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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論文匯總(模板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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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論文匯總(模板20篇)
2023-11-12 11:51:31    小編:ZTFB

人們常常會試圖去理解和解讀自己的情感體驗,以便更好地應對和處理各種情感需求。寫作的關鍵在于準確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想法,我們需要用簡潔明了的語言來表達??偨Y范文的收集是通過調研和整理發(fā)現的,具有一定的參考性和可信度。

刑法論文匯總篇一

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適應原則或平等原則)。

論犯罪概念。

論罪與非罪的界線。

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

論犯罪構成理論。

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

論犯罪結果(或危害結果)。

論行為對象。

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論單位犯罪。

論刑法中的不作為。

論犯罪的故意。

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試論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論正當防衛(wèi)。

刑法論文匯總篇二

論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最早發(fā)端于12《英國大憲zhang》第39條。這個原則先后為美國和法國的憲法文件所吸收。罪刑法定原則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該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經常被違背,并發(fā)生了一些錯誤的判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強調罪刑法定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guī)定。即“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另外,罪刑法定原則還有相關派生原則,即禁止類推、禁止不定刑、禁止習慣法、禁止事后法和明確性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反對封建司法制度非法專橫的產物,是對罪刑擅斷主義的徹底否定。它最早發(fā)端于1215年《英國大憲zhang》。罪刑法定主義思想發(fā)源于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從思想淵源上看,近代啟蒙思想家對于罪刑法定原則理論的闡述做出了歷史性的貢獻,目前,西方國家多用自由,民主****理論來闡述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

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具有重大的意義,它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此外,罪刑法定原則也是對個人自由的基本保證,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為是受到社會禁止的行為,同時也了解如果實行這些行為將受到何種懲處。”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及中西方規(guī)定的差異。

1.刑法總則中的體現。我國刑法實現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罰的法定化。在犯罪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在刑罰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刑罰的種類和量刑的原則,即對犯罪人裁量并判處刑罰,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刑法分則中的體現。在刑法修訂過程中,我國立法機關將1979年刑法及其以后制定的單行刑法、附屬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經過必要的整理和編纂納入其中。同時,還根據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增設了大量罪名此外,在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各種犯罪的法定刑設置方面,刑法也增強了法條的操作性。

(二)中西方關于罪刑法定原則規(guī)定的差異。

按照我國《刑法》第3條的規(guī)定,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分為兩個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是積極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另一方面是消極的罪刑法定:“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積極的罪刑法定與消極的罪刑法定共同構成了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而西方國家的刑法在規(guī)定罪刑法定原則時一般并不去刻意突出這方面的內容,主要關注的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消極方面,更注重對****的保護,而我國刑法則是刻意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則的積極方面,把重點放在了打擊犯罪上,對****保護的關注程度相對較低。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

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對于罪刑法定原則的付諸實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認定、司法解釋和司法裁量。在司法認定方面,在司法適用中,首先面臨找法活動。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包括顯性規(guī)定和隱性規(guī)定。隱性規(guī)定是法律文本內容上的包容規(guī)定,要將顯性規(guī)定與隱性規(guī)定相結合,做到正確認定犯罪和判處刑罰。在司法解釋方面,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下,司法解釋是有限度的,司法解釋不能采用類推解釋,同時,不利于被告人的擴張解釋也不應被允許。在司法裁量方面,我國刑法實行的是相對罪刑法定,因而給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應將司法裁量權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二)以浙江裸liao案檢討我國的司法實踐。

因在網絡裸liao,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龍游縣法院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審判處有期徒xing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有關方面證實,因網絡裸liao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國內尚無先例。經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方某裸liao以牟利為目的,涉及面廣、社會危害大,結合凈化網絡環(huán)境的社會需要,依法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決。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本案的關鍵是一是行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二是傳播的必須是“淫穢物品”。被告人方某的行為目的確實具有牟利性,但在客觀上方某憑借裸liao行為牟利,展示的是其身體,根據我國《刑法》第367條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y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裸liao并不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構成。盡管網絡環(huán)境需要凈化,裸liao行為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裸liao屬于犯罪之前法官可以將網絡裸liao入罪。就本案而言,與有罪判決相比,如果法官作出無罪判決的話,盡管客觀上放縱了被告乃至其他類似的行為,但是卻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堅持和對法治理念的尊崇。

(三)我國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沖突的制度。

山西籍的打工青年許霆因利用銀行自動柜員機出錯,提取了不屬于自己的17萬余元,于11月29日被廣州市中院以盜竊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廣東高院將該案發(fā)回重審。廣州中院作出重審判決,判處許霆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

許霆案的發(fā)生引起了公眾輿論的廣泛質疑。關于許霆案的定罪量刑,在刑法上原本并不復雜,許霆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他明知自己的借記卡現金只有170余元,發(fā)現了atm機的故障后進行了取走17萬余元。關于盜竊罪的量刑我國刑法明確規(guī)定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許霆盜竊金融機構的數額達到17萬,但因本案具有atm機出現故障等以及許霆案發(fā)后積極退贓等從輕情節(jié),一審的無期判決有些量刑過重。但從重審改判來看,媒體與輿論顯然起到了干預司法的作用,廣州中院在壓力下做出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中的刑罰法定化原則,許霆案雖然具有從輕情節(jié)但仍應該在法定刑之內判處刑罰。

四、對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反思與相關建議。

(一)我國罪刑法定原則在規(guī)定與執(zhí)行方面的缺陷。

如前文所述,罪刑法定原則包括積極地罪刑法定和消極的罪刑法定,我國刑法在規(guī)定罪刑法定原則時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則的積極方面。我國刑法在功能方面主要側重于它的.社會保障功能,但對罪刑法定原則積極方面的過分強調則勢必會影響到刑法****保障功能的發(fā)揮。同時,由于部分法院在判決中錯誤適用類推原則,在量刑時忽略罪刑法定原則中的刑罰法定化,致使對被告人量刑不正確。另外,由于目前網絡媒體的盛行公眾及媒體的各種輿論給了審判法院非常大的壓力,使其在判決時往往會拋棄罪刑法定原則而做出一個能讓各方面都比較滿意的結果。在一些個別案件的審判上,由于我國在司法獨立方面還不夠完善,也會出現最終政府左右判決結果的情況。

1.應該嚴格遵守禁止類推原則并正確進行刑法解釋。在我國審判活動中,法院對于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刑法是否明確規(guī)定了該行為屬于犯罪行為,一定要認真分析該行為與相應的犯罪行為在犯罪構成方面是否一致,不能在刑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適用與該行為近似的刑法規(guī)定。此外,進行刑法解釋時,無論是擴張還是限制解釋,都要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將刑法解釋限定在法條原文文義的范圍之內,并避免進行類推解釋,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保障****。應該高度重視刑罰的法定化。當我們往往忽略罪刑法定化中的“刑”即刑罰的法定化,事實上法院也要遵循罪刑法定。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jié)以及相應的法定刑對被告人判處刑罰,我國法院的很多判決就是忽視了刑罰的法定化使這些判決背離了罪刑法定原則,造成量刑不正確。因此,在未來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一定要重視罪刑法定原則中的刑罰法定化,對被告人正確量刑,使判決真正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不斷完善刑法分則,做到與時俱進。由于法律的局限性與滯后性使得法院在判決時對很多新出現的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無法找到相應的刑法規(guī)定因此,適應時代發(fā)展的要求,通過在刑法分則中增刪相關罪名,并修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對于法院在判決中遵守罪刑法定原則具有重要意義。在未來完善刑法分則的過程中,還要關注立法技術問題,使明確性原則在我國刑法中更好地得到體現,保證刑法規(guī)范的明確性。堅持司法獨立,為了保障我國的司法獨立,使法院在判決時遵循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著手:首先,在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政府以及我國的權力機關不應當對案件的處理發(fā)表意見,施加壓力,作指示或命令更改司法機關的裁判。其次,應該正確處理司法獨立與自覺接受媒體和公眾監(jiān)督的關系,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在自覺接受公眾監(jiān)督的同時,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公眾輿論的不當影響。

通過上文的論述我們可以看出罪刑法定原則對于法院的審判工作以及發(fā)揮刑法的社會保障功能和****保障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司法實踐的適用中出現了一定的問題,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我們一定要注意克服這些問題,切實將罪刑法定原則落實到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這樣法院才能在審判工作中更準確地進行定罪量刑,我國公民的****才能得到更好的保護。

刑法論文匯總篇三

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適應原則或平等原則)。

論犯罪概念。

論罪與非罪的界線。

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

論犯罪構成理論。

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

論犯罪結果(或危害結果)。

論行為對象。

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論單位犯罪。

論刑法中的不作為。

論犯罪的故意。

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試論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刑法論文匯總篇四

姓名:劉雅婷。

班級:2013級會計學系??迫唷?/p>

學號:130322339。

上課時間:周一910節(jié)。

序號:107。

安樂死,亦稱尊嚴死,源于希臘文“euthanasia”一詞,原意是指“快樂地死亡”、“尊嚴地死亡”,它是在西方文明中殺死那些身患不治之癥、年老或者身體嚴重畸形者的社會政策下產生的一個專門術語。安樂死以特定的方式剝奪了特定對象的生命權利,無論在主觀罪過上,還是在客觀表現形式上,乃至在侵害的客體對象上都與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完全一致。任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安樂死也不能例外。

一:安樂死的起源與發(fā)展。

早在古斯巴達,就有可予處死不健康嬰兒的安樂死記錄.在古羅馬和古希臘,殺死嬰兒、自殺和各種安樂死行為更是廣為人們接受??v觀各國安樂死立法的進程,最早出現的是1906年美國俄亥俄州的安樂死法案。30年后,英國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樂死協(xié)會,且于同年向英國國會提出了安樂死法案.該年美國也發(fā)起成立了“自愿安樂死協(xié)會”,但由于有披著“合法殺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眾的紛紛反對。1938年,希特勒借口實施安樂死,建立了安樂死中心,殺死20多萬人,這使安樂死籠罩上恐怖的陰影,阻礙了安樂死的蓬勃發(fā)展。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亞州州長簽署了第一個《自然死亡法》[3](加利福尼亞州健康安全法),規(guī)定“任何成年人可執(zhí)行一個指令,旨在臨終條件下中止維持生命的措施”。是年,在日本東京舉行了“國際安樂死的討論會”,會議宣稱要尊重人的“尊嚴的死”的權利.1993年2月4日,英國最高法院裁定英國第一例安樂死的案件,同意了年僅21歲患者的父母和醫(yī)生的申請,停止給他輸入營養(yǎng)液。1993年2月9日荷蘭參議院通過了關于“沒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權要求結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為世界上第一個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受此影響,澳大利亞北部地區(qū)議會于1995年也通過了“安樂死法”(但實施不到兩年即廢止)。2000年10月26日,瑞士蘇黎世市政府通過決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許為養(yǎng)老院中選擇以“安樂死”方式自行結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協(xié)助。2001年4月10日,荷蘭議會上議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安樂死法案。為了避免濫用安樂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規(guī)定了非常嚴格的條件:患者的病情必須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難以忍受的無限折磨、患者必須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經過深思熟慮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樂死。荷蘭醫(yī)生并沒有決定安樂死的權利,他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否則將受到起訴;同時,實施安樂死的醫(yī)生必須咨詢另一名負責醫(yī)生的意見。[4]于是荷蘭成為了當今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安樂死運動在一國已徹底取得了勝利。比利時眾議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過了“安樂死法案”,允許醫(yī)生在特殊情況下對病人實行安樂死,從而成為繼荷蘭之后第二個使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西班牙也正在醞釀就此問題立法.從以上國外對安樂死立法可以看出:無論是哪一個國家的安樂死法案其安樂死的對象都主要是那些患了絕癥,目前無法救治,或是一直處于人為條件下維持心跳、呼吸或意識已處于昏迷狀態(tài),雖生猶死的病人,且均規(guī)定了必須是處于自愿的還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及一定的程序后才予以實施.這實際也是對生命權予以保障的一種方式。

其實在我國,學者也曾多次提出了安樂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東省中醫(yī)藥大學課題組經過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樂死暫行條例(草案)》,[5]但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關于安樂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授權個任何機構和個人實施安樂死的權利。但是從1992年起我國全國人大提案組每年都會收到要求使安樂死合法化的提案.而在1986年陜西省一名叫王明成的男子為身患絕癥的母親實施了安樂死的首例案件到現在無數身患絕癥的人請求政府給予安樂死來看,安樂死在我國被國人在意識和心理上所接受,并且默許這種行為。雖然各界人士及群眾均普遍認同了安樂死,但由于安樂死是涉及醫(yī)學、哲學、倫理學和法學的綜合命題,對于安樂死的各種爭論仍在繼續(xù)進行著。

二:安樂死是否合理。

客觀地說,在我國刑法學界,長期占據著學術權威地位的學者們主觀觀點一直傾向于安樂死行為是犯罪行為,而司法實務部門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也同樣持肯定的態(tài)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安樂死這種特殊的行為尤其是其中的消極安樂死幾乎從人類社會發(fā)軔之初就已經存在,并且社會越發(fā)達,人類文明水平越高,社會對安樂死行為就越寬容、越支持。同時,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意見在當今世界也不絕于耳。支持者與反對者的觀點相互對立。

儒家思想中認為死亡是一種自然規(guī)律,不可抗拒,《論語》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說法。儒家對于死亡應該秉持一種順其自然的態(tài)度。但是在生與死的問題上,儒家特別重視生命的生的質量?!独献印ざ逭隆分姓f:“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家認為,天地人皆在道法之中,道即是自然規(guī)律,人由生到死的過程是自然界中的客觀規(guī)律。從這一點上說,道家與儒家的生死觀是相同,都尊重死亡的是自然規(guī)律的結果。安樂死是違反生老病死自然規(guī)律的反自然行為,削弱了人類戰(zhàn)勝災難的力量和勇氣。同時,確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樂死很困難,安樂死有被濫用的危險。雖經病人的同意,也不能阻卻其殺人的違法性。他們覺得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無上的,醫(yī)學倫理要求醫(yī)生必須盡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醫(yī)療行為的目的是盡其所能,力求使病人的病情好轉,而安樂死則要提前結束人的生命,不能認為是醫(yī)療行為。不可逆的診斷未必準確,不僅醫(yī)學的發(fā)展可以使絕癥可治,現實中更有許多病例是醫(yī)學無法解釋的奇跡(如植物人數年后蘇醒),應該給病人以這樣的機會。法律允許安樂死可能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來犯罪,歷史上更有過納粹借安樂死來進行屠殺的教訓。

但我認為安樂死是處于絕癥無望的病人自覺自愿的選擇生死的一種行為,沒有遭受到任何外力的強迫,是病人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這種行為是有道德責任和價值的。人們(包括病人本身)選擇安樂死均是由于病痛的折磨已是無法言語,并且死亡也是不可避免,為了減輕病人及其家屬的各種來自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才產生安樂死的想法.這時的安樂死已不再是“死亡”這個冷漠的詞匯所能反映的,就像戰(zhàn)場上有的人為了讓無法救治的受重傷的心愛的戰(zhàn)友免受痛苦或敵人的折磨,會在此戰(zhàn)友的懇求下?lián)]淚結束他的生命一樣。當我們用心去體會的時候,我們會發(fā)現安樂死帶給戰(zhàn)友或病人的是找到歸家的路途,這時在人們的內心深處總會有同情之心產生,對于死者是惋惜,對于生者是憐憫,而絕不會去責備生存下來的人。追求生命質量是實現生命價值的重要目標,當一個人的生命只具有純粹生物學意義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時(生命質量已大大降低),醫(yī)生卻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實際上是對病人的虐待,恰恰是一種不人道。病人身患不治之癥,瀕臨死亡,痛苦難當,希望早日擺脫痛苦,對其實施安樂死,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對一個無望挽救的絕癥患者投入大量的醫(yī)療力量實際上是浪費,應當將這些寶貴而有限的醫(yī)療資源節(jié)省下來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死亡并非永遠是人類的敵人,應正確看待死亡。生和死都是宇宙萬物的基本問題,死亡不過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環(huán)。

三:安樂死在中國合法化的可行性安樂死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安樂死非罪化是安樂死合法化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只有先解決它,才能幫助司法機關正確斷案,不被形式上的假象所蒙蔽,以避免公民(主要是醫(yī)生)因對病人實施人道的安樂死而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從而有利于實現對公民人權的保護。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對犯罪本質的規(guī)定,任何一種犯罪都必須具備三個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性。這三個特征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而社會危害性是三個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征,故一個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當然不具備犯罪的其余兩個特征。我認為以安樂死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因為如果說安樂死行為是犯罪的話,則根據在于說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權。安樂死不是對生命的處置,而是對生命終結的處置,是行為人依病人承諾對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調控。它不是對生命權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權的基礎上的對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優(yōu)化處置。采取這種優(yōu)化處置,不但可以解除絕癥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嚴,而且可以減輕社會與其家屬的物質、精神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行安樂死不但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對社會有益。基于此,實行安樂死的行為因不具備社會危害性,也就當然不具備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性。因此,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不是犯罪。最后,根據故意殺人罪的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來看,安樂死-特別是采用作為方式實施的安樂死-雖然與故意殺人罪的客觀方面有某些相似,但在本質上二者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行為,不能混為一談。第一,二者客體不同。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人的生命權。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動機而實施的幫助自殺行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因為被害人非必然死亡之人(不是指終極意義上的死亡),行為人可以采取規(guī)勸或其它措施去避免死亡的發(fā)生,但行為人不但沒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反而主動促使其發(fā)生,故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安樂死則沒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權。因為安樂死的適用對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癥的垂危病人。他們的生命在短期內已確定將終結。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故實施安樂死只是遵守這一法則而對病人的生命終結方式進行人工優(yōu)化。因此,安樂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權;第二,二者主觀方面不同。故意殺人的行為不論其殺人的動機是為情為仇或其他,其直接目的都是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行為人都具備主上的罪過,而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動請求下,出于同情、憐憫等心理,按嚴格條件和程序對其實施安樂死,其直接目的僅是解除絕癥病人不堪忍受之痛苦,因而主觀上無罪過,因此,從犯罪構成的角度講,實施安樂死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我認為實施安樂死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也不應當將其作為其他任何名義下的犯罪來處理。因此,除刑法理論上應對其正名以外,司法機關在實踐中應該停止將其作為犯罪來處理,以避免錯誤地使有關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論文匯總篇五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第2條第2款規(guī)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應當注意,對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決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刑法論文匯總篇六

目前全球有117個國家廢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個國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們國家是這78個保留死刑制度的國家之一,死刑存廢越來越多地與這個國家的人權發(fā)展水平、法制發(fā)展狀況,以及社會文明程度聯(lián)系密切,成為一個國家的重要的人權、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評判標準。作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經濟類犯罪,是1982年全國人大會在《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中首次提出經濟犯罪一詞,經濟犯罪是指在商品經濟的運行領域中,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嚴重侵犯國家社會管理制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依照刑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在我國經濟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guī)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guī)定的侵犯財產罪,以及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侵害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賄賂罪,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

經濟犯罪的特征:第一,經濟犯罪的貪利性。一些經濟犯罪只要能得到錢,就會肆意踐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經濟犯罪主體有較高的智能性。經濟犯罪的主體大多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或者一定的專業(yè)技能,具有更強的反偵察的能力。第三,經濟犯罪的可變性。第四,經濟犯罪的復雜性。首先,經濟犯罪主體的復雜性。其次,經濟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復雜性。最后,經濟活動的復雜性決定了經濟犯罪的犯罪的復雜性。

二、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原因。

隨著廢除死刑的呼聲日益高漲,我們試圖論述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經濟犯罪適用死刑不符合刑罰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價值,也是歷來立法、司法、執(zhí)法所追求的原則與精神,而判斷一個刑罰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責相適應的原則。罪責相適應原則要求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無罪不罰,罰當其罪。第二,經濟類犯罪適用死刑不符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我國已經明確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宏偉目標。和諧社會必然是現代法治社會,健全、理性、高效的社會主義法治是和諧社會的基石。作為現代法治重要組成部分的現代刑事法治,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義、平等、自由、安全、秩序這些和諧社會的基本價值,也是現代刑事法治內在的核心價值。第三,經濟犯罪適用死刑違背人道主義原則。貝卡利亞在首次提出廢除死刑時曾經說過:“如果我要證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為人道打贏官司?!钡谒?,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經濟犯罪。在我國雖然不斷有犯罪分子因貪污、受賄、偽造貨幣等被判處死刑,但是經濟犯罪屢禁不止。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死刑的適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經濟犯罪,這需要從產生經濟犯罪的深層社會經濟因素來分析。

第五,廢除經濟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國家社科規(guī)劃《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認為,中國外逃的4000多名貪官中,金融體系、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約占87.5%,其他部門約占12.5%,與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資金外逃。中國1988年至2002年,資金外逃額共1913.57億美元,年均127.57億美元。

第六,經濟犯罪的死刑問題是影響我國國際司法協(xié)助的重大障礙。西方國家以人權保障為由不向中國引渡或移交外逃經濟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雖說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觀條件,而西方的許多國家都已經廢除了死刑或者極少使用死刑。面對大量經濟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國就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情況,西方國家也會因此而難以與我們合作,這是十分現實的問題。

三、經濟犯罪死刑廢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時廢除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和侵犯財產罪中的死刑。從立法上及時廢除對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規(guī)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財產罪中的死刑復核當前我國刑法立法趨勢。第二,在條件成熟時廢除貪污賄賂中的死刑。貪污賄賂行為時以權謀私,用國有財產來滿足其個人私欲的行為。第三,加強無期徒刑的懲罰力度。既然應從立法上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那么就應該對于僅次于死刑的無期徒刑的懲罰力度予以加強。以便更好地打擊經濟犯罪,遏制此類案件的發(fā)生。第四,完善罰金刑的適用。罰金刑作為我國一個刑種,在懲治經濟犯罪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就我國實際情況來看,應當從刑罰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額罰金刑與易科處罰金刑相結合的手段。結合我國司法實踐,我國宜采取用罰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結語。

馮亞東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義與刑法模式》中談到:“對于個人的邪念,我們防不勝防,但唯一能夠做到的就是不一國家和法律的名義剝奪人的生命,這是考慮人類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價值作出的明智選擇?!蔽覈洕缸镞m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應當在立法上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同時,完善經濟犯罪立法和刑罰適用,使經濟犯罪得到適當的處罰。這樣可以使我國刑法更加健全,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創(chuàng)造更加良好的環(huán)境。

刑法論文匯總篇七

犯罪概念一直是我國刑法學所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因為整個刑法學理論以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為研究對象,整個刑事司法活動也以認定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責任為主要任務。但從我國近年來有關這一問題的研究情況來看,一直將犯罪的形式概念與實質概念對立起來,認為兩者之間屬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同時,還出現了一種否定現行刑法中有關犯罪概念規(guī)定之傾向,主張“犯罪有實質與形式兩層意義:在立法政策的意義上,犯罪是指應當受到刑罰懲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在司法準則的意義上,犯罪是指刑法規(guī)定為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鼻闆r果真如此嗎?以下,筆者試對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問題進行探討。

一、犯罪概念的幾種形式。

通常認為,犯罪概念大致可以分為形式概念、實質概念與混合概念三類。

1.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把犯罪定義為違反刑事法律并且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多為資本主義國家刑法典定義犯罪的概念所使用。它僅從犯罪的法律特征上給犯罪下定義,而不揭示法律何以將該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其具體表述上又有以下幾種:(1)認為犯罪就是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如德國刑法學家賓丁認為,犯罪即違反刑事制裁法律的行為。(2)認為犯罪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如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1條之規(guī)定,法國刑法在世界刑法史上開創(chuàng)了在刑法典中規(guī)定犯罪概念的先河。(3)進一步以犯罪成立的條件來概括犯罪的概念。(4)結合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把犯罪表述為能夠引起刑事訴訟程序的違法行為。

這種概念見之于英美刑法理論,如格蘭威爾.威廉在其《刑法教科書》中確定的犯罪的概念,但是,僅僅從犯罪的法律表現形式上而沒有揭示犯罪的社會政治本質來給犯罪下定義,掩蓋了資產階級刑法鎮(zhèn)壓無產階級和其他勞動人民的階級實質,這對于廣大人民來說是有一定的欺騙性。

2.犯罪的實質概念犯罪的實質概念,不強調犯罪的法律特征,而試圖揭示犯罪現象的本質所在。社會主義國家將社會危害性引入到了犯罪概念中,規(guī)定的是實質的犯罪概念。如1960年《蘇俄刑法典》第7條之規(guī)定,這種純粹的實質概念是與當時前蘇聯(lián)的法律虛無主義思潮密切相關的,現已被社會主義各國所拋棄。但是不可否認,實質犯罪概念的引入是適應當時社會發(fā)展需要的:第一,可以限制刑事立法權。刑法以剝奪公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為制裁手段,立法上必須嚴謹而科學。第二,是實現刑事司法個案正義的需要。法律的普遍正義固然應當維護,但是刑事司法的個案正義也是重要的,對于那些具備刑事違法性但不具備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不必處罰。3.犯罪的混合概念混合犯罪概念是將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實質概念合二為一,既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本質特征。即回答了“什么是犯罪”的問題,又回答了“為什么它是犯罪”的問題,所以比單獨的形式概念或實質概念都有優(yōu)點。如蘇聯(lián)解體以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俄羅斯聯(lián)邦刑法典》第14條規(guī)定了如下的犯罪概念:“本法典以刑罰相威脅所禁止的有罪過地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不作為)雖然形式上含有本法典規(guī)定的某一行為的要件,但由于情節(jié)輕微而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即未對個人、社會或國家造成損害或構成威脅的,不是犯罪?!边@一定義,既闡明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本質,又限定了犯罪的法律界限,對社會主義國家刑法中犯罪定義的確立,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二、我國現行刑法規(guī)定中的犯罪概念。

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體現了犯罪的鮮明階級性;它以概括的方法,揭示了各類犯罪所侵犯的客體,明確了主要打擊對象;它明確規(guī)定只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違反刑法,應受刑罰懲罰程度才是犯罪,從而把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這一犯罪的實質特征,與刑事違法性和應受處罰性這一法律特征結合起來,因此,我國刑法關于犯罪的概念,在其科學性上,不僅資本主義國家的刑法無法比擬,就是社會主義國家刑法中,這個規(guī)定也是最完善的。當然也有人認為犯罪的實質概念和形式概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應該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領域中分別采納,統(tǒng)一在一起存在邏輯上和操作上的欠缺。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刑法中規(guī)定的犯罪概念是一個適應中國實際情況的科學的概念。

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實質判斷。因此,那種將犯罪的形式概念和實質概念割裂開來,認為犯罪的形式概念中不考慮犯罪的實質性內容的見解,在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之下,是否妥當,值得考慮。

2.從國外有關犯罪構成的理論發(fā)展情況來看,將形式和內容割裂開來的分析方法也正在受到挑戰(zhàn)。如在日本的刑法理論中,近年來出現了排除從中性的、無價值的立場出發(fā)來分析構成要件,而從合目的的、實質的角度出發(fā)來判斷構成要件符合性的傾向。如,盜竊一盆花的行為或者盜竊他人一個蘋果的行為,在過去的觀點看來,是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只是在違法性的分析階段上,考慮到一朵花或一個蘋果的價值大小,沒有用刑罰來進行處罰的必要,所以,認定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從現在的觀點來看,刑法上的違法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在客觀上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具有侵害或威脅,并且達到應當用刑罰進行懲罰程度的行為。也就是說,考量某一行為是否是刑法上所說的違法行為,本身就已經包含有價值判斷。因此,在現在看來,一盆花或一個蘋果,本身就不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中所保護的對象,即在構成要件符合性的階段就被排除在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之外,當然就沒有必要對盜竊該種物品的行為進行違法性的判斷了。之所以這么考慮,是因為它更符合犯罪是用刑罰這種最為嚴厲的制裁來懲罰的行為,而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的觀念;而且這樣考慮也更符合人們的思維習慣:盜竊價值微小的財物的行為,一開始就不應該進入到刑法評價的視野之內。在這種思考方式的轉變過程中,我們可以發(fā)現:過去在違法性的階段來進行價值判斷的內容,現在提到了構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內容中來了;過去認為,構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判斷是中性、客觀、無價值的,僅僅是從形式上進行判斷,但是,按照現在的看法,某種行為是否符合構成要件的形式判斷中,本身就包含有價值判斷在內。在這種變化之中,我們可以強烈地感受到:有關犯罪的形式判斷(形式概念)和實質判斷(實質概念)不能分開,二者是不可分割地結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上看起來是一個簡單的結論或判斷,但是,這個結論的得出,本身就經歷了實質性的判斷在內,而這種實質性的判斷的內容,就體現為犯罪的實質概念。

3.現代社會思維方式的轉變,證明了有關犯罪的形式判斷和實質判斷是不可分割的結合在一起的。形式概念表面看來是一個簡單的結論,但是這個結論的得出本身就經歷了實質性的判斷,其內容就體現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有的學者提出應該把犯罪概念分為“應當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和“法律已經規(guī)定為犯罪”的行為,即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立法概念主要是為決策服務的,而司法概念要求的則更多的是為實踐服務的。筆者認為這種劃分是否科學值得商榷。因為:第一、立法與司法本身就是緊密聯(lián)系的,立法是司法的前提和基礎,司法是立法的體現和促進,對于同一部門的犯罪概念加以如此細致的劃分似乎無此必要,似乎立法階段的犯罪到了司法過程就不是犯罪了,這本身也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要求的。第二、概念是對事物本質特征的反映,在一定范圍內應該具有統(tǒng)一的意義和適用價值,否則將造成理解的障礙和聯(lián)系的停滯。第三、這里的立法概念其實就是犯罪學領域的犯罪概念,而司法概念才是我們傳統(tǒng)意義上的刑法犯罪概念,應該把不同學科與同一部門的層次分清楚。

4.從司法實踐來看,也是采用了經過實質分析之后,得出是不是違反刑法分則中具體條文的規(guī)定的行為的形式上的結論的。在實踐中,司法機關對一個案件的認定,首先是看有沒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然后查是什么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造成了何種具體結果;再查什么人實施了行為;再查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時候,是不是具有罪過。經過上述帶有實質性意義的判斷之后,才會得出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是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的形式上的結論。

5.從罪刑法定原則看,現行犯罪概念充分、徹底貫徹了罪刑法定原則。刑罰權包括制刑權、求刑權、量刑權和行刑權。犯罪的形式概念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對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的制約;犯罪的實質概念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對制刑權的制約。

6.我國就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概念。

是對犯罪的內涵和外延的科學概括,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這一定義科學地揭示了犯罪的社會政治屬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嚴重破壞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同時該定義又明確指出犯罪必須是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如果一個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法律沒有規(guī)定其為犯罪,或者沒有規(guī)定對這種行為的刑罰處罰,那么也不能認定為犯罪。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懲罰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這一規(guī)定是現代法治國家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

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對我國現行刑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可作以下理解:首先,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是犯罪,這是有關犯罪的形式定義;其次,在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是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的時候,應從該行為的情節(jié)是否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等實質方面來進行判斷。換句話說,刑法第13條關于犯罪的總則性規(guī)定,一方面是有關犯罪的概念,另一方面也是有關犯罪認定的指導性規(guī)定,它意味著在判斷某一行為是不是符合刑法分則的某一條文的規(guī)定的時候,不能僅從形式上觀察,必須從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實質方面來考量。

刑法論文匯總篇八

摘要:任何的正當防衛(wèi)都應受其正當性和合法性約束,即實施正當防衛(wèi)采取的防衛(wèi)行為本身及造成損害的結果必須要有限度,構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護法益,正當防衛(wèi)保護的利益與造成的損害利益至少是具有相當性的,否則會侵犯其他利益。本文在對正方防衛(wèi)及其必要限度分析的基礎上,探究正當防衛(wèi)必要限度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正當防衛(wèi);防衛(wèi)限度;必要限度;分析。

一、正當防衛(wèi)概述。

正當防衛(wèi)是大陸法系刑法上的一種概念。是指從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利益出發(fā),在面對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而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概念。從法律條文理解的角度,筆者認為構成正當防止有四個條件主要包括:一、起因是不法侵害;二、對象是不法侵害者;三、時間要求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四、在必要限度之內。其中就正當防衛(wèi)的防衛(wèi)限度問題,學界爭論較多,也是筆者分析的重點。

二、正當防衛(wèi)必要限度含義。

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應當是對等的,法律在給予公民正當防衛(wèi)權利的同時必定也會賦予其相應的`義務,而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則是公民在行使正當防衛(wèi)權力時必須遵守的義務。根據刑法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一)“明顯超過”的含義從字面意思理解,所謂“明顯超過”,即防衛(wèi)超過必要限度在程度上不屬于輕微的,一般人憑感覺可以能清楚容易地認定。(二)“造成重大損害”的含義所謂“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防衛(wèi)者行為導致的損害是重大而非輕微,這里的損害包括人身和財產傷害。法律的構建是為了保護法益,而正當防衛(wèi)制度也應當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法律,重大損害則是指保護的法益與造成的損害之間相比過于懸殊、未能真正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三)“必要限度”的標準我國學界有關“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多種學說,包括“基本相適應說”、“客觀需要說”以及“適當說”?!盎鞠噙m應說”認為防衛(wèi)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后果,要與不法行為的性質、手段和后果大體相適應,才能成立正當防衛(wèi),這里的相適應并不要求完全對等。而明顯超過侵害行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超過了必要限度。“客觀需要說”又稱為“必要說”,認為足以制止住不法侵害的客觀需要是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斑m當說”綜合了前兩個學說觀點,從兩個方面考慮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一方面要考察防衛(wèi)行為是否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另一方面還要判斷防衛(wèi)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是否基本相適應。筆者認為“適當說”更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夠更好地制止正在發(fā)生的法律侵害,更好地保護法益。(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重大損害”的關系學界有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與“重大損害”之間的關系,有三種觀點,包括“并列說”、“交叉說”和“充要說”?!安⒘姓f”認為兩者是并列的邏輯關系,只有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以及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時,才能被認為超過必要限度?!敖徊嬲f”更多地表達了一種邏輯關系,認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可以造成重大損害,造成重大損害的后果可能超過必要限度也可能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充要說”則認為造成重大損害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佐證,關鍵在于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非造成重大損害,認為造成重大損害是包含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邏輯關系里的,即只要超過必要限度一定會導致重大損害。筆者更同意“并列說”的觀點,在正當防衛(wèi)的構成中兩個要素缺一不可,實質上兩者也是有機統(tǒng)一的,這樣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正當防衛(wèi)制度,更好地保護法益。

三、正當防衛(wèi)必要限度運用到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一直是較難認定的問題,一直困擾著司法執(zhí)法人員,綜上分析,對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應當從防衛(wèi)程度以及防衛(wèi)導致的后果兩方面進行考慮,還應該結合具體案件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在認定正當防衛(wèi)的結果限度時不能進行硬性規(guī)定,應當給予一個彈性空間以便更好地達到更好的法律適用效果;而在認定強度限度時,不可脫離防衛(wèi)者的心理因素、環(huán)境條件、防衛(wèi)時間等其他條件因素,必須做到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四、結語。

在正當防衛(wèi)制度中防衛(wèi)限度問題一直以來是學術界以及司法實踐中較難界定的問題,而學術界對于防衛(wèi)限度的理解有不同學說,筆者認為防衛(wèi)限度應該包含正當防衛(wèi)的強度及結果限度,即“明顯超出必要限度”與“造成重大損害”之間應當是并列的邏輯關系,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也應該從正當防衛(wèi)的強度及結果限度兩方面著手,同時綜合考慮其他因素做到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刑法論文匯總篇九

近年來,刑法研究領域不斷涌現出新的理論和觀點,為刑法領域的學術研究提供了新的動力和思路。作為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我們應該積極主動地閱讀相關的刑法論文,以提升自身的綜合素質和學術水平。在閱讀了一系列刑法論文后,我收獲頗多,下面我將就此與大家分享。

首先,通過閱讀刑法論文,我深刻地感受到刑法學研究的廣度與深度。刑法作為法學科目的重要分支,涉及到社會學、倫理學、邏輯學等多學科的交叉與融合。閱讀刑法論文不僅需要熟悉法律規(guī)定和解釋,還需要具備廣博的文化素養(yǎng)和扎實的學術功底。例如,我曾閱讀了一篇關于刑法中“妨害公務罪”的論文,該論文既分析了“公務”的內涵和特征,又探討了“妨害公務”的各種表現形式和社會危害,從而使我對這一罪名的認識更加深入和全面。這一系列的論文還引導我了解到,刑法不僅是對違法行為的懲罰,更是社會道德和法治文明的具體體現。

其次,通過閱讀刑法論文,我認識到學術研究的重要性和價值。刑法論文是學界對刑法問題的深入思考和精細研究的產物,是豐富和發(fā)展刑法學說的必要手段和途徑。這些論文通過剖析法律規(guī)定的背后邏輯和價值取向,揭示法律的內在精神和目的,進一步豐富了刑法學科的內涵和廣度。在閱讀一些有關刑罰的論文時,我發(fā)現作者們在探討刑罰種類和刑罰目的的同時,還著重思考如何在實踐中減少刑罰的適用和過度使用,以充分體現刑法的人權保護功能。這使我深深認識到,刑法學研究的核心應當是法律的公正性和人權保護。

再次,通過閱讀刑法論文,我不斷拓展了刑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思考。刑法學說的價值在于能指導法律的實踐應用,通過理論研究提出具體的改進建議和優(yōu)化方案。刑法論文往往既對刑法規(guī)定的實際問題進行深入剖析,又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尤其是對于我國刑法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例如,我曾閱讀了一篇有關刑事司法裁量權的論文,該論文從比較法的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國刑事司法裁量權的存在問題及原因,并提出了加強司法裁量權的立法保障和規(guī)范要求。這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思考,使我清晰認識到純粹學術論文與切實應用研究的價值與區(qū)別。

最后,通過閱讀刑法論文,我提升了自己的學術研究和寫作能力。刑法論文是一種充實、系統(tǒng)并具有理論深度的學術作品,通過深入研究和提煉精華,可以培養(yǎng)我們的學術思維和獨立分析問題的能力。同時,優(yōu)秀的刑法論文具備條理清晰、邏輯嚴密和表述準確的特點,對我們的寫作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過模仿和學習優(yōu)秀的論文寫作風格和方法,我逐漸提高了自己的創(chuàng)作水平和表達能力。此外,在閱讀過程中,我還養(yǎng)成了做好筆記記錄的習慣,并加強了對文獻資料的整理和引用規(guī)范。這不僅為今后的學術研究打下了堅實的基礎,還對我們的素質教育和人文素養(yǎng)提供了重要支持。

綜上所述,通過刑法論文的閱讀與思考,我深感刑法學科的廣度與深度,認識到學術研究的重要價值,拓展了刑法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思考,提升了自己的學術研究和寫作能力。作為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我們應當抓住這一機會,積極閱讀刑法論文,不斷拓寬眼界、提升自己的學術素養(yǎng)。只有在不斷學習與思考中,我們才能為刑法學科的發(fā)展和完善做出更多更好的貢獻。

刑法論文匯總篇十

刑法作為一門重要的法律科目,對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學習刑法理論和研究犯罪現象的狀況非常關鍵。在閱讀一些刑法論文后,我深刻體會到了刑法的復雜性和社會意義。這篇文章將圍繞著刑法論文的內容,就我在閱讀過程中的體會進行描述和思考,以期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內涵。

首先,我意識到刑法的核心是對于人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和制約。在刑法論文中,作者詳細討論了人的行為如何構成犯罪以及相應的刑罰。通過分析不同犯罪行為,我認識到刑法的目的是通過刑罰來懲罰犯罪行為、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這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引起了我對于如何在刑法的界限內進行合理行為的思考。

其次,刑法論文中的案例分析使我更加理解了刑法的剛性和彈性。在現實生活中,犯罪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同一種行為在不同的情況下可能會有不同的刑罰。通過閱讀論文中的案例,我明白了刑法的柔性和適應性。刑罰應該根據不同個案的特殊情況予以適度調整,以達到懲罰犯罪和預防再犯的目的。這給我留下了刑法并非一刀切的認識,拓寬了我的視野。

然后,刑法論文還從刑法學的角度分析了刑罰的合理性與公正性。作者通過比較不同國家的刑法制度和刑罰水平,探討了刑法的正義性問題。這引起了我的共鳴,我開始思考刑法的制定應該遵循什么原則,并且如何保障刑罰的合理、公正性。正因如此,我積極提出一些問題并深入研究相關文獻,為解決刑法的合理性問題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此外,刑法論文中對于刑法改革和刑事司法的思考也引起了我的關注。作者從刑法實踐的角度出發(fā),分析了現行刑法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之處,并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議。閱讀這些內容使我對刑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公正有了更多的思考。我開始思考如何改革刑法以適應社會的進步,并為改善司法體系和權力運行的問題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刑法論文的閱讀讓我認識到法治建設是一個長期的、復雜的過程。只有通過不斷研究和實踐,我們才能逐步完善刑法規(guī)范,推動社會的發(fā)展。作為一名法律學生,讀刑法論文是提高自己刑法素養(yǎng)的有效方式。通過論文的閱讀,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刑法的內涵和應用,為今后的法律實踐打下堅實的基礎。

綜上所述,讀刑法論文是一種積極的行為,通過閱讀論文,我加深了對刑法的理解和認識。從規(guī)范人的行為到刑罰的合理性與公正性,再到刑法改革和司法的思考,這些內容都讓我深思。希望我能夠不斷充實自己的知識,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在將來的刑法實踐中做出更多的貢獻。

刑法論文匯總篇十一

摘要:近年來,網絡詐騙事件引起了社會和刑法學界的廣泛關注。從中國網絡詐騙的刑事立法沿革來看,可以分為兩個時期:1949年至1996年為無網絡詐騙立法時期、1997年至今為網絡詐騙的規(guī)制和立法完善時期。中國對網絡詐騙的刑事立法呈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化、犯罪主體擴充化、非純正數額犯趨勢化的特點。未來中國預防和規(guī)制網絡詐騙犯罪應該注重技術防護和刑法規(guī)制相協(xié)調、多種社會調控手段相結合、完善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的規(guī)制。

關鍵詞:網絡詐騙;刑法規(guī)制;立法沿革;立法特點。

隨著互聯(lián)網的普及與快速發(fā)展,人們從中獲得了巨大的便利的同時,也遭受了前所未有的損害。在日常生活中,網絡詐騙行為隨時可能發(fā)生。根據《2014年中國網站可信驗證行業(yè)發(fā)展報告》顯示,截至2014年6月底,31.8%有網絡購物經歷的網民曾在網購過程中直接碰到釣魚網站或詐騙網站,網購遇騙網民的規(guī)模達6169萬,超過39.7%的網民損失額度超過500萬,保守估算每年因釣魚網站或詐騙網站給網民造成的損失不低于308億。[1]面對這樣的事實,如何既能有效打擊網絡詐騙犯罪,又能最小限度的阻礙網絡技術的發(fā)展,成為刑法學界研究的重點課題。

一、網絡詐騙的刑事立法沿革。

(一)1949年-1996年:無網絡詐騙立法時期。

1949年成立的新中國是一個現代科技比較落后的國家,各方面的資源幾乎都是空白的,在計算機網絡方面更是沒有一點基礎,平常百姓對現代化的網絡幾乎是沒有概念的。直到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互聯(lián)網才開始發(fā)展。中國最早的網絡是在1994年由中國郵電部投資建設的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lián)網chinanet,其目的是為中國公眾用戶提供internet的各種服務,推進信息化產業(yè)的發(fā)展,而且個人電腦于上世紀90年代后期進入中國,2000年后才開始普及。在1949-1996年期間,普通家庭幾乎沒有接觸過電腦,也沒有關于利用網絡實施詐騙的案例發(fā)生,所以,1979年刑法典并沒有任何關于規(guī)制網絡詐騙行為的條文,國家也沒有制定其他的法律法規(guī)對網絡詐騙進行規(guī)制。

(二)1997年-至今:網絡詐騙的規(guī)制和立法完善時期。

中國的網絡研究從20世紀80年代起步,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中國網絡的大發(fā)展和網民的大增長,中國網絡研究進入大發(fā)展時期。[2]我國為了促進網絡的健康發(fā)展,于199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lián)網暫行規(guī)定》,并在1997年3月通過的《刑法》中專門增加第285條、第286條、第287條等懲處計算機犯罪的相關條款。其中第287條規(guī)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這是首次明確將以網絡為工具實施的詐騙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的依據。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網絡詐騙成為了犯罪領域的新態(tài)勢,其社會危害性日漸嚴重,根據現有的法律規(guī)定無法有效打擊網絡詐騙犯罪。

及至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下發(fā)了《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設計了許多有針對性的條款:一是規(guī)定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詐騙情節(jié)嚴重或者情節(jié)特別嚴重,在上一個量刑幅度量刑;二是規(guī)定對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可以根據群發(fā)短信、群撥電話的數量、詐騙手段及危害等,以詐騙罪未遂論處;三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的共同犯罪問題做出了原則規(guī)定。

[3]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對網絡詐騙犯罪的規(guī)定做了進一步的完善,表現在刑法第287條后增加兩條作為第287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第287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完善的主要內容是:(1)將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行為和利用信息網絡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的行為直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而不是按照詐騙罪的預備形態(tài)處理。(2)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接入、網絡存儲等技術支持的行為按照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而不是按照詐騙罪的共同犯罪處理。

二、網絡詐騙刑事立法的特點。

(一)預備行為實行行為化。

根據1997年《刑法》第287條的規(guī)定,利用計算機實施詐騙犯罪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因此,為詐騙犯罪做準備的發(fā)送詐騙信息,設立群組等行為都只能按照詐騙罪的預備形態(tài)處罰。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該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于實施詐騙等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利用信息網絡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fā)布信息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即只要是為實施詐騙活動而利用信息網絡做準備的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不再作為詐騙罪的預備犯處理,而是直接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加大了懲處力度?!缎谭ㄐ拚?九)》將詐騙罪的預備行為作為一種實行行為進行定罪處罰,從法律的保護角度來講,將會更加有利于打擊網絡犯罪,為網絡交易提供一個更安全的平臺。然而,將預備行為作為一種實行行為進行定罪處罰必定需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資源,并且利用信息網絡發(fā)布信息的行為難以辨別是用于正常的商業(yè)交易還是用于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完全依賴《刑法》是否能徹底解決網絡詐騙問題《刑法》對網絡詐騙犯罪擴大了打擊面能否有效打擊網絡詐騙犯罪行為,從而達到預防與懲治犯罪的效果還值得我們深思。

(二)犯罪主體擴充化。

根據1997年《刑法》第30條規(guī)定,單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只有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單位不能構成詐騙罪的主體,若單位實施詐騙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進行處罰。但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guī)定,單位可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這表明,雖然單位為實施詐騙犯罪而進行的發(fā)布信息或設立群組、網站等行為不直接按照詐騙罪的預備形態(tài)進行處理,而是按照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但是至少表明單位也能成為利用網絡實施詐騙犯罪的犯罪主體。在實踐中存在單位實施網絡詐騙的情況已是不爭的事實,《刑法修正案(九)》及時規(guī)定單位實施網絡詐騙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根據網絡犯罪的實際情況和國際立法的趨勢的必然選擇。另外,實施網絡詐騙犯罪需要相當的網絡技術,而當今科技社會中不乏一些網絡神童,他們可能是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少年,其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可能比《刑法》第17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八種犯罪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單純的非刑罰處罰措施已不足以規(guī)制這部分主體實施網絡詐騙行為。能否將這部分實施網絡詐騙的青少年規(guī)定為犯罪主體引起了我們的再思考。

(三)非純正數額犯趨勢化。

根據1997年的《刑法》第287條的規(guī)定,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犯罪或一般詐騙犯罪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可見當時網絡詐騙行為欲構成犯罪仍要求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即要求達到一定的犯罪數額。在近幾年的利用網絡實施詐騙的案件中,行為人一般都是以撥打電話、群發(fā)短信或者在網上發(fā)布詐騙信息等方式進行詐騙,被害人具有分布廣、數量龐大等特點,按傳統(tǒng)的犯罪證成方式需要尋訪大量的被害人并查證全案詐騙數額才能證明該行為構成詐騙罪,這不僅讓部分被害人因損失數額未達到相應的立案標準而難以主張其權利,而且也會給司法資源造成巨大的浪費。

[4]2011年《解釋》第5條第2款、第3款規(guī)定利用發(fā)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lián)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的,如果發(fā)送詐騙短信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就可以按照詐騙罪(未遂)處理。此條司法解釋在原本第266條詐騙罪、第287條利用計算機實施的犯罪的基礎上突破了詐騙罪必須滿足一定犯罪數額的要求,突破了詐騙罪是純正數額犯的單一性質,給詐騙罪增添了一抹行為犯的色彩,因此,詐騙罪兼具了數額犯與行為犯的雙重性質。

三、預防和懲治網絡詐騙犯罪的幾點思考。

(一)注重技術防護與刑法規(guī)制相互協(xié)調。

鑒于當前網絡犯罪的高發(fā)態(tài)勢和現有立法的滯后性,要想解決網絡詐騙問題,我們應該堅持技術與刑法相互協(xié)調的治理模式。一方面,通過完善當前的刑法體系,為網絡犯罪的治理模式提供法律保障與后盾;另一方面,要秉持全程控制的核心思想,在技術設計上注重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并減少技術負效應。理論上有學者只強調技術對抗技術的有效性,而忽略法律的預防和懲罰作用,認為法律制度很難禁止網絡犯罪行為,相比之下,過濾不正當信息的屏蔽軟件則明顯有效得多。

也有學者只強調刑法規(guī)則在調控技術發(fā)展方面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張網絡犯罪將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而越發(fā)頻繁,技術防控已經不能對其進行規(guī)制。任何只強調一方面而忽略另一方面的方法都是難以徹底解決問題的,或許在短期內會有顯著效果,但長久以往將不利于網絡發(fā)展。懲治網絡犯罪,技術防護是必要的,它是解決網絡犯罪的技術保障,刑法規(guī)范是重之又重的,它是扼制網絡犯罪的規(guī)范保障。技術規(guī)則從技術層面上規(guī)范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和應用,減少由于技術缺陷而導致的犯罪問題,刑法規(guī)范則是在網絡技術應用過程中對惡意的技術操作或網絡使用進行調整和干預。

(二)注重多種社會調控手段相結合。

一般情況下,技術對社會的危害影響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或者出現了比較嚴重的危害后果之后才會引起社會的重視,并在一系列的規(guī)則制定完畢后,立法者才會采取刑法規(guī)則對該行為進行規(guī)制。[5]近年來,隨著網絡詐騙團伙作案手段的不斷升級,分工的不斷精細,給司法機關偵破網絡詐騙案件帶來了極大的困擾,也給很多網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在千呼萬喚中,2011年《解釋》的出臺和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頒布,才表現了立法者對網絡詐騙犯罪的打擊力度增強的態(tài)度。這些新規(guī)定無疑有利于打擊網絡詐騙犯罪,但同時也應注意到刑法對犯罪行為的規(guī)制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和局限性,單單依靠刑法并不能有效預防和解決網絡詐騙行為。不能因網絡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大而將所有的預備或相關行為都規(guī)定為犯罪,因為刑法的過渡干涉必然會阻礙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在能通過群眾舉報、行業(yè)自律或行政處罰解決相關問題的前提下,不應將該行為納入犯罪范圍。通過群眾舉報、行業(yè)自律、行政處罰、刑罰處罰相結合的方式才能更好地凈化網絡空間。

(三)注重完善網絡詐騙犯罪構成的規(guī)定。

近十年來,互聯(lián)網作為一種新型技術,對廣大青少年群體而言更是熟悉萬分。全國各省也出現了很多網絡神童、少年黑客,他們的求知欲望和好奇心讓他們在網絡空間里開辟了一片自己的天地,其中很多行為已經構成了網絡詐騙犯罪。但是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除八種罪行外,不受刑事處罰。因此,對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危害的少年網絡詐騙犯罪也只能作一般行政處罰或不處罰,無法對其進行刑事制裁。然而,網絡詐騙犯罪主體的低齡化趨勢使我們不得不考慮網絡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問題。

四、結語。

根據第34次中國互聯(lián)網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報告,截至2014年6月,我國有6.32億網民,互聯(lián)網的普及率達46.9%。大部分網民每天平均有五六個小時生活在網絡中,衣食住行、學習工作幾乎都通過網絡進行。隨著人們對網絡技術的不斷依賴,更多網民的利益也隨時可能受到各方面的侵害。不僅僅是網絡詐騙犯罪,所有的網絡犯罪作為一種典型的法定犯,在今后的日子里,它還會處于不斷的修改和發(fā)展之中。我們應該加強對網絡犯罪的重視程度,從技術規(guī)則、行政處罰、刑罰處罰各方面完善對惡意使用網絡行為的規(guī)制,凈化網絡空間,構建健康網絡。

參考文獻:

[1]中國電子商務協(xié)會可信電子商務推進中心、中國可信網站應用推進聯(lián)盟和可信網站驗證管理機構中心網:《2012年中國網站可信驗證行業(yè)發(fā)展報告》.

[2]彭躍輝.網絡發(fā)展與精神文明[d].北京:中共中央黨校,2005.

[7]張明楷.網絡時代的刑法理念以刑法的謙抑性為中心[j].人民檢察,2005,(5):8-9.

試談我國刑法對生態(tài)法益保護。

摘要:工業(yè)時代,環(huán)境污染和生態(tài)破壞已經成為大眾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多元化治理環(huán)境的時代正在到來。在多元化的治理手段之中,刑事手段是威懾力最強的手段,也是能夠在短期內起到良好效果的手段之一。

關鍵詞:環(huán)境刑法;生態(tài)法益;法律缺陷;完善。

法所保護的利益,即為法益。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即為刑法上的法益。環(huán)境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生活利益,即為環(huán)境法益。

一、我國環(huán)境刑法法益的法律缺陷。

(一)刑事立法只注重對侵害人身、財產法益的環(huán)境犯罪予以制裁。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只有人類生命、健康、財物的法益因環(huán)境破壞而受到損害、威脅時,才適用環(huán)境刑法,環(huán)境刑法以保護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生活環(huán)境為保護法益,如果人本身的利益并未受到損害或威脅時,則不可能適用環(huán)境刑法,對環(huán)境的保護目的在于保護人本身的利益。環(huán)境法益只是間接地受保護,環(huán)境犯罪如果構成對人身、財產權益的侵害,就會在環(huán)境刑事立法中受到保護,否則就不受保護,這會削弱刑法在和嚴厲的破壞資源、污染環(huán)境的犯罪斗爭中的震懾力。

(二)環(huán)境刑法法益未發(fā)揮應有的導向作用。

環(huán)境刑事立法以環(huán)境經濟價值的損害為重點,但是就對整個環(huán)境狀況的影響力上來說,破壞生態(tài)資源的犯罪行為,污染環(huán)境的犯罪行為都會對整個生態(tài)狀況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影響生態(tài)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這種損害是無形的,比較難以量化,這也是為什么生態(tài)價值損害沒有受到立法的重視。這一問題的出現就在于我國沒有很好的將生態(tài)利益作為立法的重點,作為保護的對象。以及在以后刑事立法的過程中,對各種破壞環(huán)境、破壞生態(tài)的行為沒有進行立法性的規(guī)制,也沒有有效的手段防范此種危害。

二、對我國環(huán)境刑法法益完善的法律建議。

(一)環(huán)境法益應成為環(huán)境刑事立法保護的重點。

環(huán)境刑事立法應該認可環(huán)境法益的獨立性,并且將環(huán)境法益作為其保護的重點。其中環(huán)境法益包括生態(tài)價值、功能,環(huán)境犯罪的構成是對環(huán)境質量造成破壞、損害達到一定程度的行為,而它對環(huán)境造成的危害程度就是定罪和量刑的標準。在保護的過程中,當面對人身法益、財產法益和環(huán)境法益的選擇時,應該對環(huán)境法益給予更多的重視,確認其在法益保護體系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強調對環(huán)境法益的保護一定要以損害人身法益和財產法益為基礎。

(二)擴充環(huán)境法益相關規(guī)定的規(guī)制范圍并獨立成章。

一般經濟犯罪沒有辦法涵蓋環(huán)境犯罪的所有特點,因此環(huán)境犯罪不應該涵蓋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之中。我們現在已經進入可持續(xù)發(fā)展時代和綠色文明時代,傳統(tǒng)的刑罰理論已經沒有辦法滿足時代發(fā)展的需要。對人類生活的高質量追求,必須建立在環(huán)境價值獲得充分尊重的前提之上,這是綠色生態(tài)文明時代的一個突出的特征。所以,我國刑法應使得環(huán)境法益直接成為環(huán)境犯罪的客體,直接把危害環(huán)境法益的犯罪獨立成章以便對環(huán)境犯罪有效制裁,不只是考慮經濟標準。

(三)規(guī)定責任推定原則。

環(huán)境犯罪的科技性比較強,犯罪原因也非常復雜和多樣,其危害后果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樣具有較強的及時性,而是具有長期性和隱蔽性。這些復雜的情況在環(huán)境犯罪中是非常常見的,因為環(huán)境污染本身就有非常強的交叉性、流動性和潛伏性,有些污染物質在進入生物體之后并不會非??焖俚姆磻谏矬w身上,而是需要經過長期的積累之后對生物體產生不可逆轉、無法挽回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對其中的因果關系進行比較準確的論證,所以我們可以采取責任退訂原則,用來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參考文獻:

[1]何衛(wèi)東,等.日本環(huán)境刑法理論評析[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2).

刑法論文匯總篇十二

時間、空間、物質和能量構成了這個宇宙和物質的世界,時間與空間是一個整體,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密不可分的相互作用。法律存在于時空中,應當隨著時空的改變而靈活地應對不同的刑事問題。因為法律具有強大的威嚴性與實踐性,那么要想實現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須得在時空表達上滿足精準性的需要,但是達到這種精準性會對法律的機械性做出極大的挑戰(zhàn)。所以,我們首先要能夠在法律的時空上進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學的視角來進行合理的思考和改變,這樣會非常有利于我們加深對法律的認識以及更好地促進法律本身的改善和進步。法律的制定要想與時空保持著相對運動,還得要從時間上對其實施的前景進行預測,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慮在內的潛在時空。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與空間效力。

1.刑法的時間效力。我國刑法上的“時間效力”,簡稱為“時效”。顧名思義,也就是說效力的存在是有起止年限制約的,是將追訴權和行刑權的有效期限限定在法定期間之內的規(guī)章制度。如果你在法定的時間內沒有行使上述權力,那么你的這些權力便已經喪失了,法定期限后不能再行駛??偠灾谭ǖ臅r間效力,就是規(guī)定了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范圍,即刑法開始生效時間、終止生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的行為是否適用即是否存在溯及力。

2.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的空間效力就是指刑法對地域和人群的管轄,也就是要解決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刑法的空間效力范圍應該遵循以下四個基本原則:(1)屬地原則。也就是說按照地域為標準,只要你在現今所生活的領域內犯了罪,無論是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得遵循法律。(2)屬人原則。以人的國籍為基本參考標準。(3)保護原則。(4)普遍管轄原則。以保護國際組織的整體利益為原則,只要是侵犯了規(guī)定的侵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你是哪國人,也不管你在哪兒犯的罪,都得遵循本國刑法??偟膩碚f,刑法的空間效力即刑法適用的地域范圍,用來解決什么地方的犯罪以及什么人犯罪的復雜問題。

三、刑法時空效力沖突的協(xié)調。

1.沖突規(guī)范的模式選擇――來自國際私法學的參照。現今大部分的國家刑法時空效力所在的法律體系較為機械、單一,都是明顯地僅僅針對自己國家的刑法,這實際上也就是沖突法理論上所謂的單邊沖突規(guī)范。所以當不同的.國家針對相同的涉外犯罪案件時,會不由自主地維護自己國家的主權,即會爭相地采用本國刑法的去解決問題,刑法空間效力上的矛盾也因此產生。各國刑法上的規(guī)章制度難免存在較大差異,這就使得使用哪個國家的刑法規(guī)定來處理國際案件成為至關重要的關注點,這也正是各國對于刑事管轄權的搶占達到白熱化的原因所在。那么,我們可以參照國際私法學,將刑法空間效力的規(guī)定歸結為沖突規(guī)范,在沖突法的道路上尋找方向和出路,爭取解決類似的國際刑法犯罪案件。

2.指引外國刑法適用之理由論證。如果刑法空間效力的規(guī)定能夠指引外國刑法的適用,那么國家間刑法空間效力的沖突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緩和。承認可以適用外國刑法,可以增強人們在各國間往來的信心,減少因不了解他國刑法而對可能在他國遭到的無妄之災的擔憂,特別是還有利于保障犯罪人的人權。

3.重疊適用的沖突規(guī)范與輕法原則。雖然現在仍有一些人認為在我們自己主權的國家領域范圍內適用外國的刑法,是令人驚訝、匪夷所思的舉措。主要原因存在于國民們腦海中根深蒂固的主權思維的阻礙以及要想適用外國刑法,本國在立法技術上仍存在很大的屏障,并且難以跨越。但是,我們認為重疊適用外國刑法目前來說對于協(xié)調刑法的空間效力上的矛盾與沖突來說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方法。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本國利益的發(fā)展,又能照顧到外國刑法的效力。

四、結語。

現如今,隨著科技的進步和移動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刑法的時間效力與空間效力出現了很多的局限性,讓很多違法犯罪分子有機可趁,鉆了刑法效力漏洞的空子。本文主要為我們介紹了刑法立法的時空效力現狀,并提出了合理、全面的改善措施。法律具有強大的威嚴性與實踐性,那么要想實現法律真正的效力就必須得在時空表達上滿足精準性的需要,但是達到這種精準性會對法律的機械性做出極大的挑戰(zhàn)。所以,我們首先要能夠在法律的時空上進一步了解、熟悉法律,以哲學的視角出來來進行合理的思考和改變,這樣會非常有利于我們加深對法律的認識以及更好地促進法律本身的改善和進步。法律的制定要想與時空保持著相對運動,還得要從時間上對其實施的前景進行預測,這也是法律立法前需要考慮在內的潛在時空。

刑法論文匯總篇十三

論文應符合專業(yè)培養(yǎng)目標和教學要求,以學生所學專業(yè)課的內容為主,不應脫離專業(yè)范圍,要有一定的綜合性,以下就是由編輯老師為您提供的700字刑法論文。

刑事證據種類也叫證據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材料的各種外在形式,是證據分類的一種。實踐中證據的.表現形態(tài)多種多樣,要想更好的理解和運用證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準對其進行歸納,并在立法中加以確定?;诜蓚鹘y(tǒng)和訴訟模式的差異,各國證據形式的具體規(guī)定不盡相同,但初衷卻極其相似,我國立法對這一問題也表現了極大的重視,在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七種證據形式。

刑事證據法定形式體系之弊端分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二款規(guī)定: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鑒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立法對實踐中的證據所作的概括是采用列舉的封閉式規(guī)定,明顯帶有形式主義的傾向,和其他國家靈活的開放式規(guī)定相去甚遠。

這一規(guī)定在面對紛繁復雜且瞬息萬變的司法實踐時難免顯得力不從心。與立法中以往的慣用兜底條款的常規(guī)做法不同,刑事訴訟法對證據法定形式的規(guī)定采用封閉式的羅列方式,不僅如此,還在數量上明確予以限定。從理論上講,在這種體例下,只有法律明確肯定的證據材料才具有證據資格,其他材料無論證明價值多高,一概不能躋身證據殿堂。如此規(guī)定證據法定形式顯示了當時立法者在這一問題上的自信,世界上的事物是無限的,而人類的認識能力卻是有限的,顯然不能用當時立法者的認識程度來限制無限的證據形態(tài),這勢必會將許多證據排除在外。立法欲窮舉所有的證據種類的想法似乎有些理想化,有悖于事物發(fā)展的一般規(guī)律。此外,封閉式的規(guī)定人為地增加了證據材料進入訴訟的障礙。

刑法論文匯總篇十四

摘要:在我國經濟的不斷進步和發(fā)展及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時代背景下,各種工業(yè)和城市污染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當前,超標排水、排氣、排污、重金屬污染等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現象,給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為了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打擊環(huán)境犯罪,用法律途徑懲治環(huán)境犯罪行為,促進我國社會生態(tài)環(huán)境質量水平的不斷提高,進一步完善我國環(huán)境犯罪的刑罰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將在分析當前我國環(huán)境犯罪相關刑法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對完善環(huán)境犯罪刑法做進一步的研究,以為打擊、懲治環(huán)境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

關鍵詞:環(huán)境犯罪;刑法;問題完善。

生態(tài)環(huán)境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必要保障,然而當前人類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不斷破壞已經給社會的正常生產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威脅。進一步完善環(huán)境犯罪相關刑法,既能充分發(fā)揮刑法在懲治違法犯罪行為方面的教育、震懾、懲治作用,又有利于幫助人們樹立環(huán)保意識、規(guī)范環(huán)境保護行為。然而當前我國相關的環(huán)境刑法還不完善,其作用發(fā)揮的還不夠徹底。因此,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環(huán)境犯罪的相關刑具有重要意義。

一、完善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的重要性。

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fā)展,生態(tài)環(huán)境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不可回避的重要課題。由于人類前期的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不斷索取和破壞,導致當前霧霾、全球變暖等環(huán)境問題嚴重威脅著人類賴以生存的家園,使得很多國家紛紛走上了通過立法來打擊環(huán)境犯罪的路子。因此,完善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是保護我國當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必然選擇。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工業(yè)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也帶來了日益突出的環(huán)境問題。為了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長期穩(wěn)定可持續(xù)發(fā)展,我們必須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來改善當前生態(tài)環(huán)境。近年來,國家提出了一些環(huán)保策略,對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有所幫助但效果有限,導致我國的生態(tài)環(huán)境仍然在不斷惡化,環(huán)境污染問題正逐步由城市向農村擴展,污染程度也在不斷加大。研究表明,生態(tài)環(huán)境破壞給我國的經濟帶來了嚴重的損失,水土流失、酸雨等環(huán)境問題的不斷加劇給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也帶來了越來越嚴重的影響。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要想有效的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控制環(huán)境犯罪行為,離不開環(huán)境犯罪刑法的不斷完善。特別是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huán)境保護環(huán)境相關法律中存在的系列問題,進一步促進我國相關刑法的完善已經迫在眉睫。

二、當前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保護客體、保護范圍不明確。

在對我國當前環(huán)境犯罪相關法律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發(fā)現當前我國法律中對環(huán)境犯罪的客體的界定十分不明確,有時甚至存在無法確定環(huán)境犯罪客體的現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離不開傳統(tǒng)的立法模式,由于當前我國相關環(huán)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采取傳統(tǒng)的立法模式,而環(huán)境犯罪又具有一定的獨特性,最終導致環(huán)境犯罪客體界定模糊的問題。此外,我國環(huán)境犯罪的保護范圍也不明確,我國當前的環(huán)境犯罪刑法雖然對常規(guī)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然而卻對水土流失、噪音污染、非建筑引發(fā)污染等新的環(huán)境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導致在處理一些環(huán)境犯罪行為過中出現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問題。

(二)歸責不科學。

當前我國的環(huán)境犯罪刑法對環(huán)境犯罪的歸責方面存在不科學、不合理的現象,并缺乏有效的追責機制。雖然我國社會各界對環(huán)境犯罪行為都普遍持有一種批判的態(tài)度,然而對環(huán)境犯罪的懲治方面仍然存在低限度處罰的問題,甚至對于一些環(huán)境破壞行為就采取警告、行政處罰、經濟制裁等措施一了了之,而沒有嚴格的明確責任。這些現都,不利于保護我國當前的生態(tài)環(huán)境,反而為一些個人和企業(yè)進一步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帶來了可乘之機,必然會導致我國的環(huán)境問題和環(huán)境犯罪行為的不斷加劇。

(三)對環(huán)境危險犯規(guī)定不足。

一般而言,對環(huán)境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是當前我國現行環(huán)境犯罪法律來界定環(huán)境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然而由于環(huán)境犯罪具有持續(xù)時間長、行為持久性等特點,必然導致以此來懲治環(huán)境破壞行為不但根本無法起到預防和懲治環(huán)境犯罪的刑法立法目的,而且還會對人類的生產生活及賴以生存的環(huán)境造成不可扭轉的影響。當前,我國這種事后處理的環(huán)境犯罪刑法模式使得刑法預防和懲治環(huán)境犯罪方面的作用無法充分發(fā)揮。因此,進一步完善環(huán)境犯罪刑法對環(huán)境犯罪危險犯方面的規(guī)定,明確環(huán)境犯罪的范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在充分調查和研究當前我國現行環(huán)境犯罪刑法的基礎上,發(fā)現當前我國現行的.環(huán)境犯罪刑法將環(huán)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同等對待處理,這根本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環(huán)境犯罪的實際需求。從本質上而言,環(huán)境犯罪行為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環(huán)境犯罪對社會帶來的影響在某種意義上而言要比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對社會帶來的影響更大、更深遠。因此,當前我國現行環(huán)境犯罪刑法中這一規(guī)定根本無法體現對環(huán)境犯罪的懲治決心和重要威懾力,導致對環(huán)境犯罪的處理可操作性差。此外,當前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對一些環(huán)境犯罪行為的相關罪狀存在描述迷糊、界定不明確等一些紕漏和問題。

三、完善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的相關思路。

(一)進一步明確界定保護客體及保護范圍。

為了進一步改善我國當前環(huán)境犯罪刑法中存在保護客體、保護范圍界定模糊的現象,完善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首先要明確界定犯罪客體和保護對象,才能充分發(fā)揮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在保護當前生態(tài)環(huán)境方面的重要職能和有效作用。其次,完善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還要進一步擴大對環(huán)境保護的范圍,特別是針對隨著社會發(fā)展而不斷出現的新的破壞環(huán)境的問題。環(huán)境犯罪刑法只有,不斷的從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層面尋找新的突破口,才能夠真正的發(fā)揮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目的和有效性。

(二)明確環(huán)境犯罪的相關責任。

當前我國社會存在環(huán)境問題不斷突出,一些個人和企業(yè)環(huán)境破壞行為和環(huán)境犯罪屢教不改,部分社會個人和群體對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意識淡薄。這些現象的存在與環(huán)境犯罪刑法打擊力度不夠、歸責不明確之間存在直接的關系,導致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根本無法充分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huán)境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必須進一步明確對環(huán)境犯罪的相關責任,加大對環(huán)境犯罪的打擊和處罰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的起到預防和懲治環(huán)境犯罪行為的效果。

(三)增設危險犯的規(guī)定。

危險犯,即“以行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guī)定的發(fā)生某種危險結果的危險狀態(tài)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當前,我國現行環(huán)境犯罪刑法中沒有對危險犯的相關規(guī)定,而增設對危險犯的規(guī)定可以有效地預防以破壞結果來規(guī)定犯罪而帶來得對環(huán)境破壞不可扭轉的損失。在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中增設危險犯的規(guī)定,能充分發(fā)揮刑法對環(huán)境犯罪的預防作用,可以在環(huán)境破壞最終結果發(fā)生前采取有效的措施對環(huán)境破壞行為進行遏制,以達到達到懲治環(huán)境犯罪的目的。

(四)設置獨立立法體例。

通過對當前我國環(huán)境犯罪刑法中存在問題的分析,發(fā)現當前我國并沒有對環(huán)境犯罪設置獨立的犯罪類型,而將環(huán)境犯罪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混為一體,這必將會影響環(huán)境犯罪刑法對環(huán)境犯罪的打擊和懲治力度。因此,我國必須采取對環(huán)境犯罪獨立立法的相關措施,基于環(huán)境犯罪的本質及特點出發(fā),通過獨立立法來加大環(huán)境犯罪刑法的威懾力和法律效力,以充分發(fā)揮其在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偠灾?,環(huán)境犯罪刑法是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有效途徑,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環(huán)境犯罪刑法中存在的系列問題,我們必須不斷的完善環(huán)境犯罪刑法才能夠應對隨著社會不斷發(fā)展而出現的環(huán)境問題,才能真正的起到提高人們環(huán)保意識,打擊、懲治環(huán)境犯罪行為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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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論文匯總篇十五

以上分析僅是涉及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研究中必然說和必然偶然說的內部之爭,那么,因果關系是否僅為我國犯罪構成理論中的客觀方面的一個要素?實際上,必然說還是必然偶然說法是建立在其為客觀方面上的一個要素展開討論的,即我國學者提出的刑法因果關系客觀性問題。我認為,刑法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無非是指,刑事案件發(fā)生了,犯罪行為與結果以及行為人對行為與結果的認識這些客觀事實,不以我們的主觀認識存在與否,都實際存在著。而這些參在的客觀事實,包括行為人行為時的行為狀態(tài)事實,與由這種心里狀態(tài)支配的行為與結果的關系的事實。這樣因果關系既是客觀方面的一個要素,又是行為人主觀方面所具有的認識因素。而必然說、必然偶然說之爭從這個角度看僅是因果關系在犯罪構成理論的客觀方面的爭論,把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等同于客觀方面的片面認識。而我們在研究因果關系時,應同時注意主觀方面的因素,即從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角度來理解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以往我們的研究,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方面因果關系認識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邏輯,客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lián)系確定之后,進一步查清主觀方面行為人的認識則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觀方面的條件關系查清后,其主觀認識也具有重大意義。而我們的必然說、必然偶然說之爭在司法實踐中容易產生由因推果的思維傾向,最后導致因果關系判斷的“畢其功于一役”。

二、英美法系的雙層次原因學說。

在英美國家中,刑法因果關系理論同作為民事侵權行為責任條件之一的因果關系理論,是一脈相承的,即把原因分為兩層:第一層是“事實原因”,第二層次是“法律原因”。“事實原因”類似于大陸法系條件說圈定的原因,由“butfor”公式判斷,意指如果沒有被告的行為,就不會發(fā)生這一危害結果,則行為是結果發(fā)生的原因。但事實原因并非最終都能被認定為刑法原因,還需要運用一定的標準進行限制篩選,找出其中應當讓行為人對結果負責的行為,這就是所謂“法律原因”。不難發(fā)現,“法律原因”理論同相當因果關系說的宗旨想同,都是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關系范圍。然而對于如何選擇法律原因,“近因說、“普通觀念說”、“政策說”、“預見說”等各執(zhí)己見,表現出百家爭鳴的局面。

我認為,“近因”所謂的最近,不必是時間或空間上的最近,而是一種因果關系的最近,其實質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為對于危害結果所起的作用不能過分微弱,應當是足以令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本來因果關系問題應當是在責任之前考慮的問題,近因說卻把確定因果關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責任,而要回答為什么可以讓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時,又必然以因果關系的參在為前提,完全倒果為因。預見說的缺陷是考察因果關系以行為人主觀上對所發(fā)生的結果是否有認識或能認識來決定,正如有人批評《模范刑法典》因果關系條款是“因果關系和主觀責任循環(huán)論證”。而在判案實踐中,由于實用主義的影響,其具體判斷標準極富靈活性,隨著案情涉及的環(huán)境、當事人的特定狀況、時代背景不同和倫理價值觀念的變異,法官可能會對相同的事實得出不同的結論。以致有的人對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個能夠用來解決所有因果關系問題的基本原則都產生了懷疑。

刑法因果關系歷來是刑法理論上的一個重要問題,也是一個新論迭出的問題,在我國刑法學的研究當中,歷史上就有偶然因果關系說與必然因果關系說之爭,現在又有高概率之說、條件說、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區(qū)分說之論,這些觀點的出現,表明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正在深化,為我們進一步研究開闊了視野,但同時又給了我們一種不是隔靴搔癢——抓不到實處,就是只提出問題卻沒有說明如何解決問題的淺嘗轍止的感覺,刑法學作為一門應用科學和解釋學,其立論的出發(fā)點應該是解決實際問題,作為刑法學的重要課題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當然也不能例外,但是,從我國目前有關這個問題的研究來看,情況似乎并不如此。

刑法論文匯總篇十六

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化,刑法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無論是從學術研究的角度,還是從日常生活的角度,了解和掌握刑法的相關知識都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我選擇了一篇與刑法相關的論文進行閱讀研究,從中受益良多。以下是我對這篇論文的閱讀心得和體會。

首先,在閱讀這篇論文的過程中,我不禁被作者出色的論證能力所折服。論文中深入淺出地闡述了刑法的來龍去脈,從刑法的定義、功能、構成要件等方面對刑法進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特別是在對刑法的功能進行闡述時,作者以大量的實證研究為基礎,客觀地展示了刑法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這種理論的論證體現了高度的科學性和邏輯性,為我深入研究刑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其次,這篇論文在理論研究的基礎上,也提出了一些具有現實意義的觀點。例如,作者提到了刑罰的量刑問題,在我國的現實背景下,如何合理地確定刑罰并倡導公平正義,一直是法學界和社會各界關心的焦點。論文中,作者結合大量的實際案例,以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對刑罰的量刑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一些有價值的建議和對策。這些對策不僅具有現實意義,而且能夠引起人們的思考,并為相關的實踐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第三,我在閱讀論文的過程中,也發(fā)現自己對刑法的理解有所深化。作為一個非法學專業(yè)的學生,我對刑法的認識一直停留在一些基礎的概念和常識層面上。但通過閱讀這篇論文,我對刑法的認識被進一步系統(tǒng)化和深化。從刑法的立法目的到危害性原則,再到構成要件和處罰的相關規(guī)定,我對刑法的知識面和理論框架都有了更加全面和清晰的認識。這為我將來深入研究相關法律學科提供了寶貴的基礎。

第四,論文中還對我國刑法現行法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刻的剖析。作者通過對刑法的研究,發(fā)現了我國現行刑法中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之處,如構成要件不清晰、量刑過分相對等,并提出了一些改進建議。這些問題和建議無疑對我國的刑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也讓我深刻認識到了刑法研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最后,通過閱讀這篇論文,我深深感受到了法學研究對社會發(fā)展的重要作用。刑法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和司法公正的維護。正因為如此,我們需要不斷地深化對刑法的研究,完善刑法的理論體系和實踐應用,為社會的進步和發(fā)展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和保障。這篇論文給我樹立了一個榜樣,激勵我在今后的學習和科研中,繼續(xù)深入研究相關法學領域,為我國的法治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總之,通過閱讀這篇刑法論文,我不僅對刑法的理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對刑法研究的重要性有了更直觀的認識。我也深感自己在法學方面的知識儲備還遠遠不夠,需要繼續(xù)努力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和理論水平。希望未來我能夠通過自己的努力,為我國刑法的研究和發(fā)展做出一份積極的貢獻。

刑法論文匯總篇十七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刑事責任。

刑法第264條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下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

根據最高院解釋,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yè)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盜竊珍貴文物,情節(jié)嚴重的”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后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2、流竄作案危害嚴重;3、累犯;4、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該《解釋》規(guī)定了上述“數額巨大”的標準,一般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0元以上的。“數額特別巨大”一般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

該《解釋》第6條第3項規(guī)定“其它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指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在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模?、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醫(y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刑法盜竊罪]。

刑法論文匯總篇十八

【案情】:2010年5月,濱海市工商局副局長李強與其妻張曉麗(濱海市工商局工作人員)為在濱海市工商局團購住房中能多得一套住房,辦理了協(xié)議離婚手續(xù),但既未分割財產也未分居。7月,張曉麗高中同學王寧找到張曉麗,請求幫助其子進市工商局工作,并表示事成后一定給予感謝,張曉麗答應。后張曉麗未告訴李強,直接找到市工商局人事處處長趙鵬,要求其錄用王寧之子。趙鵬向李強匯報了張曉麗打招呼的情況,并提出可用點錄的方式解決,李強表示同意。9月,王寧之子在市工商局正式上班。為表示感謝,王寧到李強的辦公室送5萬元,李強以自己馬上要退休了,不能受影響為由拒絕,王寧說那就等退休以后再說,李強未置可否。3個月后李強正式退休。王寧以6萬元從移動公司拍得尾號為666666的手機號碼送給張曉麗,說:“這是個吉利的手機號,要值6萬元,感謝你和李局長解決了我兒子的工作?!睆垥喳悓⒋耸赂嬖V李強,李強說:“就一個手機號,哪值那么多錢?”后該號一直由張曉麗使用。

【分析】: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幾個行為需要運用刑法的思維加以分析和認定,一是李強和張曉麗嫁接離婚多騙取團購房行為的性質;二是張曉麗幫助其同學王寧的兒子進入工商局行為的性質;三是李強在張曉麗幫助其同學兒子進入工商局工作的過程中其行為的性質如何認定;四是王寧的行為如何認定,下面我們來一一分析。

首先,對于王寧行為的性質比較容易認定,其行為完全符合行賄罪的構成要件,由于此行為不存在任何爭議,此處不再贅述。

其次,針對李強和張曉麗假接離婚多騙取團購房行為是否可以定為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詐騙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李強和張曉麗主觀上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公有財產的目的,客觀上是不是實施了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共財產的行為,是判斷其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兩個關鍵要素。在此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對二人離婚的客觀效力和法律效力進行評判。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但離婚畢竟關系到婚姻家庭關系的鞏固和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所以離婚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盡管我國婚姻法對協(xié)議離婚當事人沒有用“感情確已破裂”加以限制,允許雙方自愿合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但無論是從客觀事實上講還是從法律的立法目的上講,協(xié)議離婚的實質要件依然應當為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不牽涉到公共財產的所有權,那么根本不需要對二人的協(xié)議離婚是否真實進行評價,這是他們二人之間的問題,如果二人的離婚行為已經直接影響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影響到國家房改政策的落實,就必須對二人離婚的真實用意進行了解,對其客觀效力進行評判。筆者認為,如果二人的離婚雖經過了婚姻登記機關的認可,但二人并未分家,依舊以夫妻名義生活,夫妻關系并未發(fā)生實質改變,則二人的行為屬于以合法手段掩蓋非法目的。從主觀上講,二人離婚的真實目的并不是源于“感情確已破裂”,而是為了多分一套團購房,即李強和張曉麗是為達到多分得一套團購房的目的,偽造離婚手續(xù),最終騙取了一套團購房,因此對他們離婚這一“合法行為”背后所掩蓋的非法目的應當給予適當的處罰。所以,通過對客觀事實的判斷,可以認定二人的協(xié)議離婚只不過是非法侵吞公共財產的一種手段,是詐騙罪中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具體表觀。因此根據二人的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方式,二人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應當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再次,針對張曉麗和其丈夫在幫助其同學兒子進入工商局工作的行為應當如何認定的問題,主要涉及到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與受賄罪共犯的辨析。根據《刑法》第25條的規(guī)定:成立共同犯罪,行為人應當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诖?,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構成受賄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時滿足共同的受賄故意和共同的受賄犯罪行為兩個條件。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稱《紀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分別對受賄罪共同犯罪進行了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紀要》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意見》指出: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同時授意請托人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構成受賄罪共犯。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綜合以上法律文件,筆者認為以下四種情形構成受賄罪共同犯罪:(1)特定關系人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2)國家工作人員明知特定關系人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3)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4)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通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授意請托人將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刑法修正案。

(七)》規(guī)定的新罪名,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行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立法旨在于彌補法律漏洞,懲處那些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權和地位收受賄賂的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這些人主要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血緣、親屬、情人、同學、同事、朋友、戰(zhàn)友等關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關系的人。正因為這種密切的關系,行為人可以輕而易舉地對國家工作人員施以影響,令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不必直接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便利,而只要利用其身份和地位便足可以影響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直接利用他們的職權便利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與行為人關系密切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其身份、地位及職權成為了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權和地位,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既可能構成受賄罪的共犯,也可能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區(qū)分的關鍵在于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之間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賄故意和共同的受賄行為,即通謀。如果存在通謀,那么屬于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沒有通謀,只是特定關系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地位和職權實施行為,那么該國家工作人員因為沒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而不構成犯罪,特定關系人不構成受賄罪的共犯,而應當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論處。本案中,張曉麗利用其丈夫李強工商局副局長的身份和地位,為了幫助其同學的兒子進入工商局工作,令市工商局人事處處長趙鵬幫助辦妥此事,張曉麗行為的定性取決于其與李強之間是否存在通謀,如果存在,那么二人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存在,則邵某因為缺乏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而不構成犯罪。李某單獨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根據案情可知,張曉麗與李強之間并沒有通謀,雖然人事處處長將張曉麗打招呼的事情告知了工商局副局長李強,但是這并非是張曉麗主觀上的要求,因此此處不構成張曉麗與其丈夫李強的通謀,故在本案中張曉麗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而非受賄罪的共犯,其丈夫應當認定為受賄罪,同時,工商局人事處主任應當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

綜上所述,本案中張曉麗應當以詐騙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二罪并罰定罪處罰;李強應以詐騙罪和受賄罪二罪并罰定罪處罰;王寧應當以行賄罪定罪處罰;工商局人事處主任應當以受賄罪共犯定罪處罰。

刑法論文匯總篇十九

刑法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tǒng)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tǒng)治和經濟上的利益,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本文以匯總的`形式向大家展現了淺談盜竊與搶奪行為的界分論文等刑法論文。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

刑法論文匯總篇二十

論文摘要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這個原則先后為美國和法國的憲法文件所吸收。罪刑法定原則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權,罪刑法定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然而,該原則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也經常被違背,并發(fā)生了一些錯誤的判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強調罪刑法定原則就顯得尤為重要。

罪刑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種,各個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種犯罪的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規(guī)定。即“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另外,罪刑法定原則還有相關派生原則,即禁止類推、禁止不定刑、禁止習慣法、禁止事后法和明確性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反對封建司法制度非法專橫的產物,是對罪刑擅斷主義的徹底否定。罪刑法定主義思想發(fā)源于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從思想淵源上看,近代啟蒙思想家對于罪刑法定原則理論的闡述做出了歷史性的貢獻,目前,西方國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權理論來闡述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

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具有重大的意義,它不僅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權。此外,罪刑法定原則也是對個人自由的基本保證,公民事先了解哪些行為是受到社會禁止的行為,同時也了解如果實行這些行為將受到何種懲處?!?/p>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在我國刑法中的體現及中西方規(guī)定的差異。

1.刑法總則中的體現。我國刑法實現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罰的法定化。在犯罪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和各種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在刑罰的法定化方面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刑罰的種類和量刑的原則,即對犯罪人裁量并判處刑罰,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

2.刑法分則中的體現。在1997年刑法修訂過程中,我國立法機關將1979年刑法及其以后制定的單行刑法、附屬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經過必要的整理和編纂納入其中。同時,還根據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增設了大量罪名此外,在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以及各種犯罪的法定刑設置方面,刑法也增強了法條的操作性。

(二)中西方關于罪刑法定原則規(guī)定的差異。

按照我國《刑法》第3條的規(guī)定,罪刑法定原則可以分為兩個基本的方面:一方面是積極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另一方面是消極的罪刑法定:“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積極的罪刑法定與消極的罪刑法定共同構成了我國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而西方國家的刑法在規(guī)定罪刑法定原則時一般并不去刻意突出這方面的內容,主要關注的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消極方面,更注重對人權的保護,而我國刑法則是刻意突出了罪刑法定原則的積極方面,把重點放在了打擊犯罪上,對保護人權的關注程度相對較低。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適用。

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活動對于罪刑法定原則的付諸實施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包括司法認定、司法解釋和司法裁量。在司法認定方面,在司法適用中,首先面臨找法活動。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包括顯性規(guī)定和隱性規(guī)定。隱性規(guī)定是法律文本內容上的包容規(guī)定,要將顯性規(guī)定與隱性規(guī)定相結合,做到正確認定犯罪和判處刑罰。在司法解釋方面,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制約下,司法解釋是有限度的,司法解釋不能采用類推解釋,同時,不利于被告人的擴張解釋也不應被允許。在司法裁量方面,我國刑法實行的是相對罪刑法定,因而給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應將司法裁量權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二)以浙江裸露兩條案檢討我國的司法實踐。

因在網絡裸露兩條,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龍游縣法院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一審判處有期刑罰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有關方面證實,因網絡裸露兩條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國內尚無先例。經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方某裸露兩條以牟利為目的,涉及面廣、社會危害大,結合凈化網絡環(huán)境的社會需要,依法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作出上述判決。

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本案的關鍵是一是行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二是傳播的必須是“淫穢物品”。被告人方某的行為目的確實具有牟利性,但在客觀上方某憑借裸露兩條行為牟利,展示的是其身體,根據我國《刑法》第367條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y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裸露兩條并不符合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犯罪構成。盡管網絡環(huán)境需要凈化,裸露兩條行為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刑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裸露兩條屬于犯罪之前法官可以將網絡裸露兩條入罪。就本案而言,與有罪判決相比,如果法官作出無罪判決的話,盡管客觀上放縱了被告乃至其他類似的行為,但是卻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堅持和對法治理念的尊崇。

(三)我國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沖突的制度。

新中國的歷史上也產生了一些與罪刑法定原則相沖突的法律制度。包括嚴打制度和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皣来颉笔且婪◤闹貜目?,“嚴厲打擊刑事犯罪分子活動”的簡略表述,是解決一定時期中突出的社會治安問題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活動。如今,雖然“嚴打”已經結束了歷史使命,但是各地公安機關的一些行動仍然冠以“嚴打”的稱號,嚴重侵犯了人權。勞動教養(yǎng)是指勞動、教育和培養(yǎng),簡稱勞教。勞動教養(yǎng)是一種行政處罰,公安機關毋須經法庭審訊定罪,即可將疑犯投入勞教場所實行最高期限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思想教育等措施,勞動教養(yǎng)這么長時間的限制人身自由肯定是有悖罪行法定基本法律原則的,并且受處罰行為的構成要件具有限制行政處罰權的機能。勞動教養(yǎng)與普通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追究之間沒有明確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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