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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樣式范本 民事案例分析報告書模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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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樣式范本 民事案例分析報告書模板(五篇)
2023-01-13 09:24:55    小編:ZTFB

在現(xiàn)在社會,報告的用途越來越大,要注意報告在寫作時具有一定的格式。報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樣式范本一

現(xiàn)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部分基本沒有異議,但對定殘日的確定存在疑問,希望被答辯人在關于時過七個多月之后才進行定殘鑒定問題上給出合理解釋,以期讓人信服,法庭明鑒;

二、在賠償金的確定問題上,我存在較大疑問

在殘疾賠償金和受害人店內財產損失問題上,我基本認可。但是總的來說,賠償清單列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過于粗略簡單,難以使人確定其真實性和合法性;

其一、屬于需要正式憑單票據(jù)、意見書或鑒定書的加以佐證的項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我方無法認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確定。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jù)為憑;有關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符合。

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

其二、對某些項目的賠償金計算標準和計算方法上存在疑問,被答辯人應當依法計算準確數(shù)額,而不能擴大賠償要求。

關于誤工費的計算,根據(jù)《最高法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受害人應屬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對此受害人無法提出收入狀況的證據(jù),應當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20xx—20xx年度賠償標準中規(guī)定的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約每天43元。在誤工時間上應為2月1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9月11日,共223天;

關于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依據(jù)《最高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的計算方法,被撫養(yǎng)人有數(shù)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海南數(shù)據(jù)8293元)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海南數(shù)據(jù)2556.56元)。本案正屬于此種情形,因此在計算時應當將賠償設計最長年限的20年分開計算,才合理合法;

關于24萬元的護理費,答辯人認為明顯過高?!蹲罡叻ń忉尅返诙粭l有規(guī)定,護理費用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對于收入狀況和人數(shù)我沒有異議,然而將護理期限定為最高的20年并不盡合理,沒有充足理由支撐;

其三、被答辯人存在明顯不合理的請求項目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在致人殘疾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即為殘疾賠償金。受害人在已經要

求了殘疾賠償金后,不能再重復要求精神損失費,希望法庭依法評判。

在司法鑒定費的承擔問題上,答辯人保留辯論和質疑的權利。

三、關于責任分配問題,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法律尊嚴,我有幾點意見。

首先,根據(jù)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濱江大隊于20xx年2月20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承擔事故的全部過錯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實際上我認為騰飛公司與我在賠償問題上脫離不了干系是有據(jù)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單位應否承擔責任的復函》(20xx)民一他字第23號中曾明示:“實際車主肇事后其掛靠的從掛靠車輛的運營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币虼?,懇請法庭仔細考量,適當?shù)恼J定我與騰飛公司之間的責任分配關系。

其次,根據(jù)保險有關規(guī)定,車輛在有交強制險的情形下,首先應由昌平保險公司在醫(yī)療費10000元,死亡或殘疾110000萬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責任方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被答辯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只能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在相應的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其合理部分費用進行賠償,對超過賠償限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儋州市江緬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繼傳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答辯狀副本1份

民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樣式范本二

答辯人:******

答辯人因上訴人*****公司不服**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依法應享受親屬****工傷死亡之保險待遇。

在我國的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遵循著這樣一個規(guī)律: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依法判決;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規(guī)判決;法律法規(guī)均無規(guī)定的,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判決;法律法規(guī)、國家政策均無規(guī)定的,依照法理或民間習俗作出判決。如今,針對本案來說,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均有相應的明確規(guī)定。因此,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正確的。

答辯人之親屬****系上訴人單位職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應依法認定為工傷,這已成為答辯人、上訴人之間一個不爭的事實。在賠償問題上,依法既由肇事人****賠償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又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肇事人****雖然已依法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依據(j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奔昂颖笔趧雍蜕鐣U蠌d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中第二十一條:“職工的工傷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guī)定,上訴人*****公司應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主張的肇事人****已經賠償了答辯人的`相應損失,因此上訴人不應再承擔****的工亡保險待遇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上訴人主張在我國民事法律審判實踐中,這類案件受害人都是只能得到一份賠償?shù)?,不能得到雙份賠償。在**年**月**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前,類似案件的確是這樣處理的。但是20xx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以后,從全國法院的審判案例來看都是按照在受害人得到第三人的侵權賠償后,仍然判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受害人還投保了人身傷害保險的,還能再取得人身傷害保險賠償款。

上訴人再三強調原審判決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不知上訴人是否意識到自己損害了工亡職工****的合法權益,本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卻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如今卻反咬一口,說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真是無稽之談。

更有甚者,出言不遜,竟然說:****是需要第二次埋葬,還是答辯人從****死亡中獲利。令人難以接受,希望上訴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無禮,不要惡語傷人。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從情理上講,賠償多少也不為過。在訴訟中,講求辯法析理,用自己淵博的法律知識、嫻熟的辯論技巧、崇高的人格魅力去影響、教育、感染當事人,說服法官,使自己的訴訟意見被人所接納。官司不管輸贏,都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tài),爭取做到讓贏者贏的理直氣壯、讓輸者輸?shù)目诜姆?,絕不應該惡語傷人。依法提起訴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能以各種理由、借口加以詆毀、中傷。

二、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的勞動爭議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年**月**日,****之工亡事故發(fā)生后,答辯人****曾先后找到上訴人協(xié)商于松齡工亡保險待遇一事,上訴人答應等肇事人****賠償相關損失后,再協(xié)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之事。**年**月**日,經**人民法院調解,答辯方與肇事方****等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由肇事方****等人賠償答辯方各項損失共計十萬余元。

答辯人與肇事方的人身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后,答辯人****又再次找到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給予****相應的工亡保險待遇。上訴人又主張肇事方已經足額賠償了相應的損失,但考慮到***畢竟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不幸身亡,因此同意再給付一部分錢作為工傷補償,具體數(shù)額再協(xié)商確定。于是,答辯人一面與上訴人進行協(xié)商,同時于20xx年7月21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對***之死進行工傷確認。20xx年7月21日,答辯方收到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做出的**號工傷認定書后,又多次找上訴方協(xié)商解決工亡保險待遇事宜。上訴方始終答應等單位領導抽時間商量一下確定給付賠償數(shù)額。直到**年10月下旬,答辯人****先后再次找到上訴人單位法人代表****,答辯人所要求的賠償數(shù)額與上訴人所答復的賠償數(shù)額產生分歧,協(xié)商無法再進行下去。于是,答辯方于**年**月**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guī)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薄秳趧硬哭k公廳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何理解的函》:“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證據(jù)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jù)一般規(guī)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爸阑驊斨榔錂嗬磺趾χ铡保莿趧訝幾h仲裁時效的開始。因此,“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不應從侵權行為終結之日起計算。所以“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應理解為當事人雙方就某一勞動糾紛事宜產生原則性分歧,協(xié)商已經無法進行之日。

在本案中,答辯人與上訴人之間自始至終都在協(xié)商,在協(xié)商未取得結果且仍在進行的情況下,上訴方同時于**年**月**日向承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進行工傷認定,況且工傷認定書也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此案的前提。上訴人始終承諾給付答辯方一定的工傷補償,在這種情況下,答辯方的權利是否被侵害處于不確定、不知悉的狀態(tài)中,同時答辯方也同意進行協(xié)商解決問題,從而可以認定上訴人與答辯之間的爭議尚未發(fā)生。直到**年**月下旬雙方協(xié)商產生分歧無法再進行下去的情況下,答辯方于20xx年11月21日就已經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因此,答辯方的申請并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綜上所述,答辯人依法享受***之工傷待遇,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且沒有超過仲裁時效,河北省**民法院**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維持一審判決。

民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樣式范本三

答辯人:趙,男,白族,1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聯(lián)系電話。

被答辯人:李,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辯人:劉,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劉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和劉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就李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jù)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劉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家屬壹萬貳仟元(1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jù)三方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jù)此約定,趙和劉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和劉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和劉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

x1年09月20日

民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樣式范本四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原審)……(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二審維持原判或者改判用的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上訴人因……(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到庭的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

(未開庭的,寫“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概括寫明發(fā)回重審的理由。如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等)。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款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民事案例分析報告范文樣式范本五

證人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證人須知: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但是,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作為證人。

二、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三、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但是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白C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_______________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前款情形,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jù)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四、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五、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六、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

七、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

八、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證人作證前請仔細閱讀以上規(guī)定并簽字:_______________

證明內容(自己填寫)

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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