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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低壓用電銷戶申請書(精)一
一、臨時施工電源的供電方式采用'三相五線'制,電源箱采用雙門、雙漏保的標準閘箱,箱內標明負荷名稱,箱門加鎖并設警告標志,并加貼專業(yè)負責人的名字及聯(lián)系電話。
二、各工程項目部應明確施工用電管理人員、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和各分包單位的電氣負責人及通訊方式,并以書面形式報電氣處。
三、電源閘箱分為一、二、三級。其中一級電源箱(包括電源箱內的設備、維修)由電源管理單位管理;二、三級電源箱及各分路開關下口所使用的用電設施、二級電源箱負荷側接線及三級電源箱由施工隊伍管理。固定設備應有專用開關箱,必須一機一閘一保一箱一鎖。
四、各類電源箱必須使用國標正規(guī)產品,并經電氣處檢查驗收合格,辦理完用電許可手續(xù)后,方可送電。
五、電源管理、維護和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勞動部門頒發(fā)的電工操作證';監(jiān)護人員等級應高于操作人員。
六、施工現(xiàn)場直埋電纜必須用鎧裝電纜或加保護管,深度不得低于0.7米,經過道路和鐵路需加保護管,纜溝回填應沿電纜走向每隔15米立'地下電纜'標志。
七、敷設各處的臨時線路綁扎牢固整齊,電氣連接及絕緣可靠,防止外部受機械損傷。
八、施工現(xiàn)場一律不準采用裸導線,采用架空線時,必須按規(guī)定使用絕緣導線,架設高度不得低于3.5米,有車輛通行的路口不得低于5米。
九、禁止使用沒有裝設漏電保護器的活動線軸。三相電動工具必須采用三相四極插座或插銷。
十、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應采用防爆型燈具,開關必須設在室外;在纜溝、循環(huán)水溝及潮濕地方,用24v電壓照明;在箱罐容器內施工必須使用12v的低壓行燈電源,(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應采用橡皮軟線和手持燈,且低壓線路必須與高壓線路分開敷設。
十一、交流電焊機的一次線一律采用3×6mm2的橡皮軟線,直流電焊機的一次線一律采用3×10+1×6mm2的橡皮軟線,集中布置的電焊機的一次線要裝電纜槽盒,電焊機必須有良好的接地。
十二、軌道式起重機械的動力電源軟線要裝設電纜托架,軌道應多點接地,軌道與軌道之間做好跨接。
十三、施工用電設施除經常性的維護外,還應在雨季及冬季前進行全面的清掃和檢修,暴雨、冰雹等惡劣天氣后,應進行檢查、維護。(測試用電設施的接地電阻值,及時處理發(fā)現(xiàn)的問題,同時做好特殊性檢查維護記錄)
十四、施工用電線路及設備的檢修和恢復送電嚴格按照《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規(guī)定執(zhí)行;嚴禁采用預約送電時間的方式,在線路和設備上進行任何工作。監(jiān)理公司、指揮部電氣處負責定期對現(xiàn)場臨時用電設施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處理,對拒不改正的單位進行通報及處罰。
十五、因施工用電采用的是預購電制,為保證施工單位用電負荷,請各單位積極配合預繳電費。
有關低壓用電銷戶申請書(精)二
甲方:供電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為明確供電企業(yè)(簡稱甲方)和自備電源用電客戶(簡稱乙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國家電監(jiān)會《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jiān)督管理的意見》(電監(jiān)安全〔 〕 號)、《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及等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以下協(xié)議,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供電方式、安裝地點及產權分界
1、甲方從主供電源 、備用電源 。
2、乙方自備電源容量: 千瓦,安裝地點: 。
3、甲方與乙方的產權分界點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執(zhí)行。
二、 自備電源安全運行管理責任
1、甲方應當按照雙方《供用電合同》的約定,持續(xù)地向乙方提供合格的電源。
2、乙方的低壓自備電源應采用雙投刀閘切換電源,也可采用電氣閉鎖,但切換電源時,不允許有合環(huán)和并列的可能。
3、乙方的高壓自備電源,電源側的斷路器,應盡量采用機械聯(lián)鎖裝置,如開關柜距離過遠,可采用電氣閉鎖,但應保證任何情況下,只有一路電源投入運行,而無誤并列、誤合環(huán)的可能;在進戶終端桿裝置隔離刀閘,該刀閘操作權屬供電方。
4、雙電源投入運行時,必須先做核相檢查以防非同相并列;乙方在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上從事有可能導致相位變化的工作、配電室(箱)主接線發(fā)生變化、主變壓器更換或大修后在重新投運時也必須作核相工作。
5、不允許高低壓雙電源并列運行的,必須在電源開關或刀閘上裝設可靠的聯(lián)鎖裝置。
6、經甲方調度部門同意二回高壓電源同時向乙方供電,其變壓器低壓側應各自分開線路供電,嚴禁合環(huán)運行;同時嚴禁低壓側使用臨時線作為互為備用電源。
7、乙方自備電源不得并入電網運行(自備電廠另有規(guī)定),如需同時使用供電方電源及自備電源時,電氣結線應各自分開,不得并接。
8、乙方電氣值班人員,必須熟悉雙電源管理相關規(guī)定及調度協(xié)議內容、設備調度權限的劃分、運行方式的有關規(guī)定,必須制定并嚴格執(zhí)行現(xiàn)場倒閘操作規(guī)程。
9、乙方不得并列低壓雙路電源;用戶有自備發(fā)電機者,其自備電源與電網連接處必須裝設雙投刀閘,或使用電氣閉鎖。
10、乙方裝設的自備發(fā)電機必須經甲方審核批準后方可投入運行,未經審批私自投運自備發(fā)電機,一經發(fā)現(xiàn)甲方可責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線并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100條第6款進行處理。
1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自備發(fā)電機與供電系統(tǒng)的一、二次接線,不得向其他用戶供電。
三、約定事項及違約責任
1、甲方對乙方自備電源的運行使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對安全存在的隱患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乙方整改后,應及時通知甲方進行驗收。
2、乙方對其所有的自備電源應定期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設備隱患,預防電氣設備事故和誤動作發(fā)生。
3、乙方未依照約定履行維護檢查的義務,導致自備電源設備(含保護設施)帶病運行,存在安全隱患的,甲方有權對用電方直接停止供電。
4、乙方誤操作或其設備缺陷,使自備電源電力向甲方電網送電導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擔。
5、乙方自備電源只能作為停電時的應急措施,自發(fā)自供,不得將自備電源的電力向自身以外供電;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供出電源的,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相關條款規(guī)定處理。
6、乙方未執(zhí)行本協(xié)議或有關規(guī)定、管理不到位,給甲方或社會帶來人身、設備損害,用電方必須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四、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電方因履行本協(xié)議發(fā)生爭議時應依本協(xié)議之原則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政府電力主管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提起訴訟解決。
五、本協(xié)議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時,應按相應規(guī)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協(xié)議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xié)議到期后,如甲乙雙方均未提出變更、解除協(xié)議,本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
3、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欲修改、變更、解除協(xié)議時,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94條辦理;在修改、變更、解除協(xié)議的書面協(xié)議簽定前,本協(xié)議繼續(xù)有效。
4、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5、本協(xié)議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有關低壓用電銷戶申請書(精)三
供電方:___________供電局
用電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供電局統(tǒng)一印制
為明確供電企業(yè)(以下簡稱供電方)和電力用戶(以下簡稱用電方)在電力供應與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1.用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用電類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工業(yè)用電、非工業(yè)用電、普通工業(yè)用電、非居民照明用電)
3.行業(yè)分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供電方式、用電容量及產權分界
1.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電源,采用單電源,單回路向用電方供電。
2.供電電源
(1)?供電方由_____kv_____變電所[開關站],以_____kv_____線公用線向用電方__________?配電房供電。
(2)?用電容量為_______________kva。
(3)?雙方的資產分界點在:跌落熔斷器下樁頭。資產分界點的設備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電源側的資產屬供電方,資產分界點至負荷側的資產屬用電方。附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3.用電方裝置不并網自備發(fā)電機__________臺,容量_____kw,作為__________備用。
(1)?發(fā)電機安裝地點在發(fā)電機房。采用低壓電纜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聯(lián)接。自備發(fā)電機具有獨立的接地系統(tǒng)。
(2)?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的切換方式采用手動先斷后通。為防止用電方自備電源向供電方電網倒送電或誤并列,供電電源與自備電源之間采用低壓四極雙投閘刀加機械程序鎖作為聯(lián)鎖,安裝在下列設備上:0.4kv計量柜閘刀手柄與低壓雙電源切換柜的四極雙投閘刀手柄間。未經供電方同意用電方不得自行改變或撤出聯(lián)鎖裝置。
(3)?用電方內部的配電線路以電纜或絕緣導線敷設。用電方不采用架空裸導線。
4.用電方的正常運行方式:_______________?進線開關運行、發(fā)電機冷備用。
5.未經供電方許可,用電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私自增加自備電源。
6.供電方依據電網安全、經濟運行原則調整供電方式時,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三、?供電質量
1.在電力系統(tǒng)正常情況下,供電方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規(guī)定的電能質量標準向用電方供電。
2.用電方在用電時的功率因數和諧波源負荷、沖擊負荷、波動負荷、非對稱負荷等產生的干擾與影響不得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否則供電方無義務保證電能質量。
3.在電力系統(tǒng)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供電方應向用電方連續(xù)供電。但為了保障電力系統(tǒng)的公共安全和維護正常供用電秩序,供電方依法按規(guī)定事先通知的停電,用電方應當予以配合。
四、?用電計量
1.供電方按國家規(guī)定,以受電點為計費單元按電價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數據是供電方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2.用電計量方式、計量點及安裝情況如下:
計量點_______________裝置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計量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設在用電方的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及連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應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裝、換表及現(xiàn)場校驗后,供電方應對該用電計量裝置加封。用電方應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并對計量裝置負責保管。
4.供電方應按規(guī)定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更換。用電方發(fā)現(xiàn)用電計量裝置不準或有故障時,應及時通知供電方。用電方認為供電方裝設的計量裝置不準時,可向供電方提出校驗申請并交付校驗費后,供電方在七天內進行校驗,并將校驗結果告知用電方。如計量裝置的誤差在允許范圍內,則校驗費不退;誤差超出允許范圍,供電方除退還校驗費外,還應按有關規(guī)定向用電方退還或補收電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有異議時,可在接到供電方校驗結果后_____天內,向供電方的上級計量檢定機構申請檢定,逾期視同用電方對校驗結果無異議,供電方不再保留該計量裝置原狀。
5.因用電計量點與產權分界點不一致,按國家標準,由用電方負擔其變壓器損耗電量,并分攤到用電方各類用電量中計算電費。
6.計量裝置發(fā)生故障時,退補電量按《電力法》和《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及有關計量法規(guī)規(guī)定,經雙方協(xié)商后處理。供電方設在用電方變電所的計量裝置發(fā)生故障時,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并填寫《計量裝置非正常運行情況報告單》,供電方應盡快處理。
五、?無功補償及功率因數
1.用電方應根據無功就地平衡的原則,裝設無功自動補償裝置和隨機補償電容。用電方送入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視為吸收供電方的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
2.用電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數應達到電網規(guī)定的要求。
3.在法定節(jié)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電方應根據電網安全運行要求,無條件做好無功補償裝置的投切工作。
六、?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計價依據與方式
(1)供電方根據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及分攤的變壓器損耗電量,向用電方定期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發(fā)生電價和其他附加價、費調整時,按調價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2)用電方的電費按兩部制電價(基本電費按變壓器容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考核標準為0.9)結算。
2.電費結算方式:用電方應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電方交納電費
3.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則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處理。
4.用電方在交付逾期電費時,應首先付清電費違約金。
七、?調度管理
用電方因線路檢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電方設備,應在七天前向供電方提出停役申請(事故情況除外)。
八、?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雙方根據本合同第二條規(guī)定的產權分界,各自負責設備的維護管理。
2.雙方的供電設施,除另有約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動。如遇緊急情況(如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于24小時內通知對方。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內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及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負責保護并監(jiān)視其正常運行。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fā)生的法律責任,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
九、?約定事項
1.用電方應按國家規(guī)定安裝電力負荷管理裝置。
2.當電網負荷緊張時,供電方對用電方負荷實行計劃管理,用電方應予以配合。
3.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方應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zhí)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4.用電方應按期進行季節(jié)性安全檢查和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發(fā)生重大設備及人身事故時,應及時向供電方用電檢查部門報告。供電方應及時參與事故的分析,并協(xié)助用電方制訂防范措施。
5.用電方在受電裝置及自備電源上作業(yè)的電工,必須持有電力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yè)。
6.用電方需增加不并網自備發(fā)電機組時,必須向供電方提出申請。
7.用電方需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減容、暫停、暫換、遷址、移表、暫拆、更名、過戶、分戶、并戶、銷戶、改壓和改類)時,應事先到供電方用電營業(yè)場所辦理申請手續(xù)。
8.一方改變開戶銀行、帳號、稅務登記號等,應及時書面通知另一方。
十、?違約責任
1.供電方違約責任
(1)?供電方的電力運行事故,給用電方造成損害的,供電方應按《電力法》第六十條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供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a.因電力運行事故引起開關跳閘,經自動重合閘裝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備電源和非電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電方原因,致使備用電源無法投入的。
(2)?供電方未能依法按規(guī)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電方停電,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應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五條第1款承擔賠償責任。
(3)?供電方責任引起電能質量超出標準規(guī)定,給用電方造成損失的,供電方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六條、九十七條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2.用電方違約責任
(1)?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但不承擔因供電方責任使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2)?由于用電方的責任造成電能質量不符合標準時,對自身造成的損害,由用電方自行承擔責任;對供電方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用電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以本合同第六節(jié)第2條確定的__________個期限日為準,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公歷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從分次結算日起計算),供電方即可通過負荷管理系統(tǒng)或其他方式中止對用電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電,由此給用電方帶來的損失(包括限荷跳閘損失),由用電方自行負責,供電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用電方欠付電費超過__________天,用電方在欠費交清后(含違約金),恢復供電前,用電方須按《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向供電方就電費繳納提供擔保。
3.用電方若私自啟封電力負荷管理裝置、解除工作電源、變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據《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一百條規(guī)定,用電方應承擔每次__________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4.其他違約責任按電力法規(guī)相關條款處理。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可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供電時間
用電方新建改建的受電裝置經供電方檢驗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電方即依本合同向用電方供電。
十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應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九十四條辦理。
2.本合同有效期內,經雙方協(xié)商簽字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和圖表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規(guī)章的規(guī)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策調整修改時,則按新法律、政策執(zhí)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但是合同期滿前半個月一方應當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約終止,否則視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滿半個月都依次辦理。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原《供用電合同(協(xié)議)》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上述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頁無正文)
供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用電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yè)執(zhí)照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供電局
簽約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圖: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略)
有關低壓用電銷戶申請書(精)四
供電方 用電方
單位名稱: 單位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負責)人: 法定代表(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傳: 電傳:
郵編: 郵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稅務登記號: 稅務登記號:
為明確供電企業(yè)(以下簡稱供電方)和臨時用電單位(以下簡稱用電方)在臨時供用電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經濟、合理、有序地供電和用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峨娏c使用條例)和《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的規(guī)定,經供電方、用電方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一、用電地址、用電容量
1.臨時用電地址為 。
2.臨時用電主要用途為 。
3.用電容量
經供電方確認臨時用電容量為:
(1)受電變壓器 臺,總容量為 千伏安;
(2)用電設備 臺,總容量為 千瓦。
具體用電設備清單見附件。
4.供電貼費
根據國家規(guī)定,用電方向供電方交付供電工程貼費 千伏安(千瓦)× 元/千伏安(千瓦),共計 元。臨時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guī)定辦理供電貼費清退手續(xù)。
二、供電方式
供電方向用電方提供交流50赫茲臨時電源,采用:
1.高壓供電:供電電壓為 千伏,從 線路 桿接線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2.低壓供電:供電電壓為220/380伏,從 公用變供電。供電容量為 千伏安。
具體供電接線方式見附件《供電接線及產權分界示意圖》。
三、用電計量
1.用電計量裝置安裝在-處。安裝的有功電能表 安培,無功電能表 安培,電流互感器變比 ,電壓互感器變比為 。
2.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作為向用電方計算電費的依據。
3.用充計量裝置安裝位置與產權分界處不對應對,線路與變壓器損耗電量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4.供電方設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動、加封、啟封及表計接線等均由供電方辦理,用電方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電價及電費結算方式
1.供電方根據有管理權的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國家規(guī)定定期向用電方結算電費及隨電量征收的有關費用。在合同有效期內,遇電價和其他收費項目費率調整,按調價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1)供電方按規(guī)定的日期抄表,按期向用電方收取電費。
(2)用電方在供電方規(guī)定的期限內全額交清電費。交付電費方式采用:
a.用電方以 方式交付電費;
b.供電方委托 根行向用戶收取電費。
3.按國家規(guī)定,用電方向供電方存山電費保證金額、元和電能表保證金額 完。用電終止時,供電方按規(guī)定退還保證金。
4.用電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電費。用電方對用電計量、電費有異議時,應先交清電費,然后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可請求電力管理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一種方式解決。
五、供電設施維護管理責任
1.經供電方、用電方協(xié)商確認,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設在 處。 屬于 。分界點電源側供電設施屬供電方,由供電方負責運行維護管理,分界點負荷側供電設施屬用電方,由用電方負責運行維抓管理。
2.安裝在用電方的用電計量裝置由供電方維護管理,用電方應負責保護。如有異常,用電方應及時通知供電方。如發(fā)生丟失或損壞,用電方應負責賠償或修理;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的,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3.供電方、用電方分管的供電設施,除另有規(guī)定者外,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通緊急情況(當危及電網和用電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而必須操作時,事后應在24小時內通知對方。
4.在供電設施上發(fā)生的法律責任以供電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分界點為基準劃分。供電方、用電方應做好各自分管的供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約定事項。
1.用電方不得將臨時電源向外轉供電,也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第三人。供電方不受理用電方變更用電事宜q用電方在本合同到期后仍需繼續(xù)用電的,應在用電終止前向供電方提出申請,并按規(guī)定辦理手續(xù)。
臨時供用電合同到期,用電方如不辦理繼續(xù)用電手續(xù),供電方將終止對用電方供扒
2.為保證供電、用電的安全,供電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用電方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 電方應當予以配合。用電檢查人員在執(zhí)行查電任務時,應向用電方出示《用電檢查證》,用電方應派員隨同,配合檢查。
3.在用電方受電裝置上作業(yè)的電工,必須取得電力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電工進網作業(yè)許可證》,方準上崗作業(yè)。
七、違約責任
1.用電方不按期交清電費的,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 計算至交納日止,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guī)定計算:
a.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
b.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
經供電方催交,用電方仍未付清電費的,供電方可依法按規(guī)定的程序停止供電,并追收所欠電費和電費違約金。
2.經雙方約定,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其他違約 責任按《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相關條款處理。
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供電方、用電方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應依本合同之原則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 雙方共同提請電力管理部門行政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選擇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其中 一種方式解決。
九、本合同效力及未盡事宜
1.本合同未盡事宜;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yè)規(guī)則》等有關法律、章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如遇國家法律、政市調整時測按規(guī)定修改、補充本合同有關條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本合同自供電方,用電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有關低壓用電銷戶申請書(精)五
購貨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乙方愿意承擔甲方承包的位于天津市西青區(qū)海泰創(chuàng)新基地b、c區(qū)工程配電箱的供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經充分協(xié)商一致,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1條:產品名稱、數量、品種、單價、交貨地點 見第8.1條所述。
第2條: 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
2.1乙方所生產和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46-20xx)、《低壓配電設計規(guī)范》(gb50054)、《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建設工程施工現(xiàn)場供用電安全規(guī)范》gb50194配電箱生產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
2.2乙方提供的所有產品必須使用甲方指定的“天正 ”牌元器件。
2.3 乙方提供的配電箱外殼鐵板厚度為1.2mm;配電柜外殼鐵板厚度為2mm;箱、柜的顏色及標識以甲方現(xiàn)場工程師提供的設計要求為準。詳見系統(tǒng)圖(附合同后) 第3條:產品的運輸方式、交貨以及安裝地點
3.1運輸方式、交貨地點: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規(guī)定的時間、數量、規(guī)格型號將產品運至甲方施工現(xiàn)場,并負責在交貨地卸車(此部分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內),乙方并應以最適宜保護產品性能、質量的運輸方式運送,對于產品運送到指定地點交接驗收合格之前發(fā)生的一切損失(包括外觀、性能、數量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3.2 乙方應保證所供產品均需有足夠及安全牢固的包裝保護妥當,以防因運送或其他情況而受到損壞,所有包裝用料均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并無義務保證完好。
3.3 配電箱產品運送的限制:乙方的員工應遵守天津市政府、業(yè)主、甲方有關現(xiàn)場的道路、安保、通行證的發(fā)放以及同類項目的一切法例及法規(guī),并嚴格遵守由天津市政府頒布的有關物料運送現(xiàn)場的時限及通道的限制規(guī)定,同時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現(xiàn)場的情況為借口而要求延長交貨期限。
第4條: 交貨時間
4.1 乙方應按照下列方式完成整個供應要求:加工周期為5天。(以甲方完成合同日期后五天)
4.1.1 乙方供應范圍內的配電箱產品必須按照第8.1條中所列時間前運抵現(xiàn)場,以確保甲方負責施工的海泰創(chuàng)新基地b、c區(qū)工程臨電的安裝施工不會出現(xiàn)任何延誤。
4.1.2 乙方必須配合工程之需用材料設備計劃,雖然此計劃會在工程進行中不斷修訂,乙方仍須在該修訂后的計劃時間內,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不致令甲方之工程竣工有所延誤的情況下,供應一切合同要求的材料設備等。
4.2 甲方以產品實際運送到合同指定地點并現(xiàn)場交驗完畢的日期為乙方的實際交貨日期,并以此來確定是否構成逾期交貨。
第5條:甲方工作
5.1 配電箱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后,由甲方派人或委托他人當場進行質量、數量、資料、單據、包裝等驗收。
5.2 乙方所供材料出現(xiàn)問題后在七天內通知乙方。
第6條:乙方工作
6.1 按本合同約定,將甲方所需的配電箱按時、保質、包量、齊全配套的供應到甲方指定地點,并負責卸車。
6.2配電箱質量應嚴格遵守國家規(guī)范并符合設計、合同及有關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標準的要求,同時乙方的設備質量必須滿足甲方為保證工程質量而對質量、服務等提出的各種進一步要求(詳見各種技術文件),并以之為依據出具詳盡的服務承諾。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及緊急定貨增加的費用等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6.3 進場的配電箱如發(fā)生質量問題,實行包退、包換,確保進場產品質量合格率100%,并且材質證明要和現(xiàn)場進料單相對應,甲方對產品的質量要求不限于施工前后的任何時間內及在工程完工后的保修期內,如對于需要在使用過程中才能發(fā)現(xiàn)的質量缺陷設備,在甲方提出質量異議后,乙方應立即予以無償更換,乙方并應賠償因質量問題給甲方及工程造成的損失。
6.4 乙方必須對自身出入現(xiàn)場的人員以及現(xiàn)場安裝指導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并嚴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對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6.5由于設計變更或現(xiàn)場數量的改變而要求乙方換貨,乙方無條件接受,并積極配合現(xiàn)場工程進度的要求。
6.6如甲方需要,乙方須派駐技術人員在現(xiàn)場指導安裝,上述人員甲方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指導安裝及調試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
6.7 乙方進場人員須服從甲方的安排,遵守現(xiàn)場內的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
6.8乙方須在合同簽訂的同時,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關政府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等相關證照;
6.9乙方負責辦理其產品運輸期間的運輸險等相關保險,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7條 驗收
7.1進廠檢驗
7.1.1甲方有權利對進場的產品進行各種形式的檢驗,乙方必須充分配合。
7.1.2配電箱進場后甲方將進行檢驗;不合格不予使用,乙方將負責產品退場,并承擔由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7.2乙方必須在交貨前對所供產品的品質、規(guī)格等作細致的檢驗,產品到工地現(xiàn)場卸車后,如發(fā)現(xiàn)其技術規(guī)格、性能與合同或甲方發(fā)出的供貨單上的規(guī)格不符,質量低劣及受損壞等情況,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7.2.1所供產品的種類、規(guī)格、質量等級與要求不符,甲方可拒絕接收,由乙方自費運出施工現(xiàn)場并重新采購供貨,如因此造成延期交貨,則按本合同有關工期違約條款處罰。
7.2.2經甲方檢驗通過之后,發(fā)現(xiàn)所供產品的規(guī)格、質量等級與要求不符,乙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供貨的經濟支出及由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損失,并負責賠償。 7.3乙方應提供合格產品的內容:
7.3.1乙方在交貨時須按照甲方要求提供所供產品相關的資料及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及復試報告等。
7.3.2乙方提供的配電箱必須要有天津市建設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站核發(fā)的證明書,并保證提供的產品能通過天津市建設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站的檢查驗收。
7.3.3如乙方提供的產品不能通過天津市建設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站的檢查驗收,甲方將乙方提供的產品如數退還,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承擔更換新產品20%的相關費用。
第8條 產品的價格和貨款結算
8.1產品名稱、數量、價格、規(guī)格、交貨地點:
8.3 合同價款的組成:
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已包含配電箱的下體支架,合同單價任何情況下均不得進行調整。 合同價款中包括所購產品本身的供應、運輸以及裝卸費用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各種稅費;合同一旦簽訂,產品的單價就視為已經包括一切附帶配件以及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合同價格為含稅價格,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時乙方必須出具正規(guī)的發(fā)票。
本合同數量為暫定數量,實際結算數量以甲方通知乙方供貨到工地現(xiàn)場并驗收的數量為準,乙方不得以實際供貨數量與合同暫定數量不符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賠。
8.4貨款的支付:
雙方簽訂合同后,乙方將合同約定的全部產品運送并卸貨到海泰創(chuàng)新基地b、c區(qū)工地甲方指定地點,經甲方初步驗收合格之后,二十天內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70%(即¥36120元);在乙方將合同約定的全部貨物運送到工地并由甲方驗收合格后三個月,經甲方確認,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25%(即¥12900元);在乙方將合同約定的全部貨物運送到工地并由甲方驗收合格后一年內,經甲方確認,將余款5%(¥2580)一次性結清(不計利息)
第9條 產品在使用中發(fā)現(xiàn)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處理辦法對于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任何時間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的,由乙方免費負責更換并應滿足甲方提出的時間要求,并對于因此造成的甲方及工程的一切損失均應由乙方負責承擔;且甲方有權在乙方按甲方要求更換合格產品后支付貨款。
第10條 產品保修
10.1保修期:從產品經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因產品內在質量問題免費更換箱體內的各種配件及元器件,超過一年后免費維修,僅收取材料成本費。計保修期為:兩年。
10.2保修期內,乙方每,并提供必要的維修服務和指導。
10.3乙方確保在保修期間接報小時內到達施工現(xiàn)場開始維修,在保證維修工程質量的前提條件下,在 48 小時內維修完畢,對因特殊原因(如氣候、材料等因素)無法按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維修的,應在具備條件后立即組織搶修。必要時,甲方可另請第三方負責維修工作,費用由乙方承擔。
10.4在保修期內,由于甲方使用不當,發(fā)生故障、損壞,乙方維修時只收取工本費。
10.5保修期內,乙方對其產品實行無償維護、維修;保修期外,乙方對其產品實行有償維護、維修;。
第11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1.1乙方對所供產品須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各種資料,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11.2乙方不能交貨的,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10%的違約金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11.3乙方所交產品的品種、型號、規(guī)格不符合同規(guī)定(包括甲方另行給乙方的通知訂購的產品),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按甲方要求的時間予以退換,并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甲方費用增加、工期延誤等損失;如不能予以退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11.4乙方逾期交貨,甲方仍需要的,每延誤一天,乙方向甲方償付合同價款5%的逾期交貨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費用。乙方逾期交貨甲方不再需要的,對此逾期交貨部分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予支付款項并辦理解除合同手續(xù)。乙方并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及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各種損失費用。
11.5因乙方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甲方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質量事故,乙方支付甲方合同價兩倍的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12條 爭議
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當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首先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可向天津市西青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3條 合同效力及份數
13.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約定內容全部履行完畢自動失效。
13.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13.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 附件1:甲方確認的產品設計圖紙各四份;
甲方: (蓋章)甲方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電話:本合同簽訂日期:
乙方: (蓋章) 乙方代表: 委托代理人: 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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