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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實用11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23 19:12:11 頁碼:12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實用11篇)
2023-11-23 19:12:11    小編:ZTFB

合同在交易過程中起到事前約束、事中管理和事后解紛的作用。在合同的起草過程中,可以尋求專業(yè)法律人士的幫助和意見,以確保合同的完善。在下面列舉了一些常見的合同樣本,希望能給您提供一些靈感。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一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nèi),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nèi),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nèi)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zhì)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zhì)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nèi)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nèi)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nèi),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nèi),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diào)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diào)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nèi)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在出讓期限內(nèi),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fā)利用、轉(zhuǎn)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jīng)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抵押,轉(zhuǎn)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zhuǎn)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zhuǎn)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zhuǎn)移,轉(zhuǎn)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jù)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nèi)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nèi),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nèi),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jié)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yè)經(jīng)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jīng)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二

一、 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以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地塊(地籍號:________)土地使用權。本協(xié)議作為原出讓合同(編號:________)的補充,具有與原出讓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據(jù)原土地出讓合同,該地塊土地出讓面積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容積率為________。

三、經(jīng)受讓方申請、出讓方同意,該地塊土地用途調(diào)整為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均不發(fā)生變化。(如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發(fā)生變化,該條款相應調(diào)整)

四、該地塊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zhuǎn)讓、銷售。(針對自用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分割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50%,其余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zhuǎn)讓。(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五、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轉(zhuǎn)讓,須滿足以下條件:(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1、地塊所有項目已竣工驗收;

3、分割轉(zhuǎn)讓后的受讓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所有條件。

六、經(jīng)評估審核確認,該地塊用地條件調(diào)整應補交出讓金總額為________萬元。本協(xié)議在雙方簽字蓋章當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七、土地出讓年限及土地出讓起算日不變。

八、受讓方須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開工,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竣工。超過約定開工時間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方可以向受讓方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方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積對應的土地出讓金的0、5‰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超過約定的竣工日期滿1年未竣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竣工遲延的除外。

九、受讓方必須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用途對地塊規(guī)劃建設和使用,不得作為商業(yè)、辦公、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途使用。根據(jù)文件,受讓方在土地開發(fā)建設及使用中須接受區(qū)政府或園區(qū)管理單位監(jiān)管,如涉及違反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情況,須按照區(qū)政府或園區(qū)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如擅自改變土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又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整改到位的,出讓方有權依據(jù)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十、雙方違反上述各自義務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支付的違約金。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十三、本協(xié)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zhí)貳份,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出讓方:(章)受讓方:(章)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簽訂日期:________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三

為提高土地登記的規(guī)范化程度及工作效率,保證土地登記結(jié)果的真實準確、合法有效,充分體現(xiàn)透明、公開、公平、公正、廉潔自律的原則,嚴格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杜絕錯登、漏登等現(xiàn)象,減少因土地權屬爭議引起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的發(fā)生,制定本土地登記會審制度。

一、會審范圍。

3、土地更正登記;。

4、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5、異議登記;。

6、其他需會審的登記事項;。

二、會審內(nèi)容。

1、土地登記申請資料是否規(guī)范齊全。

2、土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四至界線是否清楚,面積是否準確;是否有界址權屬糾紛。

3、土地用途、使用權類型、使用年限、有償使用費及各種稅費是否繳清。

4、該宗地是否存在違法用地尚未處理完畢等其他應當暫緩發(fā)證的情況。

三、會審流程。

負責土地登記受理初審的經(jīng)辦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jié)果報局地籍處,由局地籍處提出會審初步意見并組織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會審。

四、會審組成人員。

會審組成人員為中心領導及有關科室和窗口有關人員。召集人或會審主持人也可根據(jù)擬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確定參加會審人員的范圍。

五、其他事項。

1、會審人員要高度負責,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2、會審會議對所有會審事項均必須形成結(jié)論意見。

3、會審通過的事項,要確保符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政策,堅持“五不登記”的原則,不能違規(guī)、違紀、違反程序。

4、土地登記發(fā)證事項一經(jīng)會審確定后,嚴格按照確定的`原則和會審意見辦理;會審采取集體會議會審或會簽方式進行。應會審未經(jīng)會審的和應集體決策未經(jīng)集體決策的不準辦理土地登記。因土地登記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5、會審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不定期開展。

為提高土地登記的規(guī)范化程度及工作效率,保證土地登記結(jié)果的真實準確、合法有效,充分體現(xiàn)透明、公開、公平、公正、廉潔自律的原則,嚴格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杜絕錯登、漏登等現(xiàn)象,減少因土地權屬爭議引起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案件的發(fā)生,制定本土地登記會審制度。

一、會審范圍。

3、土地更正登記;。

4、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5、異議登記;。

6、其他需會審的登記事項;。

二、會審內(nèi)容。

1、土地登記申請資料是否規(guī)范齊全。

2、土地權屬來源是否合法,四至界線是否清楚,面積是否準確;是否有界址權屬糾紛。

3、土地用途、使用權類型、使用年限、有償使用費及各種稅費是否繳清。

4、該宗地是否存在違法用地尚未處理完畢等其他應當暫緩發(fā)證的情況。

三、會審流程。

負責土地登記受理初審的經(jīng)辦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結(jié)果報局地籍處,由局地籍處提出會審初步意見并組織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會審。

四、會審組成人員。

會審組成人員為中心領導及有關科室和窗口有關人員。召集人或會審主持人也可根據(jù)擬會審事項的具體情況確定參加會審人員的范圍。

五、其他事項。

1、會審人員要高度負責,認真審核,嚴格把關。

2、會審會議對所有會審事項均必須形成結(jié)論意見。

3、會審通過的事項,要確保符合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政策,堅持“五不登記”的原則,不能違規(guī)、違紀、違反程序。

4、土地登記發(fā)證事項一經(jīng)會審確定后,嚴格按照確定的原則和會審意見辦理;會審采取集體會議會審或會簽方式進行。應會審未經(jīng)會審的和應集體決策未經(jīng)集體決策的不準辦理土地登記。因土地登記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5、會審可以根據(jù)實際需要不定期開展。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四

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xiàn),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xiàn)。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zhèn)地籍調(diào)查規(guī)程》規(guī)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fā)建設的用地,應根據(jù)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fā)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nèi)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guī)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fā)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fā)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guī)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jīng)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guī)定生效。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市(縣) ;

受讓人: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編號為 ,宗地總面積大寫 平方米(小寫 ),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 平方米(小寫 )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 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 通,即通 .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 通,即通 ,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 .

(三)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 ,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 日內(nèi),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 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nèi),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nèi)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zhì)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zhì)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nèi)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交給政府:

(1) ;

(2) ;

(3) .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nèi)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鋪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nèi),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nèi),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diào)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diào)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nèi)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jīng)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 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始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抵押,轉(zhuǎn)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zhuǎn)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zhuǎn)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zhuǎn)移,轉(zhuǎn)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jù)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而沒有批準續(xù)期的,該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nèi)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 日內(nèi),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作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 ‰0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nèi),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jié)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jīng)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 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該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該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jīng) 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 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 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二〇 年 月 日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五

受讓方:__________。

一、_____于__________年_____月以_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_地塊(地籍號: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本協(xié)議作為原出讓合同(編號:__________)的補充,具有與原出讓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據(jù)原土地出讓合同,該地塊土地出讓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容積率為__________。

三、經(jīng)受讓方申請、出讓方同意,該地塊土地用途調(diào)整為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均不發(fā)生變化。(如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發(fā)生變化,該條款相應調(diào)整)。

四、該地塊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zhuǎn)讓、銷售。(針對自用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分割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50%,其余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zhuǎn)讓。(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五、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轉(zhuǎn)讓,須滿足以下條件:(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1、地塊所有項目已竣工驗收;。

3、分割轉(zhuǎn)讓后的受讓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所有條件。

六、經(jīng)評估審核確認,該地塊用地條件調(diào)整應補交出讓金總額為__________元。本協(xié)議在雙方簽字蓋章當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七、土地出讓年限及土地出讓起算日不變。

八、受讓方須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開工,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竣工。超過約定開工時間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方可以向受讓方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方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積對應的土地出讓金的0.5‰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超過約定的竣工日期滿1年未竣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竣工遲延的除外。

九、受讓方必須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用途對地塊規(guī)劃建設和使用,不得作為商業(yè)、辦公、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途使用。根據(jù)?文件,受讓方在土地開發(fā)建設及使用中須接受區(qū)政府或園區(qū)管理單位監(jiān)管,如涉及違反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情況,須按照區(qū)政府或園區(qū)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如擅自改變土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又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整改到位的,出讓方有權依據(jù)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十、雙方違反上述各自義務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支付?的違約金。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十三、本協(xié)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zhí)貳份,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受讓方: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_____。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六

國有土地的收益權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實現(xiàn),一部分由國家通過收取土地使用稅(費)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的形式來實現(xiàn)。是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zhèn)地籍調(diào)查規(guī)程》規(guī)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于綜合用地的,應注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于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選擇第三款;屬于待開發(fā)建設的用地,應根據(jù)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fā)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遷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定“七通”、“三通”等,并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nèi)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guī)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于房屋開發(fā)的,選擇第一款;屬于土地成片開發(fā)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于合同生效的規(guī)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一款規(guī)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jīng)有權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第二款規(guī)定生效。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ㄗ灾螀^(qū)、直轄市)市(縣);

受讓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編號為,宗地總面積大寫平方米(小寫),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平方米(小寫)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坐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通,即通.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通,即通,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狀況如下:.

(三)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日內(nèi),受讓人需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付款時間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日內(nèi),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坐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nèi)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zhì)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zhì)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該出讓宗地范圍內(nèi)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交給政府:

(1);

(2);

(3).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nèi)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鋪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nèi),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nèi),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diào)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該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diào)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nèi)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jīng)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始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抵押,轉(zhuǎn)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zhuǎn)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zhuǎn)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zhuǎn)移,轉(zhuǎn)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該地塊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前款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該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jù)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而沒有批準續(xù)期的,該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nèi)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日內(nèi),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作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nèi),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賬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jié)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jīng)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該宗地出讓方案業(yè)經(jīng)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該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jīng)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七

受讓方:

一、于年月以方式取得地塊(地籍號:)土地使用權。本協(xié)議作為原出讓合同(編號:)的補充,具有與原出讓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二、根據(jù)原土地出讓合同,該地塊土地出讓面積平方米,土地用途為工業(yè)用地,容積率為。

三、經(jīng)受讓方申請、出讓方同意,該地塊土地用途調(diào)整為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均不發(fā)生變化。(如土地出讓面積、容積率等其他用地條件發(fā)生變化,該條款相應調(diào)整)。

四、該地塊為自用型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zhuǎn)讓、銷售。(針對自用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可部分分割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但分割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地上總建筑面積的50%,其余土地及房屋不得分割轉(zhuǎn)讓。(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五、該地塊的土地及所建房屋分割轉(zhuǎn)讓,須滿足以下條件:(針對部分銷售型科技研發(fā)用地的條款)。

1、地塊所有項目已竣工驗收;。

3、分割轉(zhuǎn)讓后的受讓方利用土地及房屋必須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所有條件。

六、經(jīng)評估審核確認,該地塊用地條件調(diào)整應補交出讓金總額為萬元。本協(xié)議在雙方簽字蓋章當日,受讓方須向出讓方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讓金。

七、土地出讓年限及土地出讓起算日不變。

八、受讓方須在年月日之前開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超過約定開工時間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方可以向受讓方征收相當于土地出讓金20%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方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方未按期竣工的,每日按未竣工部分土地面積對應的土地出讓金的0.5‰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超過約定的竣工日期滿1年未竣工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未竣工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開竣工遲延的除外。

九、受讓方必須按照科教用地(科技研發(fā))用途對地塊規(guī)劃建設和使用,不得作為商業(yè)、辦公、住宅等經(jīng)營性用途使用。根據(jù)文件,受讓方在土地開發(fā)建設及使用中須接受區(qū)政府或園區(qū)管理單位監(jiān)管,如涉及違反有關政策規(guī)定的情況,須按照區(qū)政府或園區(qū)管理單位要求及時整改到位。如擅自改變土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又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整改到位的,出讓方有權依據(jù)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十、雙方違反上述各自義務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支付的違約金。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外,原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變。

十三、本協(xié)議壹式肆份,雙方各執(zhí)貳份,經(jīng)雙方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出讓方:(章)受讓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方):。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簽訂日期:簽訂日期: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八

經(jīng)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情況下,雙方共同商定,甲方將所有權益有償出讓給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雙方達成以下協(xié)議:

一、土地四至及面積:東至(附圖)西至(附圖)南至(附圖)北到(附圖)。共計面積為。

二、價格,合同簽字后叁日內(nèi)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在此經(jīng)營或轉(zhuǎn)讓該土地,甲方有義務積極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四、合同簽訂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對土地進行調(diào)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問題,都由乙方負責,甲方概不擔任何責任,所得利益歸乙方。(如政府征收所有補償歸乙方)。

五、甲、乙雙方不得違約,要共同遵守以上條款。如有一方違約,將承擔賠償給另一方,土地總價兩倍的違約金及其它所有損失。

六、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證據(jù)證明其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該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時,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產(chǎn)生轉(zhuǎn)讓費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以損失。另加違約金給對方。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執(zhí)行中如發(fā)生糾紛,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不成,可通過當?shù)厝嗣穹ㄔ涸V訟解決。

八、本合同至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執(zhí)一份。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九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nèi),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_________。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后_________日內(nèi),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nèi)新建建筑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筑物性質(zhì)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筑物性質(zhì)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范圍內(nèi)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無償移交給政府:

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nèi)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nèi),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nèi),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diào)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guī)劃調(diào)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nèi)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在出讓期限內(nèi),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fā)利用、轉(zhuǎn)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jīng)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抵押,轉(zhuǎn)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zhuǎn)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zhuǎn)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zhuǎn)移,轉(zhuǎn)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nèi),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xù)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xù)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jù)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nèi)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____日內(nèi),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15日內(nèi),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jié)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yè)經(jīng)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jīng)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zhuǎn)讓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jù)本合同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jù)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nèi)可以轉(zhuǎn)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jīng)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fā)、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qū)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qū)域。

2.“總體規(guī)劃”指經(jīng)中國政府批準的開發(fā)區(qū)域的開發(fā)建設總體規(guī)劃。

3.“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指依據(jù)總體規(guī)劃編制的,經(jīng)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區(qū)域內(nèi)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fā)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設施。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 。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jīng)營工業(yè)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yè)區(qū)(綜合區(qū)),亦準許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chǎn)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nèi),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在取得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經(jīng)甲方批準,依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diào)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guī)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zhuǎn)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日內(nèi),乙方須以現(xiàn)金支票或現(xiàn)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共計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日內(nèi),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日內(nèi),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xù),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guī)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元(大寫)(小寫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幣等)。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jù)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nèi)。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分行,賬戶號________ 。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fā)規(guī)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yè)用地和其它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chǎn)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總額的_____%或根據(jù)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外的公司、企業(yè)、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zhuǎn)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規(guī)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轉(zhuǎn)讓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zhuǎn)讓雙方在轉(zhuǎn)讓合同簽訂后_____日內(nèi),應將經(jīng)公證的轉(zhuǎn)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增值費(稅)。

第二十一條自轉(zhuǎn)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zhuǎn)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zhuǎn)讓的,應當經(jīng)甲方和房產(chǎn)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乙方按本合同規(guī)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yè)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chǎn)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和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shù)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shù)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fā)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訂后_____日內(nèi)應將經(jīng)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jīng)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xié)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甲方,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分抵押財產(chǎn)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xiàn)抵押權后_____日內(nèi),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九條依據(jù)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本合同規(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該地塊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天內(nèi)向甲方提交續(xù)期申請書,并經(jīng)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xù)期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xù)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小時內(nèi)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_日內(nèi),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身有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或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

本合同可根據(jù)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簽字同意后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向另一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直接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因延期而造成的損失索賠,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fā)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xù)兩年不投資開發(fā)建設,除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辦理外,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guī)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jù)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乙方?jīng)]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fā)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fā)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年內(nèi)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nèi)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guī)定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可根據(jù)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guī)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或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________________。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日內(nèi)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jīng)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___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中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縣)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土地出讓合同如何寫篇十一

編碼:__。

電話:__。

法定代表人:__。

職務:__。

受讓人:__。

編碼:__。

電話:__。

法定代表人:__。

職務: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jù)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guī)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____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于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于__,宗地編號為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平方米(小寫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平方米(小寫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guī)劃是建設__項目。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款規(guī)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通,即通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通,即通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

(三)現(xiàn)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xù)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jīng)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nèi),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的規(guī)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付款時間: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小寫__元),付款時間:_年____月____日之前。

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后____日內(nèi),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主體建筑物性質(zhì)__;。

附屬建筑物性質(zhì)__;。

建筑容積率__;。

建筑密度__;。

建筑限高__;。

綠地比例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____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_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nèi)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yè)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____日內(nèi),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guī)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nèi),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fā)《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huán)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nèi),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diào)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____市規(guī)劃調(diào)整權,原土地利用規(guī)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nèi)該宗地建筑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xù)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guī)劃執(zhí)行。在出讓期限內(nèi),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fā)利用、轉(zhuǎn)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jīng)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zhuǎn)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jīng)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guī)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形成工業(yè)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抵押,轉(zhuǎn)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zhuǎn)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zhuǎn)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合同的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zhuǎn)移,轉(zhuǎn)讓后,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jīng)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zhuǎn)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出租、抵押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日內(nèi),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zhuǎn)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xù)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_年向出讓人提交續(xù)期申請書,除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準。出讓人同意續(xù)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xù),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未獲批準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照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xù)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xù)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jù)本合同。

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沒有批準續(xù)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jù)收回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殘余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nèi)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____日內(nèi),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并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于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____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并退還已經(jīng)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并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fā)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fā)日期滿_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fā)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fā)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fā)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履行義務,并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nèi),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jié)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于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款規(guī)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款之規(guī)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yè)經(jīng)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jīng)__人民政府批準,本合同自__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zhí)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shù)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乙方(蓋章):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 。

簽訂地點:__簽訂地點: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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