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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優(yōu)質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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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優(yōu)質8篇)
2023-11-26 22:48:29    小編:zdfb

通過簽訂合同,雙方可以達成共識,并確保雙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強調合同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各方的責任和限制。合同的模板可以作為起草合同的參考,但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篇一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保虼?,合同中違約條款的.約定甚為重要。

違約責任的約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如此約定必須承擔舉證責任,否則無法主張賠償,因此違約責任條款應該明確違約責任實現程序、數額或計算方法,最簡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約定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元。

違約金條款可與相關的如數量條款、質量責任條款、付款條款、遲延交付責任條款一并約定。違約金條款一般約定為:甲方應當……,未……的,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示例如下:

乙方遲延10日交付貨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項要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元。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的相關問題的解答了,您可以根據您的合同的具體情況來約定違約金,當然,關于合同的訂立的內容怎么書寫?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之后的處理辦法等問題請具體聯系我們有泰律師事務所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具體分析,幫助您更好的了解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篇二

違約責任是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若干補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點在于:

第一,增加預期違約責任和加害給付責任,從而構筑了違約責任的真正內涵。

第二,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從而強化了違約責任的功能,順應了合同法的發(fā)展趨勢。

第三,將預期違約制度和不安抗辯兼容并蓄,從而彌補了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適用上的缺陷。

第四,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guī)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給當事人行使權利提供充分的空間。

[1]本文擬結合我國現行《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月1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其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guī)定和借鑒了國外的有益經驗,體現了我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發(fā)展性。

在英美法系中違約責任通常被稱為違約的補救,而在大陸法系中,則被包括在債務不履行責任之中,或被視為債的效力的范疇。

違約責任制度是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它與合同義務有密切聯系,合同義務是違約責任產生的前提,違約責任則是合同義務不履行的結果。

第一,違約責任是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產生的責任。

這里包含兩層意思:其一,違約責任產生的基礎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無違約責任可言;其二,違約責任是以違反合同義務為前提,沒有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便沒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負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補償合同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從合同法所確認的違約責任方式來看,無論是強制實際履行,還是支付違約賠償金,或者采用其他補救措施,無不體現出補償性。

當然,在特定情況下并不排除懲罰性。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方式,違約金的數額等,但這并不否定違約責任的強制性,因為這種約定應限制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

那么,違約責任有什么樣的法律屬性?違約責任的性質是理論界和司法界素有爭議的問題之一,通常形成三種意見:。

其一認為違約責任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其根本屬性是懲罰性;。

其二認為違約責任是對受害方因違約行為遭受損失的補償,其根本屬性是補償性;。

其三認為違約責任既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為的制裁,又是對受害方遭受損失的補償,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性,以補償性為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因為首先,

(1)違約責任是一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違約方承擔守約方因合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損失。

而這種損失有時是難以計算的,這種不確定的損失的賠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帶有懲罰性的。

(2)從違約責任的立法目的看,是為了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違約行為往往造成實際損失,但有些違約行為不一定有實際損害后果,如果按照補償性的觀點,就可不承擔責任,這顯然不妥,而應該根據懲罰性的觀點對違約方實施懲罰。

(1)如果合同規(guī)定不履行方當事人應支付受損害方當事人一筆約定的金額,則受損害方當事人有權獲得該筆金額,而不管其實際損失如何。

(2)但是,如果約定金額大大超過因不履行以及其他情況造成的損害,則可將該約定金額減少至一個合理的數目,而不考慮任何與此相反的約定”。

這里法條關于“不管其實際損害如何”和“大大超過”才可減少的規(guī)定已足以說明違約責任不僅是補償性,而且?guī)в袘土P性。

從《美國統一商法典》的修訂情況看,也趨向只要違約,不管是否有實際損失,就應支付違約金。

其次,違約責任當然具有補償性,不論從損害賠償還是從支付違約金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此不贅述。

而我國《合同法》采納了這一觀點,第114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確認了違約責任的性質以補償性為主,兼有懲罰性。

這樣的規(guī)定是科學的,也是可行的。

民事責任的認定必須依循一定的歸責原則,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也要遵循歸責原則。

歸責就是責任的歸屬,歸責應該是一個含有動態(tài)過程的行為。

歸責原則乃是歸責的規(guī)則,它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也是貫穿于整個民事責任制度并對責任規(guī)范起著統率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

各國民事立法在合同責任的歸責原則方面,主要采納了過錯責任或者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同的歸責原則的確定,對違約責任制度的內容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合同法上,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是相對立的歸責形式。

一般認為,大陸法系沿襲了羅馬法后期的傳統過錯原則,強調要有債務可歸責事由(即過錯)才能承擔合同責任,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導致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可免除責任;而英美法系則奉行嚴格責任原則,認為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當事人違約后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并不能成為抗辯事由。

在我國新合同法頒布以前,關于我國應采取何種違約責任曾經展開了廣泛的爭論。

直到19新合同法頒布,《合同法》第104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我國才確立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當然作為補充也存在過錯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的確立,是合同法的一個重大舉措,它使得我國合同責任制度有了很大的變化。

實行嚴格責任有其合理性:。

其一,《民法通則》及《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已經把違約責任規(guī)定為嚴格責任。

其二,嚴格責任是合同法的發(fā)展趨勢。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45條和第61條、國際統一私法協會起草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4.1條、歐洲合同法委會起草的《歐洲合同法原則》第101條和第108條等都規(guī)定了嚴格責任。

其三,嚴格責任具有顯而易見的優(yōu)點。

實行嚴格責任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訴訟經濟,有利于促使當事人嚴肅對待合同,有利于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

其四,嚴格責任原則更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

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都確立了嚴格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發(fā)生在預先有密切聯系的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上的權利義務完全是由當事人自己商定的,當然完全符合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和利益。

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不過是執(zhí)行當事人的意愿和約定而已。

因此,違約責任與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比較,應該更嚴格。

確立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合理分擔損失,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合同紀律,進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培育與發(fā)展,確實比過錯責任原則能起更大的作用。

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guī)定在我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

但我國違約責任采用的是多元的歸責體系。

在嚴格責任原則下,如對債務人承擔的責任無任何限制,則對債務人過于苛刻。

這將限制人們參加交易活動的積極性,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fā)展。

因而,在堅持嚴格責任的前提下,按照合同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在《合同法》分則中,多處使用“故意”、“重大過失”、“過錯”等主觀心理上的概念,并規(guī)定因這些主觀因素,當事人一方承擔或不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的有些條文雖未出現過錯的字樣,但要求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責任的,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其中有些屬債權人的過錯,但大多數屬債務人的過錯,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綜觀合同法分則,涉及過錯問題的有下列幾類:。

(1)債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損害的,才承擔責任。

這類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如《合同法》第189條、第191條、第374條,第406條規(guī)定的贈與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無償委托合同等。

(2)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合同法》第303條和第320條的規(guī)定等。

這些條文都明確規(guī)定,債務人有過錯才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而且直接出現了“過錯”的字樣。

(3)因債務人過錯造成對方損害,且在合同法的條文中未出現過錯字樣,但在主觀上確實存在過錯的。

如《合同法》第374條、第394條的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保管不善即相當于保管人有過錯,故應承擔違約責任。

(4)因對方過錯造成的損失,違約方可不承擔責任。

這種情形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302條、第311條和第425條等條文中。

此條不是以違約方有無過錯作為違約方是否承擔責任的構成條件。

而是在這種情形下,法律賦予違約方以抗辯權。

違約方可以證明該違約后果系對方過錯行為所致,而與自己的違約行為無關。

嚴格來說,這不是過錯責任原則,只是違約的一種特殊情形。

過錯責任原則主要出現在分則中,在分則有特別規(guī)定的時候適用。

也就是說,我國合同法雖然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二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嚴格責任規(guī)定在總則中,過錯責任出現在分則中;嚴格責任是一般規(guī)定,過錯責任是例外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

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時,才可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guī)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

傳統合同法理論認為,違約分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兩者均為實際違約的情形。

這次《合同法》借鑒了英美合同立法的經驗,確認了預期違約制度。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我國違約責任的形態(tài)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預期違約。

即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為。

這是從英美法的概念。

其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

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

其二、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fā)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

預期違約最早來源于英國法庭的判例,即1853年奧徹斯特訴戴納特爾案。

后被英美法系國家廣泛采納,并形成一項制度。

因此我國《合同法》第108條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看出預期違約分為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兩種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從不履行的原因看,既可能是當事人雖然能夠履行但是拒絕履行,也可能是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

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三)遲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

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

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接受履行。

(四)不適當履行。

即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

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分別規(guī)定于《合同法》第112條和第113條。

另外,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履行方式和地點而履行債務的行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為;(2)履行方式不適當;(3)履行地點不適當;(4)其他違反附隨義務的行為。

這些也應當屬于不適當履行。

四、免責事由。

所謂免責事由,是指免除違反合同義務的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

具體包括法定的免責事由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具體內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具體地說,不可抗力獨立于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

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兩種。

對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但在法律另有規(guī)定時,即使發(fā)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責任,主要有:

其一、遲延履行后的責任。

大陸法系民法典大都規(guī)定,一方遲延履行債務之后,應對在逾期履行期間發(fā)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負責。

我國《合同法》第117條對此有所規(guī)定。

其二、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對旅客傷亡的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302條對承運人采取了特殊的嚴格責任原則。

[6]此外,對于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fā)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二)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明文規(guī)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條(貨運合同)、第370條(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責事由。

主要有兩類:

第一,對于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

這一情形多發(fā)生在運輸合同中。

第二,未違約一方未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合同法》第119條對此有所規(guī)定。

(四)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又稱約定免責事由,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

分解開說,

其一,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具有約定性;。

其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其三,免責條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功能。

我國《合同法》從反面對免責條款作了規(guī)定。

《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了兩種無效免責條款:第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責任的,該免責條款無效。

違反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從實際出發(fā),我們認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應該包括:

1、實際履行。

對“實際履行”之界定,各國存在較大分歧。

要言之,大陸法把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英美法把實際履行作為輔助救濟方法,一般僅限于法院判決并強制違約方履行義務,而且只有在損害賠償不是一種充分的補救方法時才采用。

我國亦規(guī)定了實際履行,稱為“繼續(xù)履行”,除第107條外,《合同法》第109條、第110條等條款規(guī)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

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

另外,《合同法》第112條規(guī)定,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

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

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

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guī)則。

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guī)定執(zhí)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二)現行法律規(guī)定存在的問題。

按照《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以上五種方式。

對這幾種方式進一步推敲,不難發(fā)現其中存在的問題:[8]。

1、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以及合同義務的延續(xù),都是違反合同后的處理措施,但不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違反合同的處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

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的體現,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不具有違約責任的作用。

從性質上看,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只屬于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其中的繼續(xù)履行屬于典型的合同義務,采取補救措施則是合同義務的繼續(xù)。

這兩者無論從實際作用上,還是從性質上,都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合同法》將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作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規(guī)定下來,是不準確的,混淆了合同義務與違約責任[9]。

2、采取補救措施的規(guī)定也不恰當。

“采取補救措施”是一個不具體的概念,含義不明確,到底什么樣的措施屬于補救措施,《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繼續(xù)履行是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作也是補救措施。

另外,《合同法》將繼續(xù)履行與采取補救措施并列規(guī)定下來,則又犯了一個邏輯錯誤。

這兩個概念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不是并列關系,不能并列使用。

3、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也不屬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我國《合同法》把“支付價款或者報酬”規(guī)定在違約責任一章(第109條)中,把支付價款或者酬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種立法安排不恰當。

支付價款或者酬金,這是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根本不是違約責任。

無論合同當事人是否違約,都應當履行其支付價款或者酬金的義務。

支付價款或者酬金與支付賠償金或者違約金的性質是不相同的,兩者不能混淆。

因此,筆者認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兩種。

簡言之,違約金是指合同約定的,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就其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

在數額的確定上,將完全賠償原則和可預見規(guī)則相結合,從而兼顧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

《合同法》第113條對此有所體現。

六、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qū)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了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下面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作一簡要論述:

二者是《合同法》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二者之間存在著根本差別:。

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無效或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第二,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而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第三,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第四,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違約責任和侵權是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方式,盡管二者存在著競合的情況,但二者之間有著重要差異:。

第一,二者產生的前提不同。

違約責任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責任;而侵權責任是基于行為人沒有履行法律上規(guī)定的或者認可的應盡的義務而產生的責任。

第二,二者的歸責原則不同。

違約責任奉行嚴格責任原則即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才可以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

第三,免責條件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以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其免責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第四,責任形式不同。

違約金、定金等責任形式只能適用于違約責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只能適用于侵權責任。

第五,賠償范圍不同。

違約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因而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侵權責任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還包括精神損害的賠償。

當然,事實上也存在著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

責任競合,是指某種行為同時具備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從而使該行為人有可能承擔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的現象。

《合同法》第122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總之,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fā)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規(guī)定雖有不盡完善之處,但在與國際法規(guī)和國際慣例接軌方面大大前進了一步,并且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內容也會更加全面、合理、科學。

以上筆者結合我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制度的相關問題作粗略的論析。

限于篇幅,筆者對諸如違約責任與其他責任(如締約過失責任)的區(qū)別、支付違約金與違約損害賠償的詳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論述,這些都有待筆者今后的不懈努力。

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與乙方_____________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簽訂的龐莊村新型農村社區(qū)建設合同,現經雙方協商同意,合同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予以解除,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乙方提前撤出施工現場,本著坦誠真摯、相互理解、及時快速解決問題的原則,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結算、撤場協議:

1、經雙方核實,截止目前乙方共完成工程總價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詳見附表1完成工程量清單。

3、項目施工過程中甲方已累計支付乙方各項款項計____________萬元(含代付工程料款__________________萬元),詳見附表2已支付費用清單?,F甲方尚欠乙方款項計____________萬元。本協議簽字之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欠款____________萬元,至此欠款全部付清,雙方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系,甲方不承擔一切與乙方及乙方所屬人員的糾紛。

4、合同解除后免除乙方對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質量責任。

5、合同解除后,乙方應于3日內退出工程現場并移交甲方所提供的工具及生活用品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滯留,否則應承擔拖延費__________________元/日。

6、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協議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蓋章)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篇四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篇五

郭某曾在他處進行人工骨粉額顳部凹陷填充術,后在廣州進行局部骨粉刮除術及捷爾凝膠填充術,因對其形態(tài)不滿意,便到某醫(yī)院做修改手術。

9月25日,在某醫(yī)院的醫(yī)療美容科接受了額、顳、眉弓骨粉、凝膠部分取出術,部分再次人工骨粉填充術。

為此,郭某支付給某醫(yī)院手術費3050元。

手術前,某醫(yī)院為郭某拍攝了7張術前照片,雙方簽訂了《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背面為《手術記錄》)及《術前須知》,上述材料均存放于某醫(yī)院處。

術后雙方發(fā)生糾紛,共同將《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及《術前須知》封存在檔案袋內,并簽上郭某姓名后存放于某醫(yī)院處。

某醫(yī)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yī)療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上載有“醫(yī)療美容科”的診療科目。

應郭某的要求,某醫(yī)院提交了7張照片、《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術前須知》及簽有郭某姓名的檔案袋。

郭某認可7張照片,但認為《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中“手術過程”欄中的內容均是某醫(yī)院后填加的,《術前須知》及檔案袋是偽造的,上面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并申請對相關填充內容的書寫時間及簽名同一性進行筆跡鑒定。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進行筆跡鑒定,結論為:《美容整形手術協議書》中的“術前情況記載、診斷、擬施手術”欄的內容與其上其他內容書寫時間未檢出差異;《手術記錄》中“手術過程”欄的內容與其上其他內容書寫時間不同;《術前須知》及檔案袋上的“郭某”簽字與郭某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書寫。

雙方對該筆跡鑒定結論中對己方有利的予以認可,對己方不利的不予認可,但均未提出相反證據。

郭某未就某醫(yī)院涂改術前照片之主張舉證。

另根據郭某的申請,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郭某手術部位及傷殘程度進行評定。

該所經檢查對郭某目前狀況予以確認、分析及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目前頭面部大體外觀與常人相比顯然沒有顯著的異常,但此次手術部位處存有填充物欠平整、不對稱的情況,且自覺局部遺留較著不適感。

從其左眉運動、及左額頂感覺障礙的出現及恢復過程來看,提示有神經損傷存在;鑒于目前沒有與美容糾紛相應的傷殘評定標準,現就郭某的傷殘情況無法做出評定。

原告訴稱,某醫(yī)院的行為既構成違約又侵犯其生命健康權,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特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要求1、某醫(yī)院退還手術費3050元;2、某醫(yī)院是一級甲等醫(yī)院,不具備設立整形外科的條件,其執(zhí)業(yè)許可證上也無“整形外科”的診療科目,不給《手術協議書》和《術前須知》,并偽造協議內容,涂改術前照片,術后又不拍效果照片,其行為已構成欺詐,要求雙倍返還手術費3050元;3、要求賠償醫(yī)療費870元,交通費600元,誤工費30000元;4、要求按九級傷殘給付傷殘補助費50191.20元;5、要求給付精神損失補償費50000元;6、要求續(xù)醫(yī)費0元;7、關于今后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藥物治療費也要求補償,但具體數額待定,故不在此次訴訟中主張。

被告辯稱,郭某以前曾在外院做過額頭美容手術,此次在我院已經是第三次了。

其額頭本來就凹凸不平,我院此次是給她修復,很難十全十美。

目前填充部位欠平整,不能證明是我院手術造成的,美容手術本身就有風險。

我院是按照操作規(guī)程做的,不同意返還手術費用,我院具有整形外科的診療科目,《手術協議書》和《術前須知》留存醫(yī)院不違反常規(guī);由于郭某不同意,故沒有拍術后照片,我院不存在偽造協議內容、涂改術前照片等欺詐行為,故不同意雙倍返還手術費,我院在此次手術中沒有過錯,故不同意郭某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郭某與某醫(yī)院建立醫(yī)療美容手術關系時,雙方沒有對手術效果進行明確約定。

而目前關于該類手術效果尚無固定標準。

此次手術是在某醫(yī)院的“醫(yī)療美容科”進行的,郭某是因為對自己額頭的美容術后形態(tài)不滿意而第三次到某醫(yī)院要求手術的。

因此,希望通過此次手術達到美的感受應該是雙方共同追求的目標。

但實際上,某醫(yī)院此次給郭某所作手術沒有達到預期的目的,且經法醫(yī)鑒定,此次手術部位存在填充物欠平整、不對稱的情況,郭某自覺局部遺留較著不適感提示有神經損傷存在,故其要求退還手術醫(yī)療費的請求,應予支持。

由于郭某此次手術是因為對其前兩次手術后額頭形態(tài)不滿意而再次要求手術的,此次額頭美容術后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不能認定目前的結果就是某醫(yī)院造成的,其要求該醫(yī)院賠償今后治療費,缺乏必然因果聯系,不應予以支持。

某醫(yī)院的醫(yī)療結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上有“醫(yī)療美容科”的診療科目,故其有資格實施此次手術;《手術協議書》和《術前須知》不交給郭某尚無禁止性規(guī)定;某醫(yī)院補填“手術過程”,提供的《術前須知》和檔案袋上的郭某簽名并非本人簽名,術后不拍效果照片等,系術后不妥當行為,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的欺詐行為,另原告沒有舉證證明被告存在涂改術前照片行為。

故原告以欺詐為由要求被告雙倍返還手術費之請求不予支持。

由于手術沒有達到預期目的,使原告感到效果不良并多處求治且精神感到痛苦,故由此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交通費及誤工費等,被告應予賠償,并應給付郭某一定的精神撫慰金,但數額過高且證據不充分,故其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

關于傷殘補助費之請求,其此項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應予以支持。

據此,判決:一、被告某醫(y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郭某返還手術醫(yī)療費三千零五十元;二、被告某醫(y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郭某醫(yī)療費八百六十七元七角、交通費六百元、誤工費二千元、精神撫慰金三千元。

判決后,郭某不服,仍堅持原訴意見上訴,某醫(yī)院同意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司法鑒定意見,郭某目前額顳等部位確實存在不平整等問題,且局部提示可能有神經損傷。

此次手術前,雖郭某在他處做過額顳部美容手術,但由于某醫(yī)院沒有提供在此次手術前郭某額顳部實際狀況的詳細記錄,不能排除其實施的手術與郭某目前狀況應負有一定責任。

除退還手術費用外,還應對郭某合理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并應給付一定的精神撫慰金。

但郭某要求的精神撫慰金、誤工損失數額過高,缺乏依據,難以采信。

至于郭某索要傷痛撫慰金,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因目前沒有與美容行業(yè)相應的傷殘評定標準,就郭某現在狀況無法做出評定,對郭某索要的殘疾者生活補助金,難以支持。

關于郭某今后治療費用,因尚未發(fā)生,本案不予涉及,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解決。

綜上,雖原審法院所做判決在陳述文中確認對郭某要求賠償今后治療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欠妥,但判決主文確定的退還手術費及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誤工損失、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并無不當,故對判決主文予以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評析。

本案是一起由醫(yī)療美容手術而引發(fā)的糾紛,原被告之間達成了美容整形手術協議,形成了一個合同關系,被告的行為沒有實現合同目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本案就涉及到民法理論上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問題。

本文主要從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角度進行評析。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不僅造成了對方的合同權利即債權(相對權)的損害,違反了約定義務,而且侵害了對方的人身或者財產,造成了對方人身權或財產權(絕對權)的損害,違反了法定的義務,受害者既可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也可請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有三個基本特點:一是,責任競合因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引起;二是,某個違反義務的行為既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也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三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相互沖突,即兩者之間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同時并存。

由于兩者存在重大差異,因此當事人依合同法提起違約之訴,還是依侵權行為法提起侵權之訴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具體而言,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歸責原則方面。

許多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違約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在各國法律中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而對某些特殊侵權行為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根據我國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

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

而在違約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就可以減輕。

第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方面。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第三、責任形式方面。

違約責任主要采取違約金形式,違約金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因而在違約事實發(fā)生以后,違約金的支付并不以對方發(fā)生損害為條件。

而侵權責任主要采取損害賠償的形式,損害賠償是以實際發(fā)生的損害為前提條件的。

此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第四、責任范圍方面。

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預見性”標準來限定賠償的范圍。

對于侵權責任而言,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第五、證明責任方面。

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民法規(guī)定,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證明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

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證明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

在某些特殊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證明責任倒置。

根據我國民法規(guī)定,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的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在違約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訴訟管轄方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訴訟時效方面。

違約之訴的訴訟時效為2年,而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通常為2年,但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訴訟時效為1年。

從以上分析可見,由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qū)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人承擔何種責任,將導致不同法律后果的產生,并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

1、比較法的分析。

從各國立法和判例來看,在處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方面,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以法國為代表的禁止競合制度。

法國法認為,合同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存在時才產生侵權責任,因此兩類責任是不相容的,不存在競合問題。

其采取禁止競合制度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國民法典》關于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定比較籠統和概括,如果允許當事人可以選擇請求權,則許多違約行為均可以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但是,禁止競合的效果并不理想。

在法國,每個雙重違法訴訟首先要確定是否與有效的合同有關,才能決定法律適用,這就使得此類訴訟的程序復雜。

同時,為避免競合,必須通過大量的特別法和判例來補充和解釋合同法和侵權法,這又使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字面含義與其實際適用范圍發(fā)生了矛盾。

第二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制度。

德國法認為,合同法于侵權法不僅適用于典型的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而且共同適用于雙重違法行為。

受害人基于雙重違法行為而產生兩個請求權,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如果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而被駁回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

但是,受害人的雙重請求權因其中一項請求權的實現而消滅,無論如何不能使兩項請求權實現。

第三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

根據英國法,如果原告屬于雙重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則他既可以獲得侵權之訴中的附屬利益,也可以獲得合同之訴的附屬利益。

并且英國法認為,解決責任競合的制度只是某種訴訟制度,它主要涉及訴訟形式的選擇權,而不涉及實體法請求權的競合問題,不僅如此,英國法對于上述選擇之訴原則還規(guī)定了嚴格的適用限制:

(3)當事人的疏忽行為和非暴力行為在造成經濟損失時,不構成一般侵權行為;(4)在英國和美國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著另一項更實際的原則:只有在被告既違反合同又違反侵權法,并且后一行為即使在無合同關系的條件下也已構成侵權時,原告才具有雙重訴因的訴權,但由于法律沒有對這些原則進一步加以解釋,從而造成司法實踐中的困難。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責任競合的規(guī)定。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侵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在合同法中正式確認責任競合制度,這在世界各國的合同立法中是少見的,其主要確立了以下三項規(guī)則:

第一、確認了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

即是說責任競合是指“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換句話是說,必須是一種違約行為同時侵害了非違約方的人身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或者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并沒有侵害對方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不構成責任競合。

第二、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做出選擇。

所謂“受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是指在發(fā)生責任競合以后,應當由受害人做出選擇,而不是司法審判人員為受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方式。

在通常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選擇不適當也應當由受害人自己負擔不利的后果。

允許受害人選擇,正是市場經濟要求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固有內容。

第三、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于兩種責任提出請求。

所謂“受害方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實際上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請求,法院也只能滿足受害人一種請求,而不能使兩種責任同時并用。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種請求以后,因為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不能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外一種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于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四)、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在本案中如何處理。

本案是一起由醫(yī)療美容糾紛引發(fā)的訴訟,被告某醫(yī)院的行為既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又構成侵權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很明顯,這就是一起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民事訴訟。

原告郭某在起訴書中明確表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我提起侵權賠償之訴。

因此本案應當適用侵權行為法進行審理。

誤工費30000元;4、要求按九級傷殘給付傷殘補助費50191.20元;5、要求給付精神損失補償費50000元;6、要求續(xù)醫(yī)費20000元;7、關于今后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藥物治療費也要求補償,但具體數額待定,故不在此次訴訟中主張。

以上七項訴訟請求是原告根據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同時提出的。

其中根據違約行為提出的訴訟請求有第1、2項,其余的訴訟請求是根據侵權責任提出的。

因此,原告申明提起的侵權賠償之訴中不應該包含第1、2項訴訟請求。

法院應當在此情形下行使闡明權,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

筆者認為原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對于原告名為侵權賠償訴訟,實為基于被告一個違約行為而提起的違約之訴和侵權之訴同時進行了實體裁判是欠妥的。

應當在法官行使闡明權以后,駁回原告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再根據侵權行為法對其余訴訟請求進行裁判。

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確認了責任競合制度,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并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因受害人會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方式提起訴訟,從而能夠使損失得到充分的補救。

然而這一制度只允許受害人就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擇一提出請求,而不能就兩種責任同時提出請求,一旦發(fā)生了并用的情況,就否定了競合的存在。

因此,責任競合制度也有其固有的缺陷,即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只能提出一種而不能提出兩種請求,將不能使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得到完全補償。

以本案為例,原告提起侵權之訴,就不能提出第一、二項訴訟請求。

因為第一、二項訴訟請求只能基于違約才能提出。

很明顯,原告提出的侵權賠償之訴中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的損失也不能得到完全的補救。

為彌補責任競合制度的缺陷,補救受害人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在受害人提起的基于某種責任(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做出賠償時,適當地增加賠償的數額。

例如受害人根據侵權責任要求賠償因加害人的行為所造成的人身傷害、精神損害,這可以適當地提高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從而彌補受害人不能根據違約責任而提出的訴訟請求。

法官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加害人的過錯、認錯態(tài)度、受害人遭受的損害、加害人的財產能力等情況后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確定數額,以妥當處理責任競合的問題。

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篇六

摘要我國經濟的持續(xù)發(fā)展將大力推動旅游業(yè)的快速發(fā)展,在這種大好情勢下,整個消費升級概念不斷深入人心。

但是,在迅速發(fā)展的旅游業(yè)背后卻面臨著危機,其中頻發(fā)的旅游合同糾紛,暴露出法律規(guī)定的局限性、法律解決機制的不健全等問題。

筆者以法律視角去查閱、討論和思索其危機存在深層次原因后,認為旅游合同違約糾紛的核心問題是旅游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時,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法律后果,即所謂廣義上的旅游合同違約責任。

因此有必要對旅游合同違約責任制度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目前我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旅游合同發(fā)生違約時違約方的承擔方式。

司法實踐中當發(fā)生旅游違約糾紛時,都是參照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但并不是每一種都適用于旅游合同。

筆者對這幾種方式進行分析:

合同的實際履行,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等違約責任。

但實際履行的救濟方式并不適用于旅游合同違約,這主要是因為旅游合同如果出現違約,雙方采取補救措施最常見的方式賠償損失。

由于旅游者選擇一家旅行社主要是基于對這家旅行社的信任,如果違約的出現是因為工作人員的服務出現了瑕疵,那么旅游者已經對此次旅游活動失去了興趣,他會認為旅游合同實際履行已經達不到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解除,即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當事人基于協商、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然而實踐中,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時應謹慎,要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否則將使作為守約方的旅游者處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違約損害賠償,即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和依據合同的規(guī)定應承擔的賠償損失的責任。

這里的損失,應包括財產性損害和非財產性損害,但目前合同法僅就財產性損害方面的賠償責任予以規(guī)定。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依照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責任形式。

定金,既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又是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違約金與定金作為兩種獨立的違約責任形式,守約方享有選擇權,但不能同時并用。

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不宜約定定金作為違約責任的形式,因為定金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作用,常用于價款一次支付的買賣、加工、承攬合同等。

定金在旅游合同中主要體現在旅游預訂合同中,常表現為同意參加旅游團而預先支付定金。

因為旅游合同簽訂后,按照行業(yè)慣例都是旅游者交付旅游費用后才進行旅游活動,所以此時交付的定金常變?yōu)槁糜钨M用的一部分而失去作用。

首先,建立旅游合同違約非財產性損害的賠償制度。

其一,旅游合同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應包括:旅游者有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的事實;旅游營業(yè)人有嚴重的違約行為;旅游者受到嚴重的精神損害的事實與旅行社違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其二,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斷標準,可以參照民法上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具體標準如下:旅行社違約程度的大小;違約的行為方式等具體細節(jié);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的嚴重程度;旅行社的獲利程度;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其三,建立精神損害賠償職業(yè)責任保險,即以當事人精神受到損害,并以法院受理判獲賠償后構成的一種保險責任。

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同時合理地分擔服務業(yè)從業(yè)者的負擔,從而保證服務業(yè)的蓬勃發(fā)展。

其四,建立旅游者旅游時間浪費請求權制度。

其次,完善監(jiān)管機制。

第一、加大對旅游企業(yè)的監(jiān)管和查處力度,及時發(fā)現和查處虛假宣傳、旅游服務與旅游合同貨不對板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旅游行業(yè)的正常秩序;第二,加強對旅游合同的監(jiān)管,旅行社在合同或協議的簽訂中,對服務內容及標準要具體化,避免雙方矛盾的發(fā)生和激化。

特別是針對當前旅游投訴中反映出的合同約定模糊不清、違約責任不明等問題,積極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責任,對企業(yè)涉嫌損害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霸王條款”等予以清理,以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充分發(fā)揮旅游行業(yè)協會的作用,引導行業(yè)加強自律;第五、加強多元化社會監(jiān)督。

擴大監(jiān)督途徑,實現旅游服務質量監(jiān)督的有效延伸,從以行業(yè)主管部門監(jiān)管為主,向行業(yè)自查、互查、游客反饋、媒體監(jiān)督、第三方專業(yè)機構評價等多渠道監(jiān)督方式并舉轉變。

例如招募“眼線”全程監(jiān)督旅游營業(yè)人履行合同過程。

如果在旅行過程中臥底游客發(fā)現旅行社有違約行為,返程后將根據自己的親身體驗,把問題向旅游監(jiān)察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最后,樹立旅游合同當事人的維權意識。

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核后再簽字。

目前大多數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是事先印制好的格式合同。

其中正規(guī)旅行社提供的旅游合同文本還是比較規(guī)范的。

針對這樣的合同一般只要注意末尾條款中的“本合同其他事項”的內容,因為這通常由旅行社隨時填寫,旅游者一定仔細審核,有不妥之處應當及時提出更改。

當然有些旅行社提供的合同不一定規(guī)范,這就需要旅游者逐字逐句去審核。

旅游過程中出現利益受損一定要據理力爭。

在旅游過程中,旅游者如果發(fā)現旅游路線、景點、時間、購物次數、住宿條件、伙食標準等與合同約定的不符時,首先應意識到合同簽訂地旅行社違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這種情況下,旅游者可先向導游咨詢、向當地旅行社或合同簽訂地旅行社投訴解決,必要時也可以向媒體反映。

如果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一定要搜集好證據,回來后依據合同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jiān)督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篇七

摘要: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承擔違約責任。

全面研究中國違約責任的分類、內容和形式。

有利于促進合同的履行和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違約責任制度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及債務履行的重要措施,在合同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責任即違反了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新《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內容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補充,其中的違約責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規(guī)定和借鑒了國外的有益經驗。

體現了中國違約責任制度的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發(fā)展性。

歸責原則是指在進行違約行為所導致的事實后果的歸屬判斷活動時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基本標準。

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規(guī)定主要有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明確規(guī)定在中國合同法的總則中,是違約責任的`主要歸責原則,它在《合同法》的適用中具有普遍意義。

所謂嚴格責任,又稱無過錯責任,是指違約發(fā)生后,確定違約當事人的責任,應主要考慮違約的結果是否因違約方的行為造成,而不考慮違約方的故意或過失。

中國《合同法》雖然采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二元的違約歸責原則體系,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嚴格責任規(guī)定在總則中,過錯責任出現在分則中;嚴格責任是一般規(guī)定,過錯責任是例外補充;嚴格責任為主,過錯責任為輔。

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才適用過錯責任,無特別規(guī)定則一律適用嚴格責任。

綜合中國《合同法》及各國實踐,中國違約責任的形態(tài)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3.1預期違約。

亦稱先期違約,分為兩種具體類型:其一,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其二。

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fā)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以上兩種類型均有明示和默示兩種表現形式,且守約方有選擇權,可以積極要求賠償,也可消極等待。

3.2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主要包括債務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拒絕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3.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

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

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債權人遲延造成債務的損害,債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部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謂的履行質量不合格的違約情形。

債權人可依《合同法》之規(guī)定。

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加害給付,是指債務人因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

債權人因此造成人身或合同標的物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債務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5違約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區(qū)別。

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為更好的理解違約責任,以下就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qū)別作一簡要論述。

合同締約人訂立合同的日的是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實現。

而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可能使得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實現。

因此,研究違約行為及其救濟方法,對合同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的交易活動的穩(wěn)定發(fā)展有著重要意義。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fā)育成熟,違約責任制度也必將更加完善。

汽車銷售合同違約責任篇八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規(guī)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zhèn)(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wèi)生健康等規(guī)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guī)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乙方月工資為元。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fā)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guī)定的嚴重困難企業(yè)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xù)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y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yǎng)直系親屬的醫(y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yè)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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