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應當辦理篇一
(1)申請書;(2)《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chǎn)權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6)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土地出讓合同里可以自由約定的條款都有哪些
文本中有關雙方相互協(xié)助履約的方式和時間等程序性的內(nèi)容,可以根據(jù)工作實際進行自由約定,但提供的地址、傳真、郵箱地址等內(nèi)容應當是確認為能夠有效送達法律文書的真實信息。對于糾紛解決的方式雙方可自由選擇,選擇之后仍可通過變更協(xié)議的方式來重新選擇。
三、土地出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guī)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需要什么資料的相關介紹,關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建議大家要了解一下具體的程序及產(chǎn)品對相關的材料和證件,按照規(guī)定來進行手續(xù)的辦理,約定好雙方的權益,對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一下找法網(wǎng)的律師。
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應當辦理篇二
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條件是什么1、土地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chǎn)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二、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二)協(xié)議出讓與招拍掛出讓
1、屬協(xié)議出讓用地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發(fā)改部門項目批準文件;
(2)取得環(huán)保部門環(huán)保批復文件;
(3)取得用地規(guī)劃許可文件。
2、屬招拍掛出讓用地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
(2)已簽署成交確認書;
(3)已按成交確認書要求支付相應地價。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一)申請公文;
(二)身份證明材料(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其中,港、澳、臺地區(qū)及境外的單位,其身份證明須提交按規(guī)定進行公證、認證或見證的文件原件1份);
(三)銀行資信證明(原件,政府投資項目無需提供);
(四)規(guī)劃部門有效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需正反雙面復印,有效期為90天)(復印件,核原件);
(五)規(guī)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方案圖(復印件);
(六)發(fā)改部門有效的計劃立項批文(復印件,核原件);
(七)環(huán)保部門有效的環(huán)保批復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八)宗地圖(原件6份);
(九)高新技術項目須提供科技部門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及市高新重大項目辦公室審批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十)涉及產(chǎn)業(yè)帶園區(qū)用地申請的,須提交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帶辦的審批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十一)屬物流園區(qū)用地申請的,應提供市現(xiàn)代物流業(yè)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及審查意見(復印件,核原件);
(十二)屬政策性住房用地的,應提供市主管部門的批文(復印件,核原件);
(十三)屬城市更新項目的,應提供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jiān)管協(xié)議、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等材料(復印件,核原件);
(十四)屬招拍掛出讓用地的,應提供已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及地價款繳交憑據(j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的程序為:
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審查及測算地價→申請人領取交款通知單→申請人提交交款收據(jù)→管理局制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申請人簽字蓋章→管理局簽字蓋章→申請人領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以上便是找法網(wǎng)小編整理的關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條件是什么”的相關內(nèi)容,從上面內(nèi)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屬城市更新項目的,應提供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jiān)管協(xié)議、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等。如果您對上述內(nèi)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找法網(wǎng)律師。
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應當辦理篇三
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擬申請辦理出讓手續(xù)的,應由原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材料,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國有土地租賃合同》;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chǎn)權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5)改變用途的應當提交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6)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應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土地出讓合同里可以自由約定的條款都有哪些
文本中有關雙方相互協(xié)助履約的方式和時間等程序性的內(nèi)容,可以根據(jù)工作實際進行自由約定,但提供的地址、傳真、郵箱地址等內(nèi)容應當是確認為能夠有效送達法律文書的真實信息。對于糾紛解決的方式雙方可自由選擇,選擇之后仍可通過變更協(xié)議的方式來重新選擇。
三、土地出讓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guī)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以上就是關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需要什么資料的相關介紹,關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建議大家要了解一下具體的程序及產(chǎn)品對相關的材料和證件,按照規(guī)定來進行手續(xù)的辦理,約定好雙方的權益,對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一下找法網(wǎng)的律師。
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應當辦理篇四
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條件是什么1、土地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chǎn)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二、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jīng)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三、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二)協(xié)議出讓與招拍掛出讓
1、屬協(xié)議出讓用地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發(fā)改部門項目批準文件;
(2)取得環(huán)保部門環(huán)保批復文件;
(3)取得用地規(guī)劃許可文件。
2、屬招拍掛出讓用地的,還需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為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用地的中標人、競得人或摘牌人;
(2)已簽署成交確認書;
(3)已按成交確認書要求支付相應地價。
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需要準備的材料有:
(一)申請公文;
(二)身份證明材料(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1份,驗原件,單位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授權委托書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其中,港、澳、臺地區(qū)及境外的單位,其身份證明須提交按規(guī)定進行公證、認證或見證的文件原件1份);
(三)銀行資信證明(原件,政府投資項目無需提供);
(四)規(guī)劃部門有效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需正反雙面復印,有效期為90天)(復印件,核原件);
(五)規(guī)劃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方案圖(復印件);
(六)發(fā)改部門有效的計劃立項批文(復印件,核原件);
(七)環(huán)保部門有效的環(huán)保批復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八)宗地圖(原件6份);
(九)高新技術項目須提供科技部門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及市高新重大項目辦公室審批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十)涉及產(chǎn)業(yè)帶園區(qū)用地申請的,須提交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帶辦的審批文件(復印件,核原件);
(十一)屬物流園區(qū)用地申請的,應提供市現(xiàn)代物流業(yè)發(fā)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及審查意見(復印件,核原件);
(十二)屬政策性住房用地的,應提供市主管部門的批文(復印件,核原件);
(十三)屬城市更新項目的,應提供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jiān)管協(xié)議、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等材料(復印件,核原件);
(十四)屬招拍掛出讓用地的,應提供已簽署的成交確認書及地價款繳交憑據(j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的程序為:
申請人遞交申請材料→審查及測算地價→申請人領取交款通知單→申請人提交交款收據(jù)→管理局制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申請人簽字蓋章→管理局簽字蓋章→申請人領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以上便是找法網(wǎng)小編整理的關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條件是什么”的相關內(nèi)容,從上面內(nèi)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屬城市更新項目的,應提供實施主體確認文件、項目實施監(jiān)管協(xié)議、相關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等。如果您對上述內(nèi)容仍有疑問,可以在線咨詢找法網(wǎng)律師。
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應當辦理篇五
一、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案例及分析1、基本事實
1995年9月,浙_省__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管委會)與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簽訂了《浙_省__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土地出讓協(xié)議書》,約定:__管委會向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出讓土地110.234畝,出讓金額為462.88萬元,分兩次付清,首付款262.88萬元,于1995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0萬元于1996年6月30日前付清。合同生效后,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分次支付了土地出讓金262.88萬元,1996年6月30日止,尚欠__管委會土地出讓金200萬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將該筆拖欠的土地出讓金轉為借款,1996年7月l日,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并約定了借款利率。1997年7月1日,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依法注銷之后,由原股東重新組建了浙___華__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__公司),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注銷后的一切債權債務由華__公司承擔。1998年7月至2000年1月,華__公司共付款給__管委會45.5萬元,至今尚欠154.5萬元。__管委會于2002年4月11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及滯納金117.6825萬元。
2、一審認定與判決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__管委會依__縣人民政府的授權與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出讓協(xié)議書》內(nèi)容合法有效,故對__管委會要求華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請求予以支持。但雙方于1996年7月1日所立的借款協(xié)議將拖欠的土地出讓金轉為借款,其內(nèi)容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應屬無效,故__管委會要求按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利率計算滯納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應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計付;華__公司系原浙_浦_永_電子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承受者,故應負本案支付土地出讓金及逾期違約金的民事責任。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于2002年5月22日判決:由華__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__管委會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1996年7月1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費23619,由__管委會負擔1000元,華__公司負擔22619元;保全費14129元,由華__公司負擔。
3、當事人上訴請求與答辯
宣判后,華__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上訴稱:雙方于1996年7月1日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表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履行完畢,雙方形成了另一個合同關系,即借款合同關系,原審法院判令華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屬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判決適用已廢除的司法解釋,判令其按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違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由于__管委會出讓的土地沒有按規(guī)定提供配套,華__公司自行配套耗資80余萬元,應在借款中沖抵。據(jù)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華__公司歸還__管委會1108080.64元。
__管委會辯稱:華__公司拖欠答辯人的是土地出讓金,并非借款;華__公司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交納土地出讓金,依法應支付違約金;雙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協(xié)議中并未規(guī)定具體的配套條款,華__公司要求在土地出讓金中抵銷其配套耗資80余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華__公司對此也未提出反訴。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二審認定與判決
浙_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土地使出讓協(xié)議書,內(nèi)容合法,主體適格,其效力應予認定。由于公司未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雙方雖經(jīng)協(xié)商將土地出讓金未付部分轉為借款,并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但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華__公司提出雙方已形成另一合同關系即借款關系上訴理由,不予支持。華__公司應支付尚欠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處理。關于配套費抵銷問題,因華__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上訴理由亦不予支持。據(jù)此,浙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主文,即由華__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__管委會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1996年7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為華__應支付給__管委會尚欠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自1996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對本案的解析
本案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
1、本案性質究竟系借款糾紛還是土地出讓金糾紛;2、華__公司在訴訟中主張配套費與出讓金的抵銷,是否必須以反訴形式提出。
關于本案糾紛的性質
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支付問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設有明文。該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nèi),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钡谑鶙l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币虼?,從該兩條規(guī)定看,只要受讓人(土地使用者)實際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即意味著受讓人已經(jīng)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但實踐中,受讓人沒有全部繳清土地出讓金而辦出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只要繳四成地價款就可以辦《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導致了較為嚴重的后果。此種不規(guī)范的做法,是如何依法行政的問題,并非民事審判權力范圍所及,審判中對此沒有必要進行評價。但是,有關行政部門為了達到形式上依法行政的效果,通常會采取一些“迂回”的手法。本案中,__管委會將華__公司欠交的土地出讓金轉為借款,可能有這方面的考慮。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僅就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問題重新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將土地出讓金轉為借款,是否應當認定雙方形成了新的借貸法律關系呢?
有觀點認為,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履行而言,__管委會已經(jīng)給華__公司發(fā)放了土地使用權證,剩下的僅是土地出讓金余款的支付問題。當事人僅就該款的支付問題進行協(xié)商,說明就該出讓合同的履行而言,除了該款的支付問題外,其余問題并無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將該款的支付問題轉為借款后,形成的是借款合同關系。借款關系一旦形成,當事人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臺同關系即行終結,原合同約定的所有權利義務關系即行終止。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xiàn),法院沒有必要對此進行干預。由此產(chǎn)生爭議的,可僅就借款合同的履行問題進行審理。也就是說,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實質上可以認為華__公司已經(jīng)繳清了全部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的余款,在性質上已轉為借款,是__管委會借給華__公司的。以后就該款的支付問題引起爭議的,應以借款糾紛進行處理。
以上是找法網(wǎng)小編整理的2018法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例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設有明文。該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nèi),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前應當辦理篇六
一、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案例及分析1、基本事實
1995年9月,浙_省__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管委會)與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簽訂了《浙_省__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土地出讓協(xié)議書》,約定:__管委會向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出讓土地110.234畝,出讓金額為462.88萬元,分兩次付清,首付款262.88萬元,于1995年11月30日前付清,余款200萬元于1996年6月30日前付清。合同生效后,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分次支付了土地出讓金262.88萬元,1996年6月30日止,尚欠__管委會土地出讓金200萬元。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將該筆拖欠的土地出讓金轉為借款,1996年7月l日,雙方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并約定了借款利率。1997年7月1日,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依法注銷之后,由原股東重新組建了浙___華__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__公司),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注銷后的一切債權債務由華__公司承擔。1998年7月至2000年1月,華__公司共付款給__管委會45.5萬元,至今尚欠154.5萬元。__管委會于2002年4月11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華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及滯納金117.6825萬元。
2、一審認定與判決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__管委會依__縣人民政府的授權與浙___永_電子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出讓協(xié)議書》內(nèi)容合法有效,故對__管委會要求華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的請求予以支持。但雙方于1996年7月1日所立的借款協(xié)議將拖欠的土地出讓金轉為借款,其內(nèi)容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應屬無效,故__管委會要求按借款協(xié)議約定的利率計算滯納金的請求不予支持。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應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計付;華__公司系原浙_浦_永_電子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承受者,故應負本案支付土地出讓金及逾期違約金的民事責任。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于2002年5月22日判決:由華__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__管委會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1996年7月1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費23619,由__管委會負擔1000元,華__公司負擔22619元;保全費14129元,由華__公司負擔。
3、當事人上訴請求與答辯
宣判后,華__公司不服上述判決,上訴稱:雙方于1996年7月1日簽訂的借款協(xié)議,表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已履行完畢,雙方形成了另一個合同關系,即借款合同關系,原審法院判令華__公司支付土地出讓金,屬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判決適用已廢除的司法解釋,判令其按萬分之四支付違約金,違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由于__管委會出讓的土地沒有按規(guī)定提供配套,華__公司自行配套耗資80余萬元,應在借款中沖抵。據(jù)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華__公司歸還__管委會1108080.64元。
__管委會辯稱:華__公司拖欠答辯人的是土地出讓金,并非借款;華__公司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交納土地出讓金,依法應支付違約金;雙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協(xié)議中并未規(guī)定具體的配套條款,華__公司要求在土地出讓金中抵銷其配套耗資80余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華__公司對此也未提出反訴。因此,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二審認定與判決
浙_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土地使出讓協(xié)議書,內(nèi)容合法,主體適格,其效力應予認定。由于公司未按協(xié)議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雙方雖經(jīng)協(xié)商將土地出讓金未付部分轉為借款,并簽訂了借款協(xié)議,但雙方之間并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華__公司提出雙方已形成另一合同關系即借款關系上訴理由,不予支持。華__公司應支付尚欠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處理。關于配套費抵銷問題,因華__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上訴理由亦不予支持。據(jù)此,浙_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金中民一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主文,即由華__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__管委會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1996年7月1日起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為華__應支付給__管委會尚欠土地出讓金154.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自1996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逾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對本案的解析
本案有兩個問題值得探討:
1、本案性質究竟系借款糾紛還是土地出讓金糾紛;2、華__公司在訴訟中主張配套費與出讓金的抵銷,是否必須以反訴形式提出。
關于本案糾紛的性質
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支付問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設有明文。該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nèi),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钡谑鶙l規(guī)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币虼?,從該兩條規(guī)定看,只要受讓人(土地使用者)實際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即意味著受讓人已經(jīng)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但實踐中,受讓人沒有全部繳清土地出讓金而辦出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大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只要繳四成地價款就可以辦《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導致了較為嚴重的后果。此種不規(guī)范的做法,是如何依法行政的問題,并非民事審判權力范圍所及,審判中對此沒有必要進行評價。但是,有關行政部門為了達到形式上依法行政的效果,通常會采取一些“迂回”的手法。本案中,__管委會將華__公司欠交的土地出讓金轉為借款,可能有這方面的考慮。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僅就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問題重新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將土地出讓金轉為借款,是否應當認定雙方形成了新的借貸法律關系呢?
有觀點認為,就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履行而言,__管委會已經(jīng)給華__公司發(fā)放了土地使用權證,剩下的僅是土地出讓金余款的支付問題。當事人僅就該款的支付問題進行協(xié)商,說明就該出讓合同的履行而言,除了該款的支付問題外,其余問題并無爭議。當事人雙方同意將該款的支付問題轉為借款后,形成的是借款合同關系。借款關系一旦形成,當事人間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臺同關系即行終結,原合同約定的所有權利義務關系即行終止。這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xiàn),法院沒有必要對此進行干預。由此產(chǎn)生爭議的,可僅就借款合同的履行問題進行審理。也就是說,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在實質上可以認為華__公司已經(jīng)繳清了全部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的余款,在性質上已轉為借款,是__管委會借給華__公司的。以后就該款的支付問題引起爭議的,應以借款糾紛進行處理。
以上是找法網(wǎng)小編整理的2018法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例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冻擎?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設有明文。該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60日內(nèi),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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