及被告其他證據(jù)的采信認定存在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強烈不服,特上訴請求省高院撤銷原審判決。

上訴人:####。

x年12月5日。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八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友志,男,漢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鄲城縣虎崗鄉(xiāng)農(nóng)場001號,電話15938663161。系死者周秀云丈夫。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奎林,男,漢族,身份證號412726199303171298,住址同上,建筑工人,電話15290003885。系死者周秀云的兒子。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康,男,漢族,身份證號412726199305177116,住河南省鄲城縣李樓鄉(xiāng)大賈行政村范李莊001號,建筑工人,電話18709663466。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成,男,漢族,身份證號412726199007164915,住河南省鄲城縣宜路鎮(zhèn)徐莊行政村倪王莊001號,建筑工人,電話13673585797。

上訴人孟林(一審原告),男,漢族,身份證號412726199205116754,住河南省鄲城縣巴集鄉(xiāng)劉莊行政村史孟營村106號。

訴訟代理人(第一批):

1、代理人程海,北京悟天律師事務所負責人(主任),18910535236。上訴人王友志和王奎林訴訟代理人。

2、代理人王道剛,山東泉舜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5662626526。上訴人王友志訴訟代理人)。

3、代理人孟猛,北京華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13526862630。上訴人李康、孟林訴訟代理人。

4、代理人徐昭,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8612068218。

上訴人李康訴訟代理人。

5、代理人李貴生,貴州恒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85500610。上訴人王成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區(qū)昌盛西街65號。電話:(0351)7176911。

法定代表人韓謎中,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太原市小店區(qū)法院行政裁定[2015年小行立字第2號],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立案審理。

上訴理由:

五上訴人2015年2月10日向太原市小店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為:1、確認被告2014年12月13-14日對四位原告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簡稱四上訴人)限制人身自由11小時違法。

確認被告阻止原告王奎林向110報警求救違法。8、確認被告對四原告使用木鎬把進行控制、恐嚇違法。9、確認被告處警時和在龍城派出所對四原告毆打、體罰、虐待、侮辱違法。10、確認被告扣押四原告財物(身份證、錢包、手機、衣服、腰帶、充電寶等)違法。11、確認被告對四原告的詢問違法。12、確認被告刪除原告孟林手機(王成使用被搶)視頻信息違法。13、確認被告在周秀云“搶救”、死亡時不及時通知其原告王友志、王奎林等親屬違法。14、確認被告扣押死者周秀云身上攜帶的現(xiàn)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證違法。15、確認被告人員毆打周秀云違法。16、確認被告在周秀云被王文軍等人毆打致傷生命垂危時拒絕施救違法。17、確認被告不當場制止王文軍等人涉嫌違法和犯罪行為違法。18、確認被告人員多次踢周秀云身體并侮辱她裝死違法。(15-18項訴訟請求在起訴后增加)。

同時提出行政賠償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還扣押死者周秀云身。

上攜帶的現(xiàn)金17000多元、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證,返還原告王奎林黑色小米充電寶。2、判令被告賠償損壞原告王友志的手機(三星w2014)價值人民幣8800元、賠償損壞上訴人孟林的手機500元。

(以下賠償不包括對周秀云的死亡賠償、對王友志的故意傷害罪的。

國家賠償)3、判令被告支付四原告每人賠償金元(共元)、支付四原告每人誤工費(7天)元(共)。本項合計元。4、責令被告在全國性報紙和山西晚報陸續(xù)三天向五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刊登內容需要上訴人審核同意)。5、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原告王友志5萬元,李康3萬元,王奎林3萬元,王成3萬元,孟林1萬元。(前期醫(yī)療費已經(jīng)支付)。

起訴的事實與理由:

2014年12月13日下午4時許,太原市小店區(qū)龍瑞苑工地發(fā)生上訴人王奎林欲進工地項目部討薪未戴安全帽與門衛(wèi)保安發(fā)生口角推搡糾紛。保安隊長報警后,被上訴人所屬龍城派出所警察王文軍、郭鐵偉、3號警察、4號警察(均見照片)4人于17時許到達糾紛現(xiàn)場,未出示警察證,未向上訴人調查糾紛情況,查看上訴人李康身份證時辱罵,并要拷李康,李康拍照時王文軍搶奪其手機;王文軍等人辱罵王友志并按倒在地并強行將其背拷;郭鐵偉等警察搶走證人王成拍照的手機(是上訴人孟林新買的);警察郭鐵偉、王文軍強行把上訴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下簡稱四上訴人)押上警車;4號警察在警車上用木鎬把戳打上訴人王友志、控制四上訴人并辱罵,阻止上訴人王奎林向110報警求救并搶走其報警手機;警察王文軍等人毆打女工周秀云致死(已按照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警察郭鐵偉和3號警察一起追趕搶奪上訴人孟林現(xiàn)場拍照的手機,導致手機摔地顯示屏損壞。18時多四上訴人被押到龍城派出所,王文軍、郭鐵偉等警察分別對四上訴人實施辱罵、毆打,毆打時上訴人王友志的手機顯示頻被損壞,王友志被打斷6根肋骨(已按故意傷害罪立案處理);并強令脫去棉衣、腰帶、鞋子,不給喝水吃飯實施虐待;長時間關押在留置室光腳抱頭蹲地進行體罰;扣押四上訴人的錢包、衣服、身份證、手機、充電寶,返還時被上訴人刪除了上訴人孟林手機(王成使用被搶)中的現(xiàn)場錄像。

18時多,太原市120急救中心人員在龍城派出所對死者周秀云“搶救”和宣布死亡時,被上訴人龍城派出所教導員周二龍、所長張政軍明知周秀云的親屬被關押在該所,不通知親屬處理,侵權自行決定處置。龍城派出所警察扣押周秀云隨身攜帶的17000多元現(xiàn)金以及周秀云和王友志的身份證,在上訴人王友志多次索要后拒絕返還。

在明知四上訴人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當日23時至次日3時許,被上訴人的11名警察違法對四上訴人進行詢問,目的是恐嚇,動搖上訴人為死者周秀云和自身維權的決心和意志。

以上過程,被上訴人均未辦理傳喚、盤問和繼續(xù)盤問通知書、留置、扣押物品清單、詢問通知書等法律文書。

《^v^警察法》《^v^治安管理處罰法》,《^v^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v^令191號),^v^的《公安機關警察證使用管理辦法》、《110接處警規(guī)則》、《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機關執(zhí)法細則》、《公安機關適用繼續(xù)盤問規(guī)定》等規(guī)定:1、警察執(zhí)法前應當主動出示警察證等執(zhí)法證件。2、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處警時,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應申請法院或人民調解組織來處理。3、對于民間糾紛引起應當給當事人治安處罰的案件,情節(jié)較輕、當事人愿意調解的,適用調解。4、有違法行為嫌疑的人才可以盤問、留置,發(fā)現(xiàn)沒有違法行為,應當立即釋放。5、對當事人實施強制措施前必須依法向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獲得批準。6、禁止以繼續(xù)盤問的形式代替行政處罰或實施變相非法拘禁。7、禁止對被盤問人實施毆打、體罰、虐待、侮辱。8、遇有下列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才可以使用手銬等約束性警械:(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執(zhí)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9、繼續(xù)盤問時如需暫扣物品,需當場開具暫存物品清單。10、專職處警警察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yī)療救護技能。11、對被傳喚、盤問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12、警察應當嚴格依法、文明執(zhí)法,不得有玩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行為。(13、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適用繼續(xù)盤問:(一)有違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經(jīng)當場盤問、檢查的;(二)經(jīng)過當場盤問、檢查,已經(jīng)排除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三)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定最高處罰為警告、罰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14、批準帶回派出所繼續(xù)盤問的,應當向被盤問人出具《繼續(xù)盤問通知書》)。

警察執(zhí)法指警察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職務的行為,不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警察行為,不屬于執(zhí)法,而是“執(zhí)違法”。對待警察的違法和犯罪行為(此時的警察已經(jīng)轉變?yōu)檫`法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警察的法定職權),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刑訴法、憲法等規(guī)定,公民不僅不應配合,而且應當依法堅決予以制止,條件允許時,應當扭送其去檢察機關。本案五名上訴人均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也無阻礙被上訴人人員執(zhí)法的行為,更沒有配合被上訴人警察違法行政的義務。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和事實,被上訴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嚴重侵犯了上訴人人身權和財產(chǎn)權,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F(xiàn)請求法院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監(jiān)督糾正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促進公安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法治,裁判支持上訴人訴訟請求和賠償請求。

2015年2月10日,上訴人向太原市小店區(qū)法院起訴,2月15日該院行政裁定書[2015小行立字第2號]裁定不予受理,認為上訴人的起訴“不具備起訴的法定要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guī)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裁定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chǎn)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p>

第十三條規(guī)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p>

第十四條規(guī)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三)本轄區(qū)內重大、復雜的案件?!?/p>

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p>

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jù);。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p>

最高法院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十一項)規(guī)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是:“(十一)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補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期間責令補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間已經(jīng)補正或者更正的,應當依法受理。”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起訴的原告是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明確是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訴訟請求明確有14項(后增加為18項)和相關的行政賠償請求3項;事實根據(jù)詳實,附有7位證人證詞、照片、通話詳單、照片等證據(jù)105頁,還有視頻光盤1張;被告所在地為太原市小店區(qū),原告是向基層法院小店區(qū)法院起訴。至于“起訴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必須要有法律或司法解釋的其他起訴要件的規(guī)定,但原審法院沒有具體闡明“不具備的其他法定要件”的規(guī)定和事實是什么,說明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不具備其他法定要件”的情形。

上訴人認為,自己的起訴完全符合法定條件,原審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原審法院違法不受理,實際是為了包庇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不惜剝奪了上訴人訴權,對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是明顯的枉法裁判。請求上級法院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糾正原審法院的錯誤,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太原市中級法院。

上訴人王友志、李康、王奎林、王成、孟林。

訴訟代理人程海、王道剛、孟猛、徐昭、李貴生。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九

行政再審是一方當事人在法院判決后,發(fā)現(xiàn)新情況,足以推翻原來判決,因而請求原審法院撤銷原判決,重新作出判決的訴訟程序,下面是小編特地給大家分享的行政再審申訴狀格式及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1.寫清楚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寫明請求法院再審,撤銷或變更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jù),指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根據(jù)的事實是虛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指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作出的。最后依據(jù)上述理由,得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結論,使申請再審理由無懈可擊。

5.寫清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6.附項。將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附后;寫明有關證據(jù)的名稱和件數(shù)。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x2)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xiàn)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2.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進行賠償,元。

事實與理由:

一、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x2)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shù)第x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xiàn)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shù)南嚓P證據(jù)?!币约昂湍蠈幨兄屑壢嗣穹ㄔ?x2)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shù)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jīng)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政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x4.x4元,但沒有證據(jù)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jīng)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guī)定原審法院據(jù)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p>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jù)x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钡谑龡l:“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shù)?,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shù)?,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shù)睦碛??!钡谑臈l:“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shù)臎Q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健㈨椖?、?shù)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币陨弦?guī)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x日向橫縣人民政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

申請書。

》(證據(jù)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x05.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為實際上拆遷辦并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x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還于x0年x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shù)幕匦?,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x.x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zhèn)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污);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jù)2)。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于x2年5月14向橫縣監(jiān)察局反映該情況并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政府調處辦于x2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zhèn)政府處理(證據(jù)3、4),而后橫州鎮(zhèn)政府于x2年x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jù)5)。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截止x2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政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政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x2年x月2x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政府賠償。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政府的行為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x2)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shù)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協(xié)議書。

》,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為,在x年5月6日,橫縣人民政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為拆遷人(證據(jù)6)。x年5月2x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guī)劃局長,橫州鎮(zhèn)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jù)x)。

首先,我們認為橫縣人民政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jīng)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jù)x)為此次拆遷行為的拆遷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眹┩顿Y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jù)x)約定的(第x頁第x行)“手續(xù)不全的房地產(chǎn)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于手續(xù)不全、無證的房地產(chǎn)的補償,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xié)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chǎn)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該約定對于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為承諾,雙方即達成。

合同。

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的后果,應該有委托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政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政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jiān)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x52年的地契(證據(jù)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為1畝5厘九毫(折合x05.平米)沒有審核并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于申請再審人在x年11月1x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lián)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x4平米的異議(證據(jù)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復。因迫于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x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書》(證據(jù)12),該補償協(xié)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165x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jù)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于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x05.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為國家征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元(165(51x.x3平米)+(165x-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政府對此進行賠償。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十

行政上訴狀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撤銷、變更原裁判而遞交的書狀。

行政訴訟案件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是制作行政上訴狀的程序法依據(jù)。

行政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及尾部四部分組成。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上訴狀”。文書名稱。

字體比正文大一號。

2.當事人的身份等基本情況。先寫上訴人,甩括號注明在原審中的法律地位,即原審被告或原告或第三人?;臼马椀谋硎雠c行政起訴狀當事人寫法相同。

3.案由。即糾紛性質,寫明原審法院名稱、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等。

針對原判決或裁定的不當之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變更原裁判的請求。上訴請求應該“具體、明確、合法”,即請求二審人民法院撤銷原審裁判,或變更原審裁判中的某一項,或者對本案重新審理。上訴請求如有多項,應分項列寫。

考慮:(1)認定事實方面。指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存在的錯誤,或有出人,或遺漏重要事實或缺乏證據(jù),應在上訴理由中指出糾正或者否定的事實和證據(jù)。(2)定性方面。認定行政案件事實的性質如果有錯誤,判決或裁定就不可能正確。(3)適用法律方面。如果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應分析適用法律中存在的錯誤,并指明應當適用的法律。(4)審判程序方面。審判組織的組成、回避、辯論、審判方式等方面如果存在問題,又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指出錯誤之處,提出糾正的法律依據(jù)。

寫明致送機關名稱,在文書的右下方寫明上訴人和上訴的年月日。附項應寫明本上訴狀副本份、證據(jù)件,副本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附:本上訴狀副本份。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十一

行政上訴狀格式是否夠標準可能關系到能否上訴成功,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上訴狀標準格式及范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行政案件公民當事人提出上訴用)。

上訴人(原審原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附:一、本上訴狀副本份。

二、證據(jù)材料份。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漢族,×××市人,×××市××廠退休工人,住××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市××區(qū)城市建設環(huán)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長。

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招待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jīng)濟損失。

理由:

一、上訴人于××××年×月×日經(jīng)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東樓。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jù),并由被上訴派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實施建筑施工的。為了在施工中不和鄰居發(fā)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1.15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在××××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jīng)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jù)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據(jù),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規(guī)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jù)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原審法院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現(xiàn)場勘驗筆錄》為依據(jù)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據(jù)上訴人所知,在建樓時,有被上訴人現(xiàn)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xiàn)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法院《判決書》所說: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因此出現(xiàn)西側窗“那樣。原告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xiàn)場的,有關證據(jù)都證明了這一點。從《判決書》中提到概不追究。這只能說明上訴人允許或默認建樓的現(xiàn)狀,不作任何處理。現(xiàn)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jù)。

四、原審法院認為:“被告根據(jù)市人大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guī)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這一認定違反了《×××市建設規(guī)劃管理辦法(試行)》第29條和第69條規(guī)定。再看一下被上訴人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是××××年×月10日找被上訴人的史××同志,史說“過兩天就給你蓋章,可以換房證”。結果××××年×月9日被上訴人卻作出了所謂的《處罰決定書》。上訴人接到后向原審法院提出起訴,被上訴人《關于辦理私房建筑手續(xù)的規(guī)定》第6條,已超過時間,法律是不予保護的。在時隔近幾個月的××××年×月×日被上訴人又下達了所謂《處罰決定書》。上訴人又起訴到原審法院,而原審法院只聽信被上訴人口述和《現(xiàn)場勘驗筆錄》,也沒有落實有關證據(jù)就草率地作出了判決?!杜袥Q書》認為:“被告根據(jù)1986年2月27日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市城市建設規(guī)劃管理辦法(試行)》及×××市《私房建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原告的處罰并無不當”。而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決定書》中所引用的法規(guī)是(83)國函字第121號文和冀政(1983)161號文件及《×××城市建設規(guī)劃管理辦法》(試行)》有關條款??梢?,原審法院在審理此案中的工作怎么做的!連被上訴人處罰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都沒弄清,這怎么能公正審理案件呢?《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薄缎姓V訟法》第67條第1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p>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jù)為依據(jù),而輕信上訴人的口述作出判決,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guī)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引案,撤銷原判決,并改判,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附:上訴狀副本1份。

(一)標題:寫明“行政上訴狀”。

(二)首部:必須分別寫明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相關情況。是公民的,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yè)、工作單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全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職務等。

(三)上訴緣由: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xx糾紛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裁定),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撤銷”原判決(裁定),進而要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或要求“發(fā)回重審”;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應當具體說明改判的請求。因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所以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或“駁回起訴”只能由行政機關上訴時提出。

(五)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上訴狀的重點。圍繞上訴請求,說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證據(jù)不足,或適用法律錯誤,或原審定性錯誤,或程序違法等。通過事實和證據(jù)說明原審錯誤所在,闡明自己的觀點,以實現(xiàn)上訴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寫明上訴人民法院的全稱、上訴人名稱、上訴日期等,并在附項中列清上訴狀副本和有關證據(jù)材料的份數(shù)。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對第一審判決不服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上訴;對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應當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法》第59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所以當事人上訴狀應當盡量充實、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開庭再陳述,防止“書面審理”不開庭。

上訴狀一般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遞交。雖然可向二審法院遞交,但二審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后,還要移交原審人民法院,以便原審人民法院能夠及時送達上訴狀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慮是否提出減、緩、免交上訴費的申請。

一審原告上訴時,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體要求“撤銷”還是“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視案件情況而定。

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可要求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要求查清事實后改判。

當事人對發(fā)回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仍然可以上訴。

原告起訴被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駁回起訴”的,原告上訴可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受理或審理。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因為我國目前“民告官”難的現(xiàn)狀,有些特別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審程序上的錯誤,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經(jīng)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議庭名單與判決書中合議庭人員不一致,上訴時主要以一審法院有剝奪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為由,最后與行政機關協(xié)商解決了問題。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十二

《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行政上訴狀的格式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作為被上訴人的,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聯(lián)系地址和郵政編碼等,如果是行政機關提起上訴,則應寫明行政機關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女,生于xx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xx市xx區(qū)路末端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xx區(qū)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qū)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xiàn)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xx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fā)()81號規(guī)定:“對出租車經(jīng)營權出讓數(shù)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fā)(1999)94號早就有規(guī)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xx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就萬州區(qū)解決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qū)人民政府在x年清理和規(guī)范本區(qū)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jīng)實行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jù)來看,萬州區(qū)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jīng)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yè)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x2年,出讓時間是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jīng)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jīng)營;第三次是x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qū)1040個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指標總量內,將x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指標和協(xié)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xiàn)的每3個經(jīng)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jīng)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jīng)營權指標,每個經(jīng)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jīng)營、出租汽車公司統(tǒng)一經(jīng)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xù)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xx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道條)屬于地方法規(guī),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guī)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guī)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guī)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生效后,地方法規(guī)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jù)。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jù)“萬州區(qū)人民政府()124號文件精神”?!叭f州區(qū)人民政府()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guī)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jù)。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x年八月十一日()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xx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年八月五日。

附: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十三

被上訴人于xxx1年11月14日對本案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xxx1年12月1x日撤回起訴;xxx3年1月2x日,被上訴人又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對同一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即被上訴人提起的這二個行政訴訟存在以下二個共同之處:一是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相同的;二是要求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也是相同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x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不應當受理被上訴人的起訴;已經(jīng)受理的,應當駁回起訴。

行政再審上訴書格式范文匯總篇十四

行政再審申請書格式,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再審申請人可以申請再審申請書,下面行政再審申請書格式范文,給大家做為參考。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地址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姓名,年齡,性別,地址

再審申請人楊××因訴再審被申請人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xiàn)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20**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chǎn)權證。

3.判決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位于wd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chǎn)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財產(chǎn)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chǎn)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再審被申請人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王××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wd市中級人民法院。

wd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蚌行終字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qū)人民法院(20**)蚌山行初字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

wd市中級人民法院(20**)蚌行終字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chǎn)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三項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chǎn)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而在于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

訴訟標的具體為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20**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房產(chǎn)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是否充分。

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蚌私字第353637號房地產(chǎn)權證。

一審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wd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的合法訴權。

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

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jīng)對王××作出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jīng)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chǎn)利益產(chǎn)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

再者,同樣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chǎn)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二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chǎn)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所頒發(fā)的是房地產(chǎn)權證,依據(jù)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

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規(guī)則從發(fā),《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fā)〔2009〕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chǎn)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wd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jù)《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fā)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fā)房產(chǎn)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jīng)對再審申請人楊××的財產(chǎn)權利產(chǎn)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jīng)喪失該房產(chǎn)的法律處分權。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xx,男,x年 x月x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xx縣xx鄉(xiāng)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tǒng)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xx縣xx鄉(xiāng)xx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xiàn)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xx用(20**)第 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xx縣xx鄉(xiāng)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

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fā)xx用(20**)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xx用(20**)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06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發(fā)布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jīng)登記發(fā)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xx縣xx鄉(xiāng)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

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注銷證據(jù)不足且不具備注銷的法定條件。

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注銷,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注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注銷的相關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jīng)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注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f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復發(fā)證。

三、所謂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guī)劃”,實施該規(guī)劃合法的證據(jù)不足,不符合村莊規(guī)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文件。

根據(jù)《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村莊建設規(guī)劃,須經(jīng)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fā)xx用(20**)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序違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nóng)村村民住宅用地,經(jīng)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未經(jīng)審核批準程序。

五、一審法院證據(jù)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 x號證據(jù)是吳xx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jù)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

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xxxx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guī)劃后的面積進行確權發(fā)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jù)。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xx用(20**)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 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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