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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優(yōu)質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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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優(yōu)質13篇)
2023-11-12 04:42:57    小編:ZTFB

心得體會是對自己在學習或工作生活中所獲得的經驗和感悟的總結。撰寫心得體會時最好經過多次修改和潤色,以保證文章的質量和可讀性。以下是一些關于心得體會的范文,希望能為大家的寫作提供一些靈感和借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一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自然人的人格尊嚴,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fā)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調整對象】。

本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平等原則】。

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國家以及國家機關作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與其他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勞動者等自然人有特別保護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意思自治原則】。

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第六條【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以及從事其他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公序良俗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法律行為以及其他民事活動不得擾亂公共秩序,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人與自然和諧發(fā)展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fā)展。

第二節(jié)法律適用的一般規(guī)則。

第九條【法律淵源】。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

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的,依照習慣。習慣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條【法院不得拒絕處理民事糾紛】。

人民法院不得以法律以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司法解釋沒有規(guī)定為由拒絕民事糾紛的受理或者裁判。

第十一條【溯及效力】。

本法實施以后產生的民事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實施以前產生的民事活動,適用當時的法律;當時的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

第十二條【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其他相關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三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fā)生的民事活動,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jié)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民事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利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不影響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十五條【出生與死亡時間】。

自然人的出生、死亡時間以戶籍記載為準,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十六條【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七條【胎兒利益的保護】。

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已出生。

第十八條【體外受精胚胎】。

對體外受精胚胎的保管和處置,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與其年齡、智力、辨認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其他的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

不滿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法律行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精神障礙患者的民事行為能力】。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法律行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障礙患者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與其辨認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其他的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宣告精神障礙患者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撤銷該宣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

其他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其民事行為能力適用本條規(guī)定。

第二節(jié)監(jiān)護。

第二十三條【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jiān)護人,但其監(jiān)護資格依法中止或者喪失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中止、喪失監(jiān)護資格的,按照下列順序,由下列人員中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人愿意承擔監(jiān)護職責,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確定。

沒有前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擔任監(jiān)護人。

第二十四條【監(jiān)護資格的撤銷】。

監(jiān)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具有擔任監(jiān)護人資格的人或者其他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jiān)護資格,并在具有擔任監(jiān)護人資格的人中為其指定新的監(jiān)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jiān)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

(三)拒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

(五)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監(jiān)護人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其監(jiān)護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jiān)護人同時終止監(jiān)護職責。

第二十五條【精神障礙患者的監(jiān)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于該精神障礙患者的原則從下列人員中確定其監(jiān)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愿意承擔監(jiān)護職責的人。

沒有前款規(guī)定的監(jiān)護人的,由精神障礙患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jiān)護人。

其他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其監(jiān)護人的確定適用本條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成年協議監(jiān)護】。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就自己的日常生活、醫(yī)療護理、財產管理等事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與自己信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在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jiān)護職責。

第二十七條【成年選任監(jiān)護】。

成年人雖未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但因精神、智力、年齡等原因,不能處理自己的部分或者全部事務的,經該成年人、其近親屬或者住所地民政部門的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近親屬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人中為其選任監(jiān)護人。選任不得違背該成年人的意愿。

被選任的監(jiān)護人僅在必要范圍內處理被監(jiān)護人事務,代理其實施法律行為。監(jiān)護人處理被監(jiān)護人的事務應當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意愿。

第二十八條【協議確定監(jiān)護人】。

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jiān)護人的,由協議確定的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承擔監(jiān)護職責。被監(jiān)護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當考慮其意愿。

第二十九條【監(jiān)護人的指定】。

對擔任監(jiān)護人有爭議的,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在其近親屬中指定。

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做出裁決。

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前,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應當按照法定順序承擔監(jiān)護職責。

第三十條【指定監(jiān)護人的變更】。

監(jiān)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和變更后的監(jiān)護人共同承擔監(jiān)護職責。

第三十一條【監(jiān)護職責】。

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對被監(jiān)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監(jiān)護人實施法律行為;除為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監(jiān)護職責的委托】。

監(jiān)護人可以將監(jiān)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jiān)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責任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受托人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監(jiān)護關系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jiān)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jiān)護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監(jiān)護人死亡;。

(三)監(jiān)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jiān)護能力。

監(jiān)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jiān)護能力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jiān)護人。

第三十四條【國家的監(jiān)督、保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以及其設立的救助保護機構履行監(jiān)護職責,國家應當進行監(jiān)督、提供保障。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三十五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為失蹤人。

前款所稱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

下落不明的時間從自然人音訊消失的次日起計算。

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宣告失蹤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的申請后,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發(fā)布公告。

第三十七條【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失蹤人擔任監(jiān)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中止其監(jiān)護資格,并在中止期間為被監(jiān)護人確定監(jiān)護人。失蹤人重新出現的,應當恢復其監(jiān)護資格。

第三十八條【財產代管人的確定】。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失蹤的,應當同時在失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關系密切的其他人或者組織中指定財產代管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宣告失蹤的,其監(jiān)護人即為財產代管人。

第三十九條【財產代管人的職責】。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保管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失蹤人的財產利益。

代管財產所需的管理費等必要費用以及失蹤人所負債務,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自己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財產代管人的訴訟地位】。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從失蹤人財產中履行債務,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代管人列為被告。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財產代管人的更改】。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權益的,或者財產代管人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第四十二條【失蹤宣告的撤銷】。

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判決后,財產代管人應當停止代管行為,移交代管的財產,并向本人報告代管情況。

第四十三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近親屬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

第四十四條【宣告死亡的申請】。

自然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均可申請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配偶不同意申請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繼續(xù)存續(xù)。

第四十五條【宣告死亡時間的確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之時。

第四十六條【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不影響其實施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十七條【撤銷死亡宣告的身份法律效果】。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的,夫妻關系不自行恢復。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解除收養(yǎng)關系,但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撤銷死亡宣告的財產法律效果】。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原物以及孳息外,還應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jié)住所。

第四十九條【住所】。

自然人以其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或者未辦理戶籍登記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自然人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后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自然人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住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其監(jiān)護人的住所為住所。

第五節(jié)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一條【個體工商戶的產生】。

自然人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

個體工商戶可以使用名稱、字號。

第五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的住所】。

個體工商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經營場所為其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二

曾經有同學這樣來描述民法原理與現實生活的緊密聯系:“大一追女生是先占,大二追女生是拾得遺失物,大三追女生是發(fā)現埋藏物.示愛是欺詐脅迫,結婚是重大誤解,離婚是違約行為,求婚是請求權,分手是形成權,老婆是自物權,情婦是他物權,婚生子是孳息,私生子是不當得利……”初看上面內容覺得挺有趣,但仔細分析會發(fā)現,民法原理在我們現實生活中真的是無處不在,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有可能會和民法打上“交道”,毫不夸張的說,我們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基本上都是生活在民法的框架范圍內,因此學習好民法,掌握好民法,運用好民法就顯得頗具實際利益和現實意義。

民法被稱為是“萬法之母”,因此學習法律應當或者必須從研習民法開始。眾所周知,民法學源遠流長,博大精深,有著龐大而瑣碎、完整而嚴密的理論體系。學習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這就要求我們在民法學習過程中應當掌握一些有效的學習方法,更好的對民法知識融會貫通,領會民法學的真諦。

對于民法學的學習方法,曾有諸多的民法學者撰文論述,本文試從借鑒和比較的角度,并結合自己學習民法的實際感受和收獲來對學習民法的方法進行粗淺的介紹。

一興趣第一,注重培養(yǎng)對民法學習的興趣。

興趣是第一動力,認識和學習任何一種學科都應當建立在興趣之上,民法學習也是如此,只有對民法學習產生濃厚的興趣,才能在學習過程中一直保持學習激情和熱情,才可能有動力去對某個具體知識點進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論述民法學習方法時注重強調如何思維等方面,其忽略了興趣這一大前提,沒有興趣是學不好或者說是學不“?!泵穹ǖ?。因此我們在開始學習民法時就要努力培養(yǎng)自己對該學科的興趣。那么通過什么樣的方式來培養(yǎng)學習興趣呢?以下幾方面可以參考:如像本文開始的那段笑話一樣,把現實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現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詞和原理,這樣,一方面有助于我們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詞的基本含義,更能使我們加深記憶,從而有興趣對這些知識深入學習;還可以通過對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來進行小組討論或者辯論賽的形式來培養(yǎng)學習的興趣;此外可以介紹一些民法學界的知名學者,了解他們的求學經歷、畢業(yè)院校、學術成就等方面的情況,或許發(fā)現其中有自己的校友,這樣也會對民法學習興趣的培養(yǎng)產生一定刺激和促進作用。

二點面結合,宏觀上把握民法的完整體系,微觀上掌握民法的具體知識點。

民法是法學的“老大哥”,其理論體系是經過長時間發(fā)展和完善的,是否能準確的把握民法的理論體系,對于我們能否把民法“學會”、“學精”、“學?!逼鹬P鍵重要的作用。民法體系雖龐大,瑣碎的知識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來并沒有那么困難。孟德斯鳩曾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個人就是整個國家。”通過這句名言。我們可以看出民法的權利本位,即民法主要關注對于個人利益的調整和保護,我們每個人都可能也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了解了民法的出發(fā)點,接下來對于其性質、基本原則等方面的理解就簡單多了:既然保護的是個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個人可以成為自己利益的國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誠信等原則。自然人要進行交往,那么必然會產生對某些事情的約定或者會對別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體系中自然會有合同、侵權之類的內容,這樣看來對于物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內容就不難理解了。其實仔細分析,對于民法的理論體系,都是可以遵循著“保障個人合法利益為本位”的這條基線來一步步推導出來。把握了民法的基本體系,接下來就要求我們對體系中每部分的具體內容或知識點加以學習和掌握,就像蓋房子一樣,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開始對于房內布局進行完善和補充。這樣我們的知識才是系統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對于每個知識點的學習,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運用巧”,不懂就問,勤于鞏固。這樣我們所建的“房子”才會更耐用,更穩(wěn)固,我們的理論基礎才會更扎實,更充分,對以后的學習和研究也會起到“事半功倍”的促進作用。

三民法學習要堅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

“人生處處皆民法”,民法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早上買菜做飯會形成買賣關系,吃完飯坐車上班會產生運輸合同,下車不小心被狗咬會產生動物侵權問題,去醫(yī)院路上交話費不小心交到其他的號碼上產生不當得利問題......其實也正是因為有民法的存在,我們的生活才會變得和諧,變得穩(wěn)定。我們學習民法不能單單只從書本上的文字知識出發(fā),還要結合現實生活來學習。我們要善于發(fā)現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實際生活中感受民法的價值,此外我們還要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來解決生活中的問題。即所謂民法學習要“從生活中來,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識只有能夠被運用,能夠解決實際問題,才會被我們所熱衷;同時實踐活動也對我們的理論知識的鞏固和創(chuàng)新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在民法學習過程中,要注重聯系實踐,并在實際生活中豐富理論知識。這樣,也會更好的激起我們學習民法的興趣,更好的“以我所學,服務社會”。這樣的學習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義的。

四多讀書,讀好書。

民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只把知識面局限在教材范圍內是遠遠不夠的,隨著社會生活的發(fā)展,民法理論也在不斷的發(fā)展完善和創(chuàng)新,對同一問題也難免會有不同或反對的觀點。這就要求我們在夯實民法理論的基礎上,培養(yǎng)閱讀的良好習慣。所閱讀的書籍不一定僅僅限定在法學領域范圍,可以或者應當拓展到哲學、倫理學、醫(yī)學等其他學科領域。這樣可以整合思維,拓展學習的廣度,強化理論的深度,對我們的民法學習一定會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讀書時要特別注意選擇,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比較,提高自己的理論見解能力和獨立分析能力。至于如何選擇書籍,著名學者巴比達給了我們答案:“每個有知識的人,應該在自己的一生中,好好讀上8-10本書。究竟該讀哪些書?若想了解這點,那至少得讀上15000本才行”。

小結。

民法學習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民法理論的高深也是建立在對一個個知識點的記憶和積累的基礎之上的,因此我們在學習過程中要克服急躁和虛浮的學習心態(tài),不要被一個較為復雜的知識點挫傷學習熱情。民法學習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可謂是“痛并快樂著”,而且我們時常會有“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感覺。為此我們要深入淺出的進行理論分析,廣泛大量的進行書籍閱讀,合理變通的解決現實問題。民法學習不僅僅讓我們學到專業(yè)知識,同時也會對我們人性的培養(yǎng),人格魅力的提高產生一定的影響。我們有理由相信“民法是最具魅力的學科”,民法學習也會讓我們的人生路走的更寬闊,更美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三

無權代理,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又未經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無權代理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所受到的損害要求無權代理人賠償,但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代理行為有效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無代理權的,相對人和代理人各依其過錯承擔責任。

第四節(jié)表見代理。

第一百七十條【表見代理】。

因本人的原因致善意相對人合理信賴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的,該行為直接對本人發(fā)生效力。

本人知道他人以代理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相對人的審核義務】。

代理行為中,相對人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有必要的審核義務。未盡此義務的,不能認定其合理信賴行為人有代理權。

第一百七十二條【不得適用表見代理的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適用表見代理的規(guī)定:

(二)被代理人公章、營業(yè)執(zhí)照、合同書以及授權證書遺失或者被盜,或者與行為人特定的職務關系已經終止,已經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對人應當知悉的。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jié)代理關系的終止。

第一百七十三條【委托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委托代理終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

(四)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為了被代理人繼承人的利益繼續(xù)完成的。

第一百七十五條【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第八章時效。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七十六條【期日、期間的定義】。

期日是指特定的時點。期間是指一期日與另一期日之間的時段。

第一百七十七條【期間的起算點】。

以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guī)定時開始計算。

以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第一百七十八條【期間最后一日的終止點】。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yè)務時間的,至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

第一百七十九條【期間最后一日的決定】。

以日定期間的,算足該期間之日為最后一日。

以星期、月、年定期間,而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開始計算的,則以星期六、月終、年末為期間最后一日;不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開始計算的,則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與開始計算日相當之日的前一日,為期間之最后一日。但在以月、年定期間,而最后之月無與開始計算日相當之日的,則以該月之末日為期間最后一日。

以上述方法算出之期間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則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最后一日。

第二節(jié)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得就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主張?zhí)岢隹罐q。

第一百八十一條【適用范圍】。

義務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下列債權請求權除外:

(一)支付存款本金以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債權請求權。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存在保護不特定第三人信賴利益必要時,請求返還財產的權利適用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二條【強行性】。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斷、中止和不完成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

約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或者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無效。

第一百八十三條【時效利益的放棄】。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可以放棄時效利益。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以不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返還。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或者為義務履行提供擔保的,不得以不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撤銷或者再行提出抗辯。

第一百八十四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以及其起算】。

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以及侵害人之日起開始計算,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長權利保護期間以及其起算】。

無論權利人是否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義務。

前款規(guī)定的二十年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或者延長。但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在上述期間內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原因不知道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損害在二十年之后才顯現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延長。

第一百八十六條【未定清償期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履行期限未確定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通知履行后,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債務人死亡或者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八十七條【定期給付債權之各期給付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定期給付債權中各期給付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各期給付履行期限屆滿或者條件成就之日起分別計算。

本法所稱定期給付債權,是指在特定或者不特定期間內一再發(fā)生的,定期給付金錢或者其他標的物的債權。

第一百八十八條【分期履行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八十九條【基于撤銷權或解除權的行使而發(fā)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基于撤銷權或者解除權的行使而發(fā)生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撤銷權或者解除權依法行使之日起開始計算。

撤銷權或者解除權的行使需要以訴訟或者仲裁的形式進行的,自確定撤銷或者解除的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基于法律行為無效而發(fā)生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基于法律行為無效而發(fā)生的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自請求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無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訴訟時效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為中斷訴訟時效的行為的,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自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因法定代理人缺位而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享有的或者向其主張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自其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三條【遺產繼承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止】。

繼承遺產的請求權或者對被繼承人的請求權,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自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因法定代理關系的存在而不開始或者停止】。

法定代理關系存續(xù)期間,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或者停止計算。自該法定代理關系終止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或者繼續(xù)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停止計算的,最早自該法定代理關系終止之日起六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自中斷事由終止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的請求;。

(二)義務人承認權利人的請求權;。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

(四)權利人申請仲裁;。

(五)權利人申請支付令;。

(六)權利人申請破產或者申報破產債權;。

(七)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

(八)權利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九)權利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

(十)權利人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十一)在訴訟或者仲裁中主張抵銷;。

(十二)其他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事項。

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的中斷效力】。

訴訟時效因請求而中斷的,自請求履行的意思表示到達義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自訴訟時效中斷時起六個月內,權利人未提起訴訟或者沒有與提起訴訟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項的,因請求而中斷的訴訟時效視為未中斷。

第一百九十七條【起訴的中斷效力】。

訴訟時效因起訴而中斷的,中斷效力自提起訴訟之日發(fā)生,在受確定裁判或者以其他方式終結訴訟前,繼續(xù)中斷。

撤回起訴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時,因起訴而中斷的訴訟時效視為未中斷。如果起訴狀已經送達義務人,則訴訟時效在送達時中斷,并重新開始計算。

第一百九十八條【與起訴具有同一效力事項的中斷效力】。

訴訟時效因與提起訴訟具有同一效力的事項而中斷的,中斷效力自提起各該程序之日發(fā)生,并于各該程序終結前,繼續(xù)中斷。

第一百九十九條【主張抵銷與告知訴訟的中斷效力】。

訴訟時效因在訴訟中主張抵銷或者將訴訟告知與訴訟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而中斷的,在該訴訟終結后六個月內,權利人未提起請求履行或者確認請求權訴訟的,訴訟時效視為未中斷。

第二百條【中斷及于人的效力】。

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僅及于中斷行為的當事人以及其繼承人或者受讓人之間。

共有人或者連帶債權人之一引起的訴訟時效中斷,其效力及于全體共有人或者連帶債權人。債務人對連帶債權人之一為承認的,對其他連帶債權人同樣發(fā)生中斷效力。

第三節(jié)取得時效。

第二百零一條【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xù)占有他人動產滿五年的,取得該動產所有權,動產所有權已在登記簿上記載的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條【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以所有的意思,和平、公然、繼續(xù)占有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滿十年的,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三條【取得時效的準用】。

對其他物權的取得,準用所有權取得時效的規(guī)定。

第四節(jié)除斥期間。

第二百零四條【除斥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間屆滿后,當事人的權利歸于消滅,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對除斥期間是否屆滿予以審查。

第二百零五條【除斥期間的開始】。

除斥期間自權利發(fā)生時起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五節(jié)失權期間。

第二百零六條【失權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

在依照誠實信用原則確定的合理期限內,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讓義務人信賴其不會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二百零七條【適用范圍】。

財產權利得適用失權期間,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依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六節(jié)或有期間。

第二百零八條【或有期間屆滿的法律后果】。

或有期間是決定當事人能否取得或者能否行使相應請求權的期間。

當事人在或有期間內未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提出主張的,或有期間屆滿,當事人不能取得或者不能行使相應請求權。

第二百零九條【或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銜接】。

當事人在或有期間內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提出主張的,當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相應請求權,或有期間停止計算;當事人取得或者可以行使的相應請求權得適用訴訟時效的,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第九章民事權利的行使和保護。

第二百一十條【民事權利的舉證責任】。

除非法律另有規(guī)定,主張權利存在的,應當就該權利發(fā)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權利變更、消滅或者存在限制的,應當就該權利變更、消滅或者受到限制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百一十一條【民事權利的限制】。

非依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非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得限制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

第二百一十二條【民事權利不得濫用】。

以加害他人或者非法限制競爭為目的行使民事權利,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環(huán)境保護】。

民事權利的行使應當注重節(jié)約資源、保護環(huán)境,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fā)展。

第二百一十四條【容忍義務】。

權利人行使權利給他人造成的不便,該他人負有適當容忍的義務。

第二百一十五條【及時、充分、合理補償】。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關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征收、征用,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及時、充分、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一十六條【自助行為】。

權利人為實現其請求權,在情事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時,有權在實現請求權的必要范圍內扣押、毀損義務人之物,或者限制有逃亡嫌疑的義務人的人身自由,或者制止義務人對有義務容忍的行為進行抵抗。

權利人在實施上述行為后,必須立即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請援助,請求處理。上述行為未獲有關國家機關事后認可的,權利人必須立即停止侵害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百一十七條【相關用語的含義】。

本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第二百一十八條【新法與舊法的關系】。

第二百一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四

(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基本規(guī)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jié)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jié)監(jiān)護。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jié)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營利法人。

第三節(jié)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jié)特別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意思表示。

第三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jié)一般規(guī)定。

第二節(jié)委托代理。

第三節(jié)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基本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jié)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guī)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y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jié)監(jiān)護。

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yǎng)、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jiān)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jiān)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被監(jiān)護人的父母擔任監(jiān)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jiān)護人。

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jiān)護人。協議確定監(jiān)護人應當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對監(jiān)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jiān)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jiān)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jiān)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jiān)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指定監(jiān)護人前,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tài)的,由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jiān)護人。

監(jiān)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的,監(jiān)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jiān)護職責條件的被監(jiān)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jiān)護人。協商確定的監(jiān)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jiān)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jiān)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jiān)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jiān)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jiān)護人依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jiān)護人不履行監(jiān)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jiān)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jiān)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履行監(jiān)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jiān)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jiān)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jiān)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jiān)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監(jiān)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jiān)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jiān)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jiān)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guī)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y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guī)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依法負擔被監(jiān)護人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xù)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被監(jiān)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jiān)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jiān)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jiān)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jiān)護人與被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jiān)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jiān)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jiān)護人喪失監(jiān)護能力;。

(三)被監(jiān)護人或者監(jiān)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jiān)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jiān)護關系終止后,被監(jiān)護人仍然需要監(jiān)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jiān)護人。

第三節(jié)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zhàn)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guī)定的人,或者前款規(guī)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yǎng)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yǎng)關系無效。

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jié)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自然人從事工商業(yè)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qū)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五

第一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xù)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六

第五十七條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法人存續(xù)期間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存續(xù)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zhí)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七十二條清算期間法人存續(xù),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guī)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第二節(jié)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yè)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fā)給營利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zhí)行機構、監(jiān)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營利法人應當設執(zhí)行機構。

執(zhí)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執(zhí)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的,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zhí)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營利法人設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等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jiān)督執(zhí)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zhí)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八十六條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yè)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節(jié)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yè)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事業(yè)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yè)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產生。

第九十條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zhí)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九十三條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zhí)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當設監(jiān)事會等監(jiān)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zhí)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九十五條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guī)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節(jié)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本節(jié)規(guī)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zhèn)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百條城鎮(zhèn)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城鎮(zhèn)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七

第二百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yè)務時間的,停止業(yè)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八

1月,我報考了北京師范大學高起專法律??啤=涍^三年時間的緊張學習,已基本熟悉并掌握了有關法律基礎理論等相關知識。在學習之余,我積極投身法律實踐工作中,使自己在豐富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了社會經驗。三年期間,我嚴格要求自己,努力學好專業(yè)知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發(fā)展,可以說基本具備了適應社會工作的能力。下面本人就《法學》中《民法學》和《合同法》的學習情況談談感受,不足之處請各位老師批評指正。

一.《民法學》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是防衛(wèi)的金盾,是打擊不法侵犯的利劍。在學習《民法學》之前,沒有在老師的指導下認真學習過一本專門的法律書籍。所學過的政治,法律基礎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離在法律大殿的門外。通過學習《民法》,我認為民法是與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是防衛(wèi)的金盾,是打擊不法侵犯的利劍。通過對總論、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侵權行為的學習和閱讀,我覺得對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掌握得比較牢固。從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規(guī)范下有那些可為,有那些不可為。比如《物權法》,就是保護業(yè)主切身利益的一項法規(guī)。物權法相對于債權以及知識產權這樣一些比較熟悉的概念來說,業(yè)主對物權的概念還是比較陌生的。甚至有“物權法就是物業(yè)管理法”這樣的誤解也是不奇怪的。那么,物權法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概念?物權法說的是不是都是物業(yè)管理方面的內容?“物權”簡單來講就是對物的權利。物權法的內容主要是回答三個問題:

第一,“物”是誰的;第二,對這個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物權法和物業(yè)管理是有關系的,但是物業(yè)管理只占物權法當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權法和物業(yè)管理的概念當中都有一個“物”字,但是兩個“物”字的含義是不同的。物權法當中的“物”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包括耕地、草原、礦產等自然資源,動產的概念也非常寬泛,比如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家具、衣服、手機都是屬于動產的范圍。

物權法的意義和作用可概括為:第一,物權法通過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第二,促進物盡其用。物權法通過規(guī)范物權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為權利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它鼓勵權利人創(chuàng)造財富、積累財富。

我國物業(yè)管理行業(yè)經過了多年的發(fā)展,業(yè)主比較關心的與物權法有關的物業(yè)管理問題其。

實很多方面在之前都有各種規(guī)章或者地方法規(guī),但其中仍然存在的問題絕不單單是“有法可依”幾個字那么簡單。業(yè)主希望物業(yè)管理服務收費等級向下行,而服務等級標準向上走。企業(yè)認為服務等級太嚴,而收費上限又受限制。而與供電、供水公司的溝通方面,物管企業(yè)要求供電、供水公司抄表到戶,減少虧損,特別是水:一是跑冒滴漏,二是綠化用水虧損嚴重,寶山苑、紅山苑管理處就虧損近4萬元。而供電、供水公司認為小區(qū)相關設備不是他們提供的,不符合接管要求,甚至需重新投資,而這些費用誰來買單?這些問題希望等相關配套政策出臺后能徹底解決。

二、《合同法》是調整市場經濟與人們社會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國民事立法的又一個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頒布以來,可以看出人們對《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

適用。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兩種規(guī)定,一是一般任意性規(guī)定,二是特殊性規(guī)定或強制性規(guī)定。在當事人的約定、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規(guī)定和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三者的關系中,當事人的約定優(yōu)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規(guī)定,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又優(yōu)先于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規(guī)定。其三,特別關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規(guī)定和相類似合同間的截然不同的規(guī)定。如《合同法》第158條第二款中的但書,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guī)定,這就大大延長了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情況下的出賣人的標的物的瑕疵擔保區(qū)間。再如第253條和第272條就對承攬合同的轉包和建設工作合同的轉包做出了不同的責任承擔規(guī)定,承攬人轉包的自己承擔責任,總承包人轉包的與第三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去”蕪“取”菁"有的放矢。合同法條文的可考性極強,除去首尾兩章外,任何一章都可成為考試的分值大戶,且每一個條文都可以設計題目。在時間與精力都極其有限,而考試難度逐漸加大的情況下,必須以巧取勝,即在繁雜的內容中理出具有框架意義的精華部分,然后有的放矢地全面把握。

三年的學習時間即將結束。在面臨畢業(yè)的重要階段,將來的工作既是對我知識的檢驗,也是對我人生的挑戰(zhàn)。我希望自己能夠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積極進取的工作態(tài)度面向社會,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工作中不斷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用所學的法律知識為社會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九

據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今天(27日)開幕。根據兩周前委員長會議的建議,本次會議將審議多項法律草案。首次亮相并提請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無疑是公眾關注的焦點。

《民法典》的編纂對一個國家來講有多重要?和我們每個人有什么關系?

有的人說它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大到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間的經濟糾紛,以及我們的婚姻家庭、生產經營,幾乎我們做的每件事,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據和規(guī)則。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軼分析,每個人出生以前就開始跟民法打交道了,去世以后,比如對死者名譽權的保護,去世以后還要跟民法打交道。在很多國家和地區(qū),《民法典》都被視為是一部權利的宣言。在所有的部門法中間,民法體現了對“人”的全面的終極的關懷。

此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它要確立我國要奉行的立法哲學,通過確立民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則、法律制度,來表達對現在所面臨問題的基本看法和態(tài)度。

王軼介紹,它要包含、確立民商事領域里面法律適用的一些共同的規(guī)則、一些一般的規(guī)則,無論是對我們每個人日常的社會生活,還是對市場主體的市場交易,等等,都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多大年齡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標準合適?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離婚案件,子女滿10周歲的,愿意隨父母哪方生活,要征求孩子的意見。10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一個年齡標準,很多專家建議降低這個標準。

王軼介紹,今天在中國,很多孩子是在六周歲就上小學一年級了,他的生理、智力,各方面發(fā)育的狀況來講,其實完全可以做一些跟他的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在比以往相對廣泛的范圍里,擁有自己作出決定的機會和空間。

兩年的訴訟時效是否會調整?

依照現在的法律規(guī)定,借錢給他人,超過約定的還錢期限兩年沒要,到法院打官司可能就會敗訴,因為超過了訴訟時效。這個時效是不是應該延長?延長多長時間合適?也是大家非常關注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法學所黨委書記陳d分析,時效制度,除了保護債權人之外,還有一個保護交易的安定性問題,就是你一個權利存在,你不能長時間不行使,不行使的話,這個交易就處于一個不安定的狀態(tài),這樣也會影響經濟的秩序和經濟的效率,所以這是在不同價值間的一個平衡和選擇。

誰有資格作為監(jiān)護人?

近期熱播的電視劇《好先生》中,男主角陸遠在好哥們大海車禍身亡后,被指定為大海未成年女兒的臨時監(jiān)護人,后來大海的母親患老年癡呆癥后,又擔起了監(jiān)護老人的責任,這些劇情給人留下了深刻印象。誰來監(jiān)護被遺棄、遭受父母虐待的兒童、失憶的老人?王軼分析,以前的監(jiān)護制度,在民法通則上,僅限于對未成年人,或者是對精神障礙者,對他去設置監(jiān)護制度,然后讓監(jiān)護人對被監(jiān)護人的合法權益去進行監(jiān)督和保護,但是面對中國步入老齡社會這樣一個現實的話,大家就主張說,我們也應該在我們的民法總則上邊,在我們未來的民法典上設計比較全面的成年監(jiān)護制度。

胎兒有沒有民事權利?要不要進行規(guī)定?

在很多繼承案件中,“遺腹子”享有何種合法權益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王軼教授清楚地記得,在民法學研究會提交的專家意見稿中,專門寫了有關內容。

王軼表示,當時有專門的條文,建議對“胎兒”進行周到的保護,當時提到說,凡是涉及胎兒利益保護的,都視為他已經出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民法總則》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意味著什么?

李永軍教授分析,我國有了《合同法》,有了《物權法》,有了《侵權責任法》,之前有《繼承法》和《婚姻法》,這些法律相對來說還是比較成熟的,其實現在說到底,最難的可能就是《民法總則》,《民法總則》攻克之后,在原有的既有法律基礎之上,再編纂各編的話,應該比較快,總則通過的兩到三年之內,能夠完成編纂工作。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公益研究院院長王振耀介紹,現行的紅十字會法是在23年前制定的.。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如今的社會環(huán)境和當年立法時已經迥然不同。

王振耀介紹,那時候我們還沒有加入wto,我們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也比較低,人均gdp也只有幾百美元。市場經濟也只是剛剛開始,更不要說慈善事業(yè)還沒有發(fā)展起來。所以說,這部法律肯定存在一些結構性的缺陷。根據現實的發(fā)展,有些架構、體制恐怕需要調整,包括監(jiān)督的公開、透明等。

隨著我國慈善事業(yè)的快速發(fā)展,紅十字會也在賑災、國際救援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與此同時,由于缺少完善的監(jiān)督機制,加之公開透明度有限,中國紅十字會的公信力在相關負面事件中曾遭到質疑。中國紅十字會副會長王汝鵬表示,面對中國紅十字事業(yè)遇到的新問題、新挑戰(zhàn),紅十字會的主要職責、監(jiān)督機制等都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王汝鵬表示,現行紅十字會法中有關紅十字會的性質定位、法定職責、治理結構、監(jiān)督機制、法人資格、法律責任這些方面的規(guī)定已經不適應紅十字會工作的實際,需要通過修改對它進一步地規(guī)范,來適應我國社會事業(yè)發(fā)展的需要。

除此以外,紅十字會還面臨著紅十字名稱和標志的保護等問題。盡管現行紅十字會法規(guī)定禁止濫用紅十字標志,但由于缺少較為明確的法律責任,現實中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名稱、標志的行為屢見不鮮,甚至還有人打著紅十字的招牌進行詐騙。王汝鵬認為,應明確法律責任以確保法律實施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他指出,像奧地利紅十字會法對紅十字的不當使用規(guī)定非常詳細,具體列舉了八項禁止性的規(guī)定,并且對每項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都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王振耀表示,對現行紅十字會法進行修訂,將有助于解決紅十字會工作面臨的實際問題。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在本次會議公布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對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廣泛吸收人大代表、委員們的意見,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王振耀認為,該很好地把這個法修改,放開來征求全社會的意見。然后把中國紅十字會事業(yè)發(fā)展起來,會對中國的社會改革產生積極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十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法律是社會的調節(jié)器,而法律法條對于普通人來說過于死板、枯燥。學習民法不能只看法條,重要的是在對法條記憶的基礎上對實際問題的解決,即要聯系實際案例,進行分析才能真正理解。

隨著法律的解讀和案例的分析,逐漸發(fā)現,民法是一門與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維護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權利。

關于我們生活中經常遇到的,我們談談對民事責任的認識。

民事責任屬法律責任的一種,是保障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實現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種民事救濟手段,旨在使受害人的被侵犯的權益得以恢復。

在生活中,我們會遇到一些事情,但就判斷它是否要承擔責任有些迷茫。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例,我們應當把握以下四個問題:

一是,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二是,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不法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

三是,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加害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四是,舉證責任由受害人承擔。

在分析判斷時,可根據這些來判定是否要承擔責任,究竟是誰的責任。我們要學會在生活中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fā)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十二

第一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guī)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節(jié)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條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發(fā)布時生效。

第一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條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第一百四十二條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第三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學習心得體會匯總篇十三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自己的、凝聚14億人民共同意志和中華民族精神的民法典,是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也是增進人民福祉、實現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我就抓好《民法典》的學習貫徹,講三點意見。

一、充分認清《民法典》的重大歷史意義和現實意義。

民法典的編纂把握時代脈搏、回應時代要求,緊扣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新問題、新挑戰(zhàn),提出民法制度的解決方案,開創(chuàng)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

(一)民法典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座里程碑。編纂民法典是對幾十年來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一次系統梳理和融合升級,是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偉大成就,也是依法治國各方面工作長期積淀的智慧結晶。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際,民法典的頒布,為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提供了基本遵循,標志著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翻開了新篇章、拉開了新帷幕、邁開了新步伐。

(二)民法典是加強民事權利保護的時代宣言書。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權利憲章”,我國編纂的民法典,將民事權利集中規(guī)定并全面保護,體現出鮮明的中國特色、時代特色和人民特色,特別是將人格權獨立成編,改變以往“重物輕人”現象,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和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為民的根本宗旨。

(三)民法典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全民宣講臺。民法典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法律文本,融入民事法律規(guī)范,隨著民法典的頒布、施行和宣傳,民法典所蘊含的契約精神、規(guī)則意識、自愿原則和平等觀念等私法理念,必將深深扎根于民眾內心,逐漸成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和文明建設的內生力量。

二、準確把握《民法典》的實質內涵。

《民法典》順應時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契合發(fā)展需要,是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充分回應中國之問和時代之問,引領21世紀潮流的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集大成者。

(一)民法典是一部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保障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的大法。保障人民根本權益,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也是我們黨堅守初心使命、堅持執(zhí)政為民的內在要求。民法典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比如,總則編以專章形式,盡可能對民事主體享有的各種權利進行詳細列舉,并留有發(fā)展空間;物權編加強對建筑物業(yè)主權利的保護,增加規(guī)定居住權;合同編強化對債權實現的保護力度;人格權獨立成編;等等,這些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有助于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法典是一部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供堅實法治保障的大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人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據,因此被視為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民法典全面規(guī)范民事關系,涉及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民事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在國家治理體系中居于重要位置。另一方面,民法典實現了民事法律關系領域國家治理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民法典的頒行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步驟,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奠定更加堅實的法治基礎。

(三)民法典是一部有利于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大法。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現實需要。民法典的頒布,將進一步完善我國民商事活動的基本規(guī)則,為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效健全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民法典編纂堅持立足我國國情,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和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fā)生轉化的實際,必將發(fā)揮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積極作用。

(四)民法典是一部有力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大法。民法典調整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有利于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民法典規(guī)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泵穹ǖ涓鞣志幫ㄟ^具體規(guī)范來確認和保障民事主體的各項具體民事權利,要求公權力依法行使,尊重和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這就能夠間接發(fā)揮規(guī)范權力行使的重要功能,有效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五)民法典是一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障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大法。民法典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條文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強化法律規(guī)則的道德約束和道德規(guī)范的法律支撐。比如,總則編確立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和綠色原則,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民法基本原則層面的轉化和表達。又如,婚姻家庭編和繼承編適當擴大扶養(yǎng)人范圍,將“樹立優(yōu)良家風”作為處理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等,都為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注入強大的道德力量。

三、爭做學習、遵守、維護民法典的表率。

近日,印發(fā)《全市民法典學習宣傳實施工作方案》,就組織民法典系列專題教育活動、深入推進全市民法典普法工作、切實抓好民法典實施、堅決維護民法典權威作了全面安排部署。我們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抓好貫徹落實。可以說,民法典不僅與我們每個人的生產生活密不可分,也是全辦黨員干部履行職責的基本功和必修課。無論從我們個人生活角度,還是從更好履職盡責角度,都要學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

(一)搞好學習轉化。人民安全是國家安全的基石,維護國家安全要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民法典堅持以民為本、以民為上的立場,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訴求,保障的是人民的利益。作為的黨員領導干部,要堅持原原本本、逐編逐條學,真正吃透民法典精神、民法典原則、民法典規(guī)定,牢固樹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著力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本領,切實提高運用民法典維護人民權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能力水平。

(二)豐富學習形式。堅持以集體學習帶動個人自學,既集中發(fā)力,又要長期堅持,并通過靈活多樣的手段、喜聞樂見的語言、鮮活生動的事例,把宏大敘事和具象表達結合起來進行學習教育,使全體黨員干部真正認識到民法典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使民法典內化于心、外踐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為日常行為規(guī)范。

(三)加強宣傳解讀。民法典事關千家萬戶和各行各業(yè),與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作為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要自覺以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對民法典的宣傳、解讀和普及力度,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努力讓每一個人走近民法典、了解民法典、運用民法典,引導群眾養(yǎng)成自覺守法的意識,形成遇事找法的習慣,培養(yǎng)解決問題靠法的意識和能力,共同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人民安居樂業(yè)、國家富強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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