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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抗訴復議申請書簡短 申訴上訴抗訴復議(四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1-17 11:54:42 頁碼:10
不服抗訴復議申請書簡短 申訴上訴抗訴復議(四篇)
2023-01-17 11:54:42    小編:ZTFB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yǎng)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yōu)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如何寫不服抗訴復議申請書簡短一

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經本單位依法調查,現查明: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本單位認為: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的行為已違反________________依照________________之規(guī)定,本單位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當事人必須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日內持本決定書到________________繳納罰沒款。逾期不按規(guī)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________或________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何寫不服抗訴復議申請書簡短二

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送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與被上訴離婚糾紛一案,現上訴人不服鄞州區(qū)人民法院__________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三項,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依法改判或將案件發(fā)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一審法院認定“原告__________于_____? 年_____? 月_____? 日在? __________?_____? 商店購買了_____? 立式空調一臺、_____? 掛式空調一臺、_____? 電視32寸電視機一臺、_____? 47寸液晶電視機一臺、_____? 洗衣機一臺、_____? 冰箱一臺、_____? 微波爐一臺、煤氣瓶__________二只、電風扇二臺、飲水機一臺、_____?_____? 電飯煲一只、電熱水壺二只。同日,原告在_____?_____? 家私有限公司購買了布藝沙發(fā)一套、玻璃茶幾一只、大理石兩用餐桌一張及餐椅六把、藤椅三件、小凳十二根”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認定的時間、地點購買了上述物品。一審法院作出上述認定的依據在于寧波市__________商店出具的證明一份、_____? 市__________私有限公司訂貨單復印件一份,再無其它。然上訴人對上述材料的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有異議,上述瑕疵材料不能在本案中作為證據使用。被上訴人提交的訂貨單,不僅真實性無法確認,作為證據更是瑕疵諸多。訂貨單作為一份合同,為何蓋的是發(fā)票章?被上訴人購買時的發(fā)票何在?付款憑證何在?被上訴人提交的20__年8月9日的證明,既沒有負責人簽字也沒有相應的付款回執(zhí)或發(fā)票單據;起訴狀是20__年8月8日書寫,該份證明卻是8月9日出具,在證明未出具之前,被上訴人是如何計算出價值53398元的財產的?不能排除系被上訴人為了湊足價值53398元的財產而虛構證明。

其次,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婚前購買了晾衣架一副、自行車一輛、棉被九條、被套二套及原告自行刺繡的十字繡三幅現放置于被告施朝恩家中”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在婚前購買了上述物品,一審法院作出上述認定缺乏任何依據。結合一審被上訴人起訴時自行制作的財產清單,從被上訴人主張的棉被及被套合計10套到一審法院判決的合計11套,一審法院顯然是混淆事實,枉法裁判!

再者,一審法院認定“原告__________現在寧波市鄞州塘溪歡樂購百貨店任收銀員,每月收入_____?_____? 元”及“關于婚生子施竹瑋的撫養(yǎng)費,應根據兒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因原告提供了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證明其月收入為_____?_____? 元,故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收入證明酌定原告需每月支付兒子施__________撫養(yǎng)費_____? 元”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案中,被上訴人僅提供_____了_____?_____? 百貨店出具的證明一份,上訴人對該份證明三性均存在異議,且該份證明系超出舉證期限提供,沒有相關負責人簽字蓋章,換句話說一審法院作出此認定的唯一依據就是這份自身存在瑕疵的證明。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作出此認定的依據不足。被上訴人的勞動合同何在?工資清單何在?社保繳納證明何在?一審法院如此判決的行徑,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5條的規(guī)定,更是為日后類似案件判決,即單憑一份證明就可確認其真實收入情況開了先河!

此外,既然是小孩撫養(yǎng)費的支付不僅要考慮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還要統籌小孩的實際需要及當地的生活水平,那么一審法院為何仍會判決被上訴人每月支付500元撫養(yǎng)費?寧波市農村居民的人均消費支出已經超過1300元/月的情況下,對于一個剛滿周歲的小孩來說,500元/月的甚至1000元/月的開支夠么?小孩是一審法院幻想中的百病不生、鐵打石鑄的么?一審法院顯然是僅僅片面的考慮了被上訴人所謂的每月僅有_____? 元的情況,而沒有綜合考量小孩的實際所需。

被上訴人現在尚且年輕,從現實角度出發(fā),不符合寧波當地同齡段居民收入水平,試想一個年輕不到30歲的正常且健康女性,收入僅1600元/月何人會信?

再者,退一萬步講,縱使有充分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現在收入水平為1600元/月,那么是不是被上訴人就可以不用支付撫養(yǎng)費或者撫養(yǎng)費僅支付300—500元/月?答案是否定的。被上訴人作為一名正常且健康女性,對于離婚后的收入及工作均存在未知性,現行收入水平不能代表被上訴人今后收入水平。恰恰相反,鑒于法院判決在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具有穩(wěn)定性,為使判決確定數額公平公正,應該以小孩日后健康成長所需為標準,不能單純以被上訴人單方陳述的工資收入作為唯一考慮依據。

然后,一審法院認定“關于原告現放置于被告家中的晾衣架一副、自行車一輛、棉被九條、被套二套及原告自行刺繡的十字繡三幅,被告亦同意返還原告”的說法是錯誤的。

本案中,一審法院何來認定上述物品系被上訴人放置上訴人家中?上訴人何時同意所謂的返還被上訴人上述物品?被上訴人起訴時棉被及被套合計10套,一審法院為何作出的判決系11套?

二、退一萬步講,縱使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家中有類似被上訴人提及的財產,縱使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當初被上訴人確實是購買了上述財產,那么一審法院又憑什么認定現在上訴人家中存放的財產就是被上訴人聲稱的自己當初購買的財產?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20__年結婚至今已有三年有余,被子被套就沒有置換過?冰箱洗衣機等作為種類物,一審法院憑什么認為時隔這么久,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供發(fā)票、產品型號的前提下,就能將二者認定為同一物品?一審法院的判決邏輯顯然錯誤!

按照一審法院的邏輯,以后審理產品質量糾紛都變得不再復雜:舉個例子,只要買方甲向賣方乙購買過物品,一旦甲處的物品質量存在瑕疵,都可以直接追究乙方的責任,法院均可判決乙方承擔責任。為什么?因為乙方提供過物品給甲方。殊不知,法院還需要查清楚甲方處的有質量瑕疵的物品,究竟是不是乙方提供的?能不能與乙方提供的一一對應?作為種類物,甲方是不是從其它渠道購買的呢?本案中,一審法院根本沒有任何依據去核實上訴人處的物品是不是被上訴人婚前購置的同一批物品,那么一審法院的判決邏輯是否錯誤?一審法院單純的跑至上訴人家中進行“清點”的意義何在?

三、一審法院認定“關于原告要求返還其個人購買的現放置于被告家中的個人財產的訴訟請求,被告答辯稱該財產系夫妻雙方婚后共同財產,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了購買上述財產的憑證,且購買的時間系原被告結婚之前,因屬于原告?zhèn)€人財產,故上述財產應返還原告”的說法是錯誤的!

縱觀本案全案證據,一審法院憑什么認定被上訴人所主張的婚前財產現在仍是真實存在?一審法院憑什么來認定上訴人家中的財產系被上訴人婚前購置的同一批物品?一審法院為何會將被上訴人提供的不全的、存在瑕疵的證據作為定案的唯一依據?上訴人家中的所有物品是不是購置于雙方結婚之前,一審法院就單憑被上訴人提交的瑕疵證明就可以直接確認?

四、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存在諸多違法之處。

首先,一審判決內容超過被上訴人之訴請內容,違背了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則及人民法院應當客觀公正審理案件的原則;

其次,一審法院針對被上訴人所主張的訴請,在被上訴人缺乏證據依據的前提下依然支持被上訴人訴請,違背了法院應當客觀公正審理案件的原則,更有甚至枉法裁判!

再者,一審法院訴訟費判決為何要減半?為何全由上訴人一人承擔?一審法院的公正性何在?離婚案件中既然不存在勝敗一說,雖然訴訟費也僅僅只有150元,但為何一審法院要判決上訴人一人承擔?

最后,一審法院判決中表述“上述物品經本院至被告施朝恩家中清點與被告家中物品可一一對應”,然截止上訴人收到一審法院的判決文書,也沒有看到一審法院進行所謂清點所制作的任何材料,一審法院的清點是怎么樣的清點?既然作為判決的依據,為什么沒有經過上訴人及其代理人的質證?一審法院所謂的清點是怎樣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勘驗物證或者現場,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有義務保護現場,協助勘驗工作。

如何寫不服抗訴復議申請書簡短三

上訴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離婚;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未查明我們夫妻感情的真實狀況直接判決不準離婚的做法明顯違背客觀事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為了讓家里人生活的更好,將孩子們好好的撫育成人,上訴人婚后和被上訴人一直努力的謀生,從最早的種地、打工,到做早點、到后來的開超市,閑暇之余上訴人還要跑三輪車。長期忙于生存導致夫妻之間溝通很少,因此也很少產生矛盾。然而,在20__年左右上訴人患上了類風濕,長期受病痛折磨,不能像以前一樣工作。在上訴人最需要關心的時候,被上訴人非但沒有給予任何的關懷和照顧,雙方的爭執(zhí)也逐漸增多,并開始分房居住,至今已超過三年。在這個過程中,夫妻感情逐漸淡漠,雙方多次協商過離婚事宜,均被家人勸阻,但事后夫妻感情并沒有任何好轉。20__年初上訴人獨自搬回在清苑縣的娘家居住,至今二人之間再無來往,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

現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孩子也已經長大成人,不再需要上訴人撫育和照顧。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確實再無感情,夫妻之間已無和好可能。愿二審法院能夠查清事實,結束我們夫妻之間有名無實的這種婚姻狀態(tài),判決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如何寫不服抗訴復議申請書簡短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族,????????建筑事務所建筑師,住????????市????????區(qū)????號樓????層????門????號,身份證號????????,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公關公司員工,住????????市????????區(qū)????號樓????層????門????????,身份證號????????,電話????????。

上訴人不服????????市????????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京????????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改判(????????)京????????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歸上訴人撫養(yǎng);

二、如二審法院仍舊判決子女歸女方撫養(yǎng),則改判(????????)京????????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三項,判決????????每兩周可探視????????一次,一次兩天;

三、改判(????????)京????????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四項中關于房屋的分割內容,認定上訴人撤銷贈與成立,????????市????????區(qū)????號樓????層????門????號房屋為????????的個人財產,被上訴人僅享有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折價;

四、一二審訴訟費由雙方平均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女兒歸原告方撫養(yǎng),對女兒成長不利。

婚生女????????現年????歲,已超過????周歲,依法可以判歸父親撫養(yǎng)。且其處在成長的關鍵階段,今后需面臨入托、入學等眾多人生環(huán)節(jié)。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在一審第一次開庭中自述在????????某企業(yè)供職、第二次開庭又表示自己在????????公司。不論其職業(yè)真?zhèn)?,起碼頗不穩(wěn)定。且原告自稱銀行卡中余額僅有人民幣????元,基本無財產可言,根本不具備提供孩子正常成長的基本經濟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業(yè),必然會將養(yǎng)育子女的責任轉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長期患病,顯然無照顧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親長期患有焦慮癥、脾氣暴躁、行事極端,對幼女成長極其不利。

總之,被上訴人????????在????????無財產、無房屋、無戶口、無穩(wěn)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帶病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為幼女提供健康適宜的成長環(huán)境。

上訴人及其父母,對孩子感情深厚,無論在原告孕產還是孩子養(yǎng)育期間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質(往來照看車票及花費單據為證)。各方面條件均更有利。因此,將子女判歸上訴人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二、一審法院對探望權的判決頻率過低,時間過少,割裂了被告方與女兒的正常親情聯系。

如二審法院不同意將子女撫養(yǎng)權判歸上訴人,上訴人則要求對探望權進行改判。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離婚糾紛期間,被上訴人一直不讓上訴人接觸子女,上訴人為保護幼兒身心,不愿與被上訴人一家發(fā)生沖突,爭搶子女。但內心一直極度渴望與女兒的親情,由于被上訴人的刻意隔離,已導致父女祖父母與孫輩無法相認。被告方對孩子無一日不思念,上述隔離對上訴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傷害巨大。

一審法院所判決的一個月可以探視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頻率顯然過低,時間過短。上訴人于情于理都無法接受。

三、一審將婚前購買的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存在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基本情況:

涉案房屋為????????婚前以自己名義購買并向銀行貸款,婚前父母有出資,當時三人有口頭約定,????????賣房時,會將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還,因此三人之間對房屋的關系是投資關系。與????????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

一審中,原告提交證據四證明雙方簽有夫妻財產約定,將????????市????????區(qū)????號樓????層????門????號房屋約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財產。上訴人(原審被告)當時質證如下:

1.該協議是在結婚登記第二日(????年????月????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壓力下所寫,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認可該協議的有效性。

2.即便法官認可該約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進行產權變更登記,贈與并未完成。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銷權,現被告正式撤銷對原告的贈與。

3.根據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僅同意就婚后還貸的部分依法補償給原告。

4.第二次開庭時上訴人(原審被告)又補充了父母證言和出資證明,以證實該房屋系????????與父母共同投資,其父母享有投資份額,父母不知道????????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屬于無權處分,夫妻財產約定理應無效。

根據以上情況,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

(1)上訴人約定房屋為共有應認定為贈與性質,依法有權在不動產產權變動之前撤銷贈與,房屋應判歸????????所有,被上訴人只能享有婚后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折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guī)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xù)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本案中,上訴人在結婚第二天將個人名下的房屋約定為夫妻共有,應視為將其中的一半贈與給了被上訴人????????,應適用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認定為贈與行為。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眾所周知,不動產贈與的完成應以過戶完成為準,既然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應視為財產權利還未轉移,上訴人依法可行使撤銷權。上訴人在一審時明示法庭要撤銷贈與,房屋就應當按照司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歸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僅享有婚后共同還貸所對應的折價(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一審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銷贈與的前提下對于夫妻財產約定是不是適用贈與,被告有無撤銷權等未做任何論述和考慮,只是認定夫妻財產約定有效,就認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是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2)從“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看,贈與也是附條件和義務的,現條件和義務未達成,贈與理應可以被撤銷

在原告提交的證據四“夫妻同產歸屬約定”中,明文寫到贈與的應付義務及條件為“????????,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結永好,特此為證。”即贈與是以婚姻和睦存續(xù)為條件。

但實際情況為原告方父母于????年開始變本加厲干預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時原告在????月(婚后不到????年)率先提出離婚,并于其后主動提起離婚訴訟。顯然違背該贈與約定的所附條件及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此,從這個角度,上訴人也完全可以撤銷贈與,一審法院漠視被告撤銷贈與的主張,也是明顯的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

(3)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父母對房屋的出資認為是債權問題,在被告提交了證據的情況下不處理,也是適用法律的錯誤,房屋如果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父母對房屋的出資也應當認定為雙方的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才對。

一審中,上訴人(原審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證據13、17和18,可以證明????????父母曾向房屋出資人民幣????元。該人民幣????元為投資款,理應享有相應份額的投資利益,????????未經共同投資人同意,將房屋單獨處分,侵犯了父母的財產權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證據四“夫妻同產歸屬約定”中明確寫道“????????,吾輩幸甚,當思父母扶助之恩,一絲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當時明確簽字,對于被告方父母出資購房,并享有權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認可。

一審法官未認定雙方存在投資關系,但認為這是債權問題(判決書第6頁),既然認為雙方存在著債權債務,在認定房屋為共有的前提下,在????????已提交了全部證據的情況下,對????????父母的出資理應認定為共同債務方為公平,對此,????????在提交證據13父母出資憑證時,也在證明內容里提到過,即便法官認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質,父母的出資及增值也應一并認定為債務才對,一審法官并未處理,也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即便按照一審法官的認定,其房屋折價的計算方法也出現了嚴重的錯誤。

即便假設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在折價的計算上也出現了嚴重的錯誤,按照現最高院對民法典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解釋,房屋價值是包含銀行貸款利息的,所以未還貸款利息也要計算在未還債務范圍內,但是一審法官只將未還貸款本金進行了扣減,少扣減了約三十萬的利息,導致在????????應給付????????的折價方面,多計算了約十五萬元。一審法官的計算公式為:

(房屋現值人民幣????元-未還貸款本金人民幣????元)/2=人民幣????元

而正確的計算公式應為:

(房屋現值人民幣????元-未還貸款本息人民幣????元)/2=人民幣????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出現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理應改判,請二審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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